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 花87.5萬買房 發票只開75.5萬12萬元“定金”變身“居間服務費”

多位消費者投訴紅大匯誠售樓“陷阱”

消協提醒購房要注意四點

A03版

一套七八十萬元的商品房,竟被巧立名目,索取8萬至12

萬元不等的“居間服務費”。近期,長春市消協受理郭先生等4位消費者對紅大匯誠售樓中心在沒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收取居間服務費而引發的投訴糾紛。“怎麼也想不到,在樓盤售樓處買房也會被收取中介服務費!”消費者無意中掉進了開發商和營銷公司設下的“購房陷阱”,付出了本不該承擔的鉅額購房成本。

長春市消協工作人員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後,通過多渠道跟紅大房地產相關負責人取得聯繫,截至目前仍然沒有回覆。

遭遇1 12萬“定金”變身“居間服務費”

2018年10月29日,郭先生在河東路紅大匯誠售樓中心貸款定購一套面積97平米的住房,單價約9000元/平方米,房屋總價約合87.5萬元,在銷售人員引導下通過POS機刷卡交納了12萬,紅大匯誠售樓中心給開具了12萬居間服務費收據,消費者當時認為是收取購房定金款收據。

今年8月,地產商通知郭先生領取房屋發票,在領取發票時他發現,發票上房款總價格是75.5萬元。經詢問,地產商財務人員聲稱有12萬元款項刷卡時轉給了長春市升科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第三方代理公司收取,所以概不提供這12萬元的購房發票,對此筆款項不作為購房款,開發商不給任何解釋。此時,消費者才注意到購房合同中顯示房屋單價7808元/平方米,房屋總價75.5萬元。而轉給第三方代理公司款項在購房過程中銷售人員並未提及,在購房合同上也沒明確第三方公司收取居間服務費相關事宜,郭先生也沒想到會有這樣問題發生。

遭遇2 一套住房內外兩個價

2018年9月22日,裴先生在紅大匯誠售樓處貸款一套84平方米房屋,當時銷售人員說此房9700元/平方米,按照銷售人員要求,他交了首付款共23.0775萬元(其中刷卡支付15.0775萬元,現金支付8萬元),辦理貸款59萬元,合計共支付82.0775萬元。但當日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上卻寫明,購房金額為8750元/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74.0775萬元,銷售商當時給開具了二張票據,一張是寫有居間服務費的無章收據8萬元,另 一 張 寫 有 首 付 款15.0775萬元收據,蓋有紅大房地產公章。

裴先生問,為什麼合同簽訂總價款與實際支付(含貸款)存在差價8萬元?銷售人員稱,“這個房子如果要買的話,在合同上只有這麼去寫這個價格。”裴先生由於是首次購房,並不懂具體的購房流程及手續是否合理,就全部按照售樓處要求支付房款和簽訂了購房合同,近期才瞭解到此種收費為不合理收費,欲維權追回此筆款項。

遭遇3 居間公司“冒名頂替”欺騙消費者

2018年11月2日,韓先生在紅大匯誠售樓處購買住房一套,看房時售樓員稱這套房總金額為85萬元,當日韓先生刷卡支付1萬元定金。2018年11月5日到售樓處又刷卡支付首付款38.91899萬元,辦理貸款45萬元。

但到今年9月初,開發商告知韓先生簽訂合同時才發現,購房合同中購房款金額及開具購房款發票是75.0925萬元,所交納的錢款與合同及發票所寫明的錢數對不上,少了8萬元,於是找到銷售公司。卻被告知所交的錢款中有8萬元是居間服務費,並已開票據,該費用不能算作房款,屬於中介公司居間服務費。

韓先生查看當時的刷卡交費票據,才發現8萬元居間服務費是被長春市升科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所收取,服務費票據沒有收款單位的章。韓先生說,因是在銷售中心購房交款,也沒有人說明,所以一直認為費用都是銷售公司收取的房款。

韓先生認為,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升科行公司以紅大地產的名義收取房款,並引導購房者將8至12萬元不等購房款轉給升科行公司,此行為就是欺騙購房者。

■事件剖析

收取居間服務費屬違規行為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吉林省專門對商品房銷售的明碼標價問題作出規定要求:商品房銷售要實行一套一標價,並明確公示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商品房銷售價格明碼標價公示後,可以自行降價、打折銷售,但漲價必須要重新申報備案。按照《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文件要求,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綜上,該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出售方向買受方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本就是其義務,而其向購房人虛報價格,一房兩價,將商品房出售價格劃分為專款價(服務費)和合同價,額外在商品房標價之外加價、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專款價(居間服務費),實屬變相漲價,規避法律和政府規定來達到多牟利的目的,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吉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屬於違規行為。

此外,樓盤額外收取服務費屬於“陰陽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超出房款的部分,不在合同之內,不屬於雙方約定內容,屬於單方面強制行為,規避了當地調節房價的公共政策,又涉嫌偷逃稅款,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消協提示

購房注意四點,避免掉進陷阱

一是查看銷售商資信很重要。購房者在購房前一定要了解房屋是否在預售許可範圍之內。購房者應在銷售現場認真瞭解所購買商品房項目是否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五證”是否齊全。如果開發商以手續正在辦理為由提供不了“五證”的,不可盲目交納包括定金在內的任何款項。

二是簽訂購房合同要留心。購房合同對於購房者來說是很重要的,所以在買房簽約的時候,為了避免開發商在合同上做手腳,要仔細閱讀購房合同中內容,特別要注意銷售人員宣傳信息承諾內容要全部載入到正式合同中,避免口頭約定。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如果採用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辦理交易手續一定要加以防備並抵制。

三是謹慎交納購房定金。目前在新房開盤銷售過程中,客戶所交的籌金或通過預交的認購款,其實質都屬於訂金的範圍,開發商均同意在客戶未看中房沒有籤認購書的情況下可以任意退回;而開發商與客戶所簽署的法律文件(包括認購書、收據)中一般都明確書寫為定金,在此情況下,客戶無正當事由就很難要求退回了。

四是注意索取查看憑證。消費者在購房中對所交納的費用及簽定的協議等材料要認真去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同時要仔細查實並核對票據明細,對名稱不符、已交納費用不符與所簽定材料不符要及時指出並更換,避免糊裡糊凃出現不應有問題發生。

新文化報·ZAKER吉林記者 李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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