06.21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違規推銷、搭售商品 最高可罰50萬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違規推銷、搭售商品 最高可罰50萬

6月1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召開,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了三審。與此前二審稿相比,草案三審稿對“搭售商品”、“退還押金”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三審稿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反規定推銷、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最高可罰五十萬元。

同時,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微商、網絡直播賣商品

也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草案三審稿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上有所調整。

此前,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企業社會公眾建議,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中明確不包括個人轉讓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經營活動。

此外還建議,將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涵蓋在內。

草案三審稿第十條明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以前也沒說不包括微商,只不過這次是進一步明確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告訴北青報記者,我國是根據行為特徵來界定是否是經營者的,“根據交易中發揮什麼樣的作用、以什麼樣的方式做事情來判斷是不是經營者、是哪種類型的經營者,然後適用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

草案三審稿第十一條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系新增內容。

同時還新增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搭售”商品、捆綁消費

違反規定搭售商品 最高罰五十萬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等提出,在目前的實踐中,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務信息存在誤導的情況,搭售商品、押金退還、格式合同等存在許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範。

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解釋這個規定時,薛軍提到了“大數據殺熟”。

他告訴北青報記者,之前一些經常在旅行服務平臺上訂房間、訂機票的消費者發現,平臺推送給他們的並不會最優惠價格,因為平臺知道他有支付能力,推送的反而是價格較高的機票、房間等,“平臺對消費者進行了畫像,採用了特殊定價。這種行為本身不是違法的,但是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要求,平臺要讓消費者有選擇、有知情權。”

此前有網友發現,攜程等一些旅行服務平臺在線訂票存在消費陷阱,即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熱心”幫忙勾選航空保險、貴賓休息室、酒店大禮包等付費服務項目,頁面也不做任何提示。如果消費者不注意的話,直接點擊付費,就會稀裡糊塗地為不明賬單付錢。

北京青年報記者此前調查發現,除了第三方平臺之外,個別航空公司官網也存在捆綁保險的情況。

本次三審稿對此予以回應。

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草案三審稿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推銷、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押金難退

不及時退還押金 最高罰五十萬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三審稿對一些熱點問題予以回應。

“酷騎單車押金退不了,相當於公開搶劫!”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共享單車押金難退問題,有消費者這樣表示。

據報道,自去年開始,有很多共享單車的用戶發現存在共享單車裡面的押金退不出來了,許多共享單車平臺客服聯繫不到,甚至公司已經人去樓空。這場共享單車押金無法退還風波,很快就蔓延到了幾十家共享單車平臺。

經調查,70家共享單車陸續有34家已經相繼停止經營,其中,對酷騎單車的投訴情況最為嚴重。中消協的數據顯示,僅針對酷奇單車的投訴高達21萬次,涉及金額高達10億多元。

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個條款本身並沒有解決大家關心的押金安全的問題”,薛軍說,很多人對“押金安全”進行了一些建議,比如設置存款保險、第三方監管賬戶等,“應該對押金有一些特殊的管理措施。”

格式條款

不得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

同時新增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針對電子商務平臺對平臺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採取措施,以及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其對消費者的責任。

草案三審稿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等建議,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根據草案三審稿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新增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提供信息發佈、交易撮合、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同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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