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財達證券上市路上吃監管措施 宿遷一營業部2宗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10號)顯示,經查,財達證券宿遷沭陽深圳東路證券營業部在為客戶開通股轉系統交易權限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重要合同進行連號控制、作廢控制、空白憑證控制以及領用登記控制,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未依據客戶申請日前一交易日日終名下證券類市值判斷適當性,未能嚴格執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各項要求,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股轉系統公告〔2013〕41號)第五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股轉系統公告〔2013〕40號)第七十八條規定。

上述問題反映出財達證券宿遷沭陽深圳東路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財達證券宿遷沭陽深圳東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內部控制,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02年4月25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翟建強,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等。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8.35%。

證監會網站顯示,2019年12月11日,財達證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材料已被證監會接收。據證監會20日發佈的行政許可事項,財達證券IPO申請已於18日被證監會受理。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按照專人管理、相互牽制、適當審批、嚴格登記的原則,加強對合同、票據、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據應有連號控制、作廢控制、空白憑證控制以及領用登記控制等專門措施。證券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電子印籤等的保管、審批、使用等應適當分離、相互牽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股轉系統公告〔2013〕41號)第五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二)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行政監管措施】

關於對財達證券宿遷沭陽深圳東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財達證券宿遷沭陽深圳東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在為客戶開通股轉系統交易權限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上述問題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內部控制,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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