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上訪人員行為規範

一、以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是人民群眾的權利,有關單位要認真接待處理。

二、上訪人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信訪部門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上訪秩序,提倡文明上訪,有問題逐級反映。

三、上訪人應到機關設立的人民來訪接待室反映問題,不得在機關門前和領導人住地滯留、滋事、攔車,不得妨礙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

四、上訪人必須實事求是的反映情況,不得隨意誇大、捏造和歪曲事實,不準誣告陷害他人。 

五、上訪人要服從組織處理,不得提出違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過高要求。如對本單位處理意見不服,需要上一級部門解決時,上訪人必須持本單位簽署的《上訪答覆意見》上訪,否則,上級部門不予受理。

六、表達群眾意願的上訪,應選派1-5名代表反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串聯、慫恿、煽動集體上訪。

七、上訪人要求領導接訪,必須通過信訪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約定,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闖入領導辦公室。 

八、上訪人反映的問題,已經由司法部門裁決的,信訪部門不予受理。

九、對無理糾纏、衝擊機關或會場,破壞公物、妨礙公務、謾罵毆打工作人員,並將老人、殘疾人、兒童捨棄在機關、信訪部門,不聽勸告、違反《信訪條例》的上訪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