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 備案特輯|期限拆分的“原罪”……

備案特輯|期限拆分的“原罪”……

網貸平臺備案大幕即將拉開,圍繞備案的各種博弈輪番上演,但是在律師眼中,備案最大保險還是來自平臺業務的合規,只有業務穩住了,才有錦上添花的可能,否則只可能是曇花一現。接下來幾周,我們聚焦網貸紅線問題,爭取把這些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在備案衝刺之際,給從業者在紅線問題的認識上助以一臂之力。

備案衝刺第一篇,說說期限拆分的原罪

1何為期限拆分

在網貸實踐中,將借款標進行拆分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金額拆分,一種是期限拆分。本文結合實際,將兩類拆分一同分析,方便讀者進行理解與鑑別。

讓我們從實踐中兩個最基本的例子來認識金額拆分與期限拆分:

1.金額拆分。即將一個額度較大的標的,從金額上拆分成若干金額較小的標的,其他因素不變。其具體操作模式如下:

100萬*10%*12個月=20萬*10%*12個月+20萬*10%*12個月+20萬*10%*12個月+20萬*10%*12個月+20萬*10%*12個月

2.期限拆分。具體操作模式如下:

100萬*10%*12個月=100萬*10%*3個月+100萬*10%*3個月+100萬*10%*3個月+100萬*10%*3個月。

實踐中還有更復雜的操作,就是混合並用,即在金額拆分的同時又進行期限拆分,有時還會將期限拆分和利息變動結合,但為了說明其原理,我們以最簡單的模式進行分析,方便讀者理解。

2為何要拆分

網貸平臺將借款標進行金額拆分的理由有如下三點

第一,如果每個標的金額變小,借款標更易滿標,不會突破監管辦法規定的募集期。

第二,金額拆分有利於借款人對借款額度的靈活處理,比如,借款人借款區間為50-100萬,如果不對金額進行拆分,其一般會將100萬作為借款標,假設募集期為10天,總共募集了借款標的60%,即60萬,從借款人角度看,其只有在募集期滿後才能拿走60萬,如果其急需用款,顯然將100萬作為借款標的方式不能完全滿足其需求

從出借人(投資人)角度考慮,即便其第一個投標,但其進行的投資必須在募集期滿後才可起算利息,實際上也減少了出借人收益;但是如果將借款標進行金額拆分,平臺就可以將100萬作為5期來發布,每期20萬,只要其中3期滿標,即可滿足借款人需求,借款人可以很快獲得資金,出借人投資與起算收益的時間間隔也大大縮短。

备案特辑|期限拆分的“原罪”……

第三,金額拆分後,借款標滿標速度加快,會激發投資人的投資意向,增強投資人信心,對於平臺來說是一個很好的營銷手段。

網貸平臺進行期限拆分主要是因為在網貸信息中介服務中,借款人與出借人的需求有著內在的矛盾,借款人偏好週期長、利率低的資金,而出借人恰恰相反,其偏好利率高和週期短的投資產品。

利率高低是由市場決定的,二者終將在市場博弈中達到平衡,但期限長短矛盾則成為網貸機構面臨的棘手問題。網貸機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通常做法就是將借款人的借款標進行期限拆分,一方面滿足借款人用款的長週期,一方面又可滿足出借人(投資人)短期投資的偏好。

3拆分的風險

金額拆分一般不會形成資金池,也不會引起平臺墊資等問題,風險較小。但

期限拆分所涉問題較為嚴重,我們還以上述例子進行分析。

100萬*10%*12的借款標按季拆分,結果如下:

100萬*10%*12個月=100萬*10%*3個月+100萬*10%*3個月+00萬*10%*3個月+100萬*10%*3個月

上述等式所描述的事實是,第一個3月期標到期後,第二個3月期標正好募集完成,後續募集資金(本金)加上平臺墊付的資金(利息)正好可以兌付第一個3月期標的本息,依次類推,最後一期3月期標到期後,正好整標也到期,整標到期後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可以覆蓋最後一期3月期標的本息和之前平臺墊付的利息。

可以看出,即便是上述流程不存在任何差遲,平臺墊資的行為也已經觸犯了《監管辦法》中規定的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自擔,不得歸集資金的紅線。但我們的分析至此還未結束,下文將進一步挖掘期限拆分被禁止的實質性理由。

平臺發佈新標募集資金,來兌付被拆短的到期資金,是典型的借新還舊,隨著借新還舊的不斷滾動,交易規模變得越來越大,

整個交易鏈也越來越脆弱,只要其中一環出現問題,則會給整個交易造成災難。

首先,平臺需不斷髮標維持運營。期限拆分之後,後續募集資金是否成功,對於整個交易來說至關重要。期限拆分後的各項目一旦啟動,就不能停止,所謂“藥不能停”,尤其是規模上變大後,平臺停業的風險十分巨大。

由於網貸機構成立的門檻較低,其應對流動性危機的能力較弱,一旦募集新標失敗,其到期兌付能力就會出現問題,一般來說平臺自身是無力解決這一問題的,因此兌付危機勢必引發“跑路”等惡性行為

另外,在期限拆分的模式中,網貸機構為了保證充足流動性,在出現危機前,必然會不惜一切代價確保新標募集成功,因此會投入大量的廣告、加強促銷以期吸納新的投資。這樣會形成一個悖論——即將面臨問題的平臺,反而會在短期內募集更多的資金,進而掩蓋之前的問題,使問題越變越大,

潛在的危害也越來越大

第二,被拆整標必須嚴控違約率。期限拆分之所以理論上可行,就是因為我們假設整標到期會得到兌付,這樣拿新的資金來填平中間的兌付要求才有意義,新資金僅起到過渡作用。但整標違約後,勢必需要平臺自身墊資,這極為考驗平臺的墊資能力和誠意。

第三,在整個運作過程中存在挪用資金的道德風險。平臺標的期限拆分之後,資金與項目很容易被混淆,不再一一對應,尤其是在募集資金和整標兌付遇到問題時,大多數平臺經營者會拆東牆補西牆,將項目與資金進行錯配,當規模變得越來越大,這種錯配就越頻繁和越複雜,最後到了根本分不清資金與項目情形,形成實質上的資金池。更為惡劣的是,部分平臺經營者會渾水摸魚,挪用資金供己使用和揮霍

第四,該模式會掩蓋問題

,直至交易崩塌。期限拆分導致的資金與項目分離,會掩蓋整標項目違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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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少數整標項目違約是正常的經營風險,但是由於期限拆分,很多違約問題都被後續募集資金掩蓋了,其本質上是把應此時此地解決的問題,往後拖延,而本質上該問題並沒有得到解決。隨著時間的推移,問題越聚越多,直到最後集中爆發,從而引起動盪。

綜上所述,期限拆分理論上可行,但實際中極易走樣,且與資金池,自擔,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等行為有著極強的關聯性,因此,把其列入網貸機構的監管紅線是理所當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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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被評為2016及2017年度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網貸之家最受歡迎專欄作者,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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