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外嫁女”能不能分到土地補償費?法院這個判決給出答案!

在農村,與“外嫁女”有關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權糾紛屢見不鮮。今天這起案子更特殊,原告是“再外嫁女”,讓我們來看看案件詳情和法院判決。

案 情

1991年,蔣某(女)與順利村1組村民馬某(男)結婚,同年將其戶籍遷入順利村1組,自此戶籍和土地承包地均在該小組,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止。

2006年4月,蔣某與馬某協議離婚,其戶籍未遷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未交回。

2010年,蔣某與豐義村2組村民周某(男)再婚,但未將戶籍遷入豐義村2組。

小編有話說:蔣某從甲村嫁到乙村,後又嫁到丙村,對於乙村來說,她是“再外嫁女”。值得注意的是,蔣某的戶籍遷入了乙村即本案中的順利村1組後沒有改變。

2017年1月,順利村1組的部分土地被氣象站依法徵收,該村獲得了相應的徵地補償款。

2017年8月,順利村1組就氣象站徵地補償款召開社員大會,以村規民約的形式決定不將蔣某作為分配對象,原因是蔣某離婚後又再婚,已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拒絕分配。

為此,蔣某訴請人民法院判決順利村1組給付應得的土地補償費。

分 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再外嫁女”蔣某是否有權請求分配順利村1組的土地補償費。

第一種意見認為,蔣某沒有資格請求土地補償費分配。

【理由】蔣某已不是順利村1組的成員,雖蔣某以前具有順利村1組的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隨著她與馬某離婚,再與豐義村的周某結婚,此時已不具有順利村1組的成員資格,並且社員大會以村規民約的形式決定不予分配,因此,蔣某沒有資格請求土地補償費分配。

第二種意見認為,蔣某有資格參與土地補償費分配。

【理由】雖然蔣某與馬某離婚,而後改嫁他村的周某,但蔣某的戶籍仍在順利村1組,也有獨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蔣某有權請求分配土地補償款。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評 析 (本案評析:重慶大學法學院 自正法)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是否有集體成員資格。

從法理上而言,集體成員資格屬於一種民事身份權,其不僅與自身財產利益密切相關,而且直接決定該成員是否有資格參與分配集體經濟利益。在司法實務中,各地人民法院越來越多地採用綜合性標準,強調依據戶籍、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生活保障等因素認定集體成員資格。

在本案中,蔣某自從嫁入順利村1組,就一直擁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戶籍,享有獨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其間離婚並嫁入他村,但其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遷移與轉讓,加之蔣某仍依靠該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蔣某具有順利村1組的集體成員資格。

當然,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有必要採用“概括+列舉式”確立集體成員資格的認定規則,特別針對回鄉退養人員,再外嫁女,“入贅”婿,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人員等特殊群體資格的認定。

2、是否應當排斥集體分配自治權。

農民集體成員享有土地補償費分配自治權,該權利源於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二十四條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可以通過集體成員民主決定的方式分配土地補償費。

然而,在司法實務中,只要不以相同數額補償費進行分配的,大多數法院均會直接否定村民的民主決議,責令按相同數額支付補償款,這種完全排斥集體分配自治權的行為應當予以避免。

在本案中,法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尊重農民集體成員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決議,對具體土地補償數額分配情況進行調解和協商。此外,為防止農民集體分配自治權的異化,應以司法權適當干預分配自治權,避免侵害少數群體的正當利益。

3、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實質內涵為“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答辯,對任何財產和身份的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和生命”。從內涵的表述可知,其包含三項核心要素,即正確適用法律、充分聽取意見與說明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主審法官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就蔣某為何具有集體成員資格予以解釋和說理,並依據物權法第五十九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二十四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蔣某有權分配順利村1組的土地補償費。

當然,蔣某享有土地補償費分配資格,並不意味著享有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費,其對應的權利主體應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對此蔣某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蔣某自嫁入順利村1組,既有該村的戶籍,又有獨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其間她與丈夫離婚,並改嫁他村的周某,但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隨之轉出,故綜合當事人戶籍登記現狀、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法院判決蔣某享有順利村1組的土地補償費分配資格。

在具體土地補償款數額的分配上,既尊重集體成員的分配自治權,讓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真正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來源 | 人民法院報 作者 | 自正法、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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