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雙重“利劍”直擊富人跨境“花式逃避稅”

9月我國要完成CRS首次信息交換,個稅法首次新增反避稅條款落地在即

羊城晚報記者 嚴麗梅

在新增反避稅條款的個稅法修改剛剛塵埃落定之際,從香港就傳出了香港與內地聯手推動全球打擊逃稅“利劍”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 CRS)的最新進展:內地與香港特區就實施CRS安排於2018年9月6日生效。

隨著我國對CRS的積極推動以及個稅法新增反避稅條款明年施行,不少稅務界人士開始重新審視這雙重“利劍”對在海外有資產配置或資產收入的高淨值人群的影響。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稅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朱傳爐律師近日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CRS解決了發現富人海外資產存放信息這一難題,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的“殺傷力”十足的反避稅條款,讓處罰富人跨境偷逃稅的法律依據更加充分和完善,兩者疊加,威力倍增,我國高淨值人群通過在海外存放資產“花式逃避稅”的路子將遭到圍堵。

全球149個稅務管轄區承諾實施CRS

9月11日,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發佈消息稱:內地與香港特區就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安排已於2018年9月6日生效。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安排簽署後,香港與內地將於本月稍後時間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香港與其他49個稅務管轄區之間的首次自動交換資料亦會同期進行。

也就是說,根據這個安排,香港與內地要在9月份按照CRS完成首次信息交換,即:香港把內地居民在港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給內地稅務機關;同時,內地稅務機關把在內地的香港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給香港稅務機關。

而此前,香港已根據類似的雙邊主管當局協議或多邊主管當局協議,與其他49個稅務管轄區啟動自動交換資料關係。香港特區政府此次還披露,截至2018年8月底,全球已有149個稅務管轄區(包括香港)承諾實施CRS。

今年9月我國要完成首次信息交換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納稅人通過境外金融機構持有和管理資產,並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日趨嚴重。為打擊這類逃避稅行為,受二十國集團(G20)委託,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佈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並獲核准。CRS的出臺,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織就了一張大網。

2014年9月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承諾將實施CRS,並確定2018年9月進行首次對外交換信息。此後,我國陸續發佈了與此相關的系列文件,其中包括被稱之為“中國版CRS”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根據“中國版CRS”,2017年7月1日起,我國金融機構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了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100萬美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將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從2018年開始,我國所有金融機構每年在5月31日前還必須完成CRS信息申報。

根據我國CRS實施時間表,今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應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進行第一次交換信息。不過,經羊城晚報記者查詢,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並未就此披露相關信息。因此,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透露出的“香港與內地將於本月稍後時間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值得關注。

“CRS的執行力和覆蓋面非常強大,高淨值人士之前轉移出去或者滯留海外的金融資產的信息將會完全暴露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可極便利地根據可疑信息進行調查。屆時,一可以發現有些富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追究其刑責;二可以對其不合理關聯交易進行特別納稅調整,查補稅款,加收利息;三可以發現富人偷稅漏稅現象,追繳稅款、滯納金,進行倍數罰款。”朱傳爐分析CRS信息交換對高淨值人群將會帶來三大主要影響。

個稅法新修條款助力CRS發威

2018年8月31日,修改後的個稅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業界普遍認為,修改後的個稅法在兩個方面將會對高淨值人群產生較大影響:一是引入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二是新增個人所得稅反避稅條款。

對此,有國際稅專家在“後魯說國際稅”上撰文指出:“新個稅法的最大價值就是將中國的遊戲規則昭示天下:自修正案通過日起,中國將183天作為判定稅務居民的清晰標準,廣而告之。183天的稅務居民定義標準,簡單、明瞭,無論稅務機關和銀行都好操作。這樣一個定義標準是稅務情報交換CRS的最好夥伴!”

該國際稅專家指出,現在,稅務機關和境內外金融機構對中國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都是一頭霧水,他們對於在境外持有賬戶的中國護照持有人、新移民換了境外護照的中國人、在境外工作只是領取居住卡或者綠卡的中國公民,是不是中國稅務居民,都存在很多困惑。而新個稅法讓我國有了一個簡單明瞭、明晰、易於判斷的稅務居民標準,因此,預計境外銀行會對加大中國客戶稅務合規的審查,助力CRS真正開始發威。

同時,此次個稅法修訂還新增加了反避稅條款,在朱傳爐看來,這些條款“殺傷力”十足,因為,獨立交易原則、受控外國企業原則、不合理商業目的原則,這些原先針對企業避稅的規則,通過個稅法的修改將通通適合於高淨值人士的稅收籌劃。

“反避稅條款盯上高淨值人士的關聯交易,在認定關聯交易上,何為獨立,何為控制,何為稅負明顯偏低,何為不合理商業目的,何為不當稅收利益等方面,稅務機關牢牢把握著主動權,個稅反避稅條款從法律上賦予了稅務機關的極強的納稅調整權力。”朱傳爐說。

朱傳爐指出,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公司、把大量利潤留存在受控企業、設立家族信託委託海外私人銀行管理財富、通過境外貿易公司開展國際貿易……這些富人的“花式逃避稅”手段,在新的反避稅條款下,都有可能受到稅務機關的關注和追問,如果境外資金存疑,稅務機關可啟動相關法律程序來評判相關交易,一旦沒有合理的解釋及相關證據支持,將觸發反避稅條款。其結果是,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同時還要加徵利息。參照企業所得稅法納稅調整,可以追溯3年,特殊情況可追溯10年,利息比同期銀貸款利率還要高5個百分點。經稅務機關催收相關稅款,逾期仍未繳納的,根據稅收徵管法,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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