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多管齊下 推進環境保護財稅體制改革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 趙世萍

隨著環境保護地位的提升,我國的環境保護財稅政策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並在支撐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環境保護財稅政策涉及財政支出政策與環境相關的稅種和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環保稅等多個方面。目前我國環境保護財稅政策體系基本形成,環保財政支出力度逐年加大,環境稅收政策也不斷完善,並在環境稅費改革上取得實質性突破。但是當前我國在明晰中央和地方環境事權,建立環境保護財政支出政策長效機制以及完善環境稅收體系等方面,仍有許多工作要做。

科學劃分相關主體責任

筆者認為,要科學劃分政府間環境事權與支出責任。

首先,理清政府間事權和職責。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權主要有:獨立承擔事權、共同承擔事權、上級政府委託性事權。依據《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的“適度強化中央事權,逐步減少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要求,各級政府的事權儘可能由本級政府承擔,減少共擔事權,逐步改變中央下指令,地方執行的情況。

其次,細化各級政府的事權與支出責任。政府環境保護事權與支出責任的設定應該具體化,在實際工作中才有可操作性。應儘快制定事權清單和與之對應的支出責任清單,同時環境保護事權清單應按照中央、省、市縣三級來編制。

此外,清晰劃分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後,如何使各級政府有充足的財力履行相應的支出責任,也是改革的難點問題。現實中政府間支出責任劃分與財政收入劃分無法完全匹配,需要通過轉移支付制度來彌補其財力缺口。從這個角度看,政府間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應與轉移支付制度改革聯動進行。

建立完整的環境稅收體系

隨著環境保護稅的開徵,我國環境稅收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但是在環境保護專門性稅種的設立、與環境相關的一般稅種及稅收政策的完善等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第一,逐步完善環境稅制度。從發達國家成熟的環境稅體系看,環境稅應包括排汙稅、汙染產品稅、生態補償稅和環境收入稅等。從促進環境保護的角度而言,我們應儘快完善環境稅制度。同時,僅就目前施行的環境保護稅而言,也仍有提升空間。當前的環境保護稅目只包括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稅目範圍過小,應進一步拓寬徵稅範圍,還應考慮將二氧化碳和揮發性有機物等納入徵稅範圍。可以考慮適當提高稅率,以此促進汙染企業轉型,增強環境企業環境創新動力,使環境保護稅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還要強化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

第二,進一步完善與環境相關的一般性稅種。我國的資源稅、消費稅等與環境相關的稅種,雖歷經多次改革與調整,這些稅種的環境保護功能增強,但是仍有優化的空間。一是進一步擴大徵收範圍,二是適度提高稅率,三是整合相關稅種。

第三,調整和完善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擴大對節能環保產品的生產、使用者的優惠範圍和優惠力度,適當簡化流程,創新優惠方式。

創新和完善政策體系

近年來,雖然國家加大了對環境保護的扶持力度,但還是不能適應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仍需完善財政支出政策、創新支出手段。一是建立穩定的財政支出增長機制。我國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環境保護的需要,通過制定相應的條例、政策、規定等方式,對與生態環境相關的支出比例進行硬性約定。二是創新財政投入手段。可以綜合運用財政預算投入、環境補貼、貼息、環保基金等形式,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益。三是完善政府綠色採購制度。逐步完善政府綠色採購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體系,通過制度化的政府綠色採購,發揮政府的示範引領作用。四是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環境保護領域,積極推進環保PPP與第三方治理模式。

此外,政府應將生態環保目標落實到預算資金的安排之中,強化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在生態環境上的剛性約束。一是將環境保護預算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的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二是構建科學合理的環境保護預算績效指標評價體系,確保資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三是建立生態文明預算績效管理的保障機制。生態環境預算績效管理需要多個部門甚至全社會的參與,必須發揮各個部門的職能作用,建立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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