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4 “情人關係+夫妻關係”等於“派遣關係或外包關係+僱傭關係”

1、“情人關係+夫妻關係”等於“派遣關係或外包關係+僱傭關係”

從法律層面上看,情人關係與派遣關係或外包關係相近,夫妻關係與僱傭關係相近,均屬於使用與僱傭的分離。

情人相處親密但不結婚,不建立夫妻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派遣工或外包工使用親密但不建立勞動關係,派遣工或外包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

因此,情人活在陰影中,天天很親密,天天沒法公開關係。派遣工或外包工也活在陰影中,天天在企業工作,天天不是企業的員工。

2、“想長期用”不想“終身負責”的“意識相通”

從相處或管理的角度看,情人關係又與派遣或外包關係極度相似。男人找情人,均想“長期獨家佔有”,沒人願意接受分享。企業找派遣工或外包工,均想“長期獨家使用”,沒有企業願意接受高流動性或與其他企業分享。

但是,男人找情人,想把情人轉正成愛人的意識還尚淺,就是可以長期相處,但不能轉為夫妻關係。而從企業的角度看,企業找派遣工或外包工,想把派遣工或外包工轉成合同工的意識也尚淺,就是可以長期用,但不能轉為勞動關係。

從這個視角看,均是符合“想長期用”卻不想“終身負責”的意識。

“情人關係+夫妻關係”等於“派遣關係或外包關係+僱傭關係”

3、法律“關係清楚”管理導致“認識紊亂”

情人的法律關係是清楚的,情人不是夫妻,不受婚姻法保護。派遣或外包的法律關係也是清楚的,均不屬於企業的員工,其勞動權益均應當由派遣方負責,而不應當由企業直接負責。

為什麼情人要把官員送進去?情人在與官員長期相處過程中,對於“情人關係”迷茫了,到底是情人還是愛人分不清楚了。派遣工或外包工要找企業維護權益,不是法律問題,而是認識問題。派遣工或外包工在企業工作過程中,對於“派遣或外包關係”迷茫了,到底是派遣關係或外包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也是分不清楚。

因此,情人的迷茫或派遣或外包工的迷茫,導致了認識的紊亂,而認識的紊亂則導致了維權方式或行為的紊亂。

4、“名分不重要”但是“感受很重要”

對於情人歷史上經歷的小妾、破鞋、小三、情人名分,對於央企或國企的體制外員工經歷的臨時工、合同工、派遣工、外包工名分,這些名分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相處之始,情人或員工均認為雙方屬於“臨時關係”,而非“長期關係”。

因此,情人相處一年半載分手的,沒有出現情人糾纏或反腐現象。派遣或外包工用兩到三年的,沒有出現派遣工或外包工去糾纏企業的現象。而情人反腐、派遣工或外包工到企業極端維權則有一個前提,相處時間太長了。

當情人相處8年以上,派遣或外包工使用10年以上,這時候情人、派遣或外包工的感受發生了變化,感受上這不屬於“臨時關係”,而是“長期關係”。當實質是“長期關係”,而非“臨時關係”時,關係的實質發生變化,認識發生了變化,實際責任也就發生了變化。

“情人關係+夫妻關係”等於“派遣關係或外包關係+僱傭關係”

5、規劃:“經常換”或“終身用”

情人反腐是因為高官想長期佔有,但是又不能給予婚姻,忽略了情人的感受,而導致情人迷茫。情人在認識迷茫時,希望“轉正”或希望“一視同仁”,但高官又無法給予,便出現了情人反腐。情人反腐不是待遇或利益的問題,是身份的問題。

當派遣工或外包工在企業工作10年以上,企業又不能給予轉為勞動關係,忽略了員工的感受,導致了派遣工或外包工的迷茫。派遣工或外包工在認識迷茫,希望“轉正”或希望“跟企業籤無固定期合同”,但企業仍無法給予時,便出現了極端維權問題。

因此,無論是情人關係,還是派遣或外包關係,無論法律如何規定,在認識、人性上均屬於“臨時關係”。

從臨時關係出發,就要經常換人,情人相處不超過一年、派遣工或外包工使用不要超過5年,則可以按照約定由派遣方轉移風險。若10年以上,則屬於“長期關係”,從長期關係看,情人相處5年以上又不能轉為婚姻關係容易出事情,派遣或外包使用超過10年又不能轉為勞動關係也容易出事情。


綜上,從人性角度思考,一個女人有幾個五年,一個員工有幾個十年,無論是情人關係還是派遣或外包關係,相處模式,只有兩種方式,要麼“經常換”,要麼“終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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