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公司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等被部分股東或者個人佔有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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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等被部分股東或者個人佔有如何解決

對於公司而言,具有法律代表效力的印照包括公章、合同章、財務章、公司營業執照等。

公司公章是確認公司商業活動最終意思表示的法律憑證。

公司合同章是確認公司與第三方達成協議的法律憑證。

公司財務章是代表公司進行資金收付活動的憑證。

公司營業執照是公司具備經營資格的主體憑證,2014年我國各地逐步實施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為一證,一證一號。

案例


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註冊資金300萬,共有股東3人,公司設立之初張某出資150萬元,李某出資100萬元,鄭某出資50萬元。張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副總經理,鄭某在公司未任職。公司運營7年,一直由張某負責日常經營活動,並由其掌握及批准使用公司相關印照,包括公司營業執照、公章、合同章、財務章、銀行U盾等。2010年張某辭去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職務,但卻未向公司交還相關印照,幾方交涉後未果。新任總經理李某提出作廢原有營業執照、公章、合同章等,重新補辦。在補辦公章時,公安局要求出具企業營業執照,而實際上營業執照已被張某拿走根本無法辦理,李某一想公安機關行不通,就到工商局變更營業執照,有了營業執照就可以補辦公章了。但是當他到工商局辦理時,又被要求出具公章,而現在股東即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又無法提供公章,這種看似可以快速解決的途徑,履行起來卻困難重重。

1. 誰有權起訴要求不當佔有人返還公司證照?


實踐中想要補辦營業執照、公章或者合同章存在著如上無法解決的困難。公司證照被他人不當佔有,拒不交還,補辦時卻要提供已被不當佔有的證照來做為證明材料。這種矛盾存在,讓人哭笑不得,屢次與相關單位溝通,總是被“按規定辦事”拒之千里。無奈之下選擇訴訟途徑解決。

訴訟返還公司證照,是以公司為原告還是以股東或者證照管理人為原告?

1)公司是適格的主體

不管是公司的營業執照、還是公章、合同章、財務章或者其他證照,都屬於公司財產。當被他人不當佔有時,侵犯的是公司的財產權,依法有權提起訴訟的首先應當是公司。如以上案例所述,當保管原證照的大股東拒絕向公司交還相關證照時,該信息公司有權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也有權利代表公司提起股東代表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公司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之前,應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提起訴訟;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等被部分股東或者個人佔有如何解決


公司的證照被他人不當佔有,即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權,股東有權依據股東代表之訴的規定作為原告要求不當佔有人履行返還義務。

3)證照管理人能做為原告提起返還之訴嗎?

公司證照一般都會確定一個或者多個保管人保管或者分別保管。管理人對於證照的保管、使用均來自於公司的授權,屬於職務行為,法律後果的承擔人為公司,因此不能以保管人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有時保管人恰恰就是侵權人,如本案中的大股東張某,因其掌握、控制或者審批公司證照,當其辭去總經理職務後,卻未能交回,應為被告承擔返還義務。

2. 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但訴狀上要求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立案,怎麼辦?


通常意義上來講,公司作為原告起訴,起訴狀上勢必就要加蓋公司的公章,這樣才符合立案的條件。但是返還公章的案件中,原告不可能有公章,更無法加蓋。現實案例中,確實存在一些法院認為訴訟主體是公司就應當由公司蓋章,否則不予立案的僵化規定。這樣的規定令當事人哭訴無門。作廢行不通,訴訟不給立案,怎麼辦?這種情況下如何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根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代表了公司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起訴狀與加蓋公章的起訴狀應當具有相同的效力,況且在這種公章被不當佔有要求返還的特殊前提下,法院更應當受理,不應以起訴狀未加蓋公章為由拒之門外。上述案例中佔有公司證照的張某恰恰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拿到張某簽字的訴狀,張某辭去董事長、總經理後,公司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且由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如果變更後因無法獲得公章暫時不能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的,可以持變更決議證明文件如股東會決議,證明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之後完成簽字立案起訴的工作。實踐中,大多數法院是認可載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的起訴狀並給予立案的。

3. 律師建議


1)緊急措施

公司營業執照、公章、合同章、財務章、財務U盾表面上的保管與佔有實則為公司控制權的爭奪。公司證照一旦被不當佔有,將導致公司無法經營陷入僵局,採取訴訟的方式對於企業來講時間確實過長,幾個月甚至更長的訴訟期限內,公司一直陷於被動狀態,極有可能造成由興盛走向衰敗。建議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採取緊急措施防止損失或者風險的擴大化。如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對於公司的使用及效力問題進行表決,並形成董事會決議;向公安局、工商局等說明事由及時辦理印照的掛失、作廢手續;向銀行、其他金融機構、行政機構如國土局、房管局等發出通知,如通知銀行凍結公司賬戶停止對外支付、通知國土局停止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等等。

2)公司證照管理上的安排

A 合作協議或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中明確證照的管理

在重組併購項目當中,就公司執照、印章、財務U盾等由誰保管,如何使用的問題雙方往往都會進行爭奪或者平衡。如果由一方完全佔有管理或者絕對優勢的佔有管理,另一方則完全失去了控制權,加大投資風險,所以現實中基本會形成較為公平的處理方式且寫在雙方的合作協議當中,如一方掌管公章、另一方掌管合同章,一方掌管財務經辦U盾、另一方掌管財務複核U盾,或者如上所述證照由雙方共同保管。公司證照屬於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財產,可以在公司章程內進行特別約定,也可以通過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方式進行具體管控,以免發生被不當佔有的現象。

B 建立一套完套的證照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

公司應當建立一套較為詳細能夠切實可行的證照管理制度,並且確定相關的管理人員,做到有制度可依,有人負責。人員選擇上最好做到相互制衡,以免發生輕易被人拿走佔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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