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助企業渡難關“實打實”,落實“蘇政50條”江蘇再發34條“服務指南”

實現疫情防控和經濟發展“兩手抓兩手硬”,江蘇省政府出臺《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 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力保企業渡難關。

落實“蘇政50條”,江蘇省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經濟運行保障組按照成熟一批、發佈一批的原則,對“蘇政50條”中的政策舉措再深化再細化,分批次發佈《“蘇政50條”服務指南》,努力讓政策惠及受困行業企業,為全省經濟發展穩心助力。

第一批服務指南事項圍繞“蘇政50條”中的6條政策舉措,深化細化為16項具體服務事項和相關辦理指南,涵蓋能源價格、重大項目、投資審批、產業支持、金融服務、信用建設等方面。

2月29日發佈的第二批《“蘇政50條”服務指南》,本次發佈的第二批服務指南事項,圍繞“蘇政50條”中的13條舉措,深化細化為34項具體服務事項和相關辦理指南,涵蓋稅費減免、減租貼息、財政補助等方面,可謂條條“真金”、項項“白銀”。

助企业渡难关“实打实”,落实“苏政50条”江苏再发34条“服务指南”
助企业渡难关“实打实”,落实“苏政50条”江苏再发34条“服务指南”

第一批

01

《蘇政“50條”》第21條

服務事項1:支持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以及疫情防控重點企業用好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債券申報“綠色通道”,鼓勵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支持企業合理運用企業債券滿足融資置換需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債券存續期間管理工作。

02

《蘇政“50條”》第35條

服務事項2:疫情防控期間,用電企業(單位)不受“基本電費計收方式選定後在3個月內保持不變”的限制,根據實際情況按月選擇基本電費結算方式。

服務事項3:疫情防控期間,臨時性取消“電力用戶暫停用電容量少於十五天的,暫停期間基本電費照收”的規定,調整為按實際暫停用電天數減免用電企業基本電費,方便用電企業延期或新增辦理暫停業務。

03

《蘇政“50條”》第36條

服務事項4:疫情防控期間,對因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用電企業,如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結算基本電費,超過合同約定最大需量105%的,超過部分按實收取,不加倍計收基本電費。

服務事項5:疫情防控期間,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醫療等場所新建、擴建用電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

服務事項6:實施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電網企業在計收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的,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服務事項7:實施階段性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政策。自2020年2月22日起,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提前執行淡季價格,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非居民用氣,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適當下浮。各地根據天然氣上游企業降價情況,合理預測氣源結構,根據門站(氣源)採購價格加上從嚴核定的配氣價格科學測算,按照聯動機制的規定,將門站環節降價空間全部傳導至終端用戶。

04

《蘇政“50條”》第37條

服務事項8:幫助重大項目業主單位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的困難問題。

服務事項9:統籌保障重大項目用能需求。

服務事項10:支持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實施主體發行優質企業債券。

服務事項11:疫情防控期間,對列入省重大項目投資計劃的水利、交通項目施工現場防疫措施費用可納入工程概算。對有度汛要求的水利、交通重大項目,因趕工產生的費用以及應急度汛造成的合同外措施費用,可納入工程概算。對於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同意項目法人將合同約定的工期合理順延。

05

《蘇政“50條”》第44條

服務事項12:

推進省級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開展試點工作評估,對評估結果靠前的試點區域安排1000萬元切塊資金扶持,用於載體建設、公共服務平臺搭建、重點項目補助、人員培訓以及與金融資本合作開展融資擔保、創業投資等。

服務事項13:組織申報2020年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發揮服務業專項資金引導作用,有效支持服務業企業應對疫情影響。

06

《蘇政“50條”》第48條

服務事項14:依託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加強投資項目遠程審批服務,全力做好項目立項、開工、投產全過程服務。依託江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開展投資項目“不見面審批”,提供網上或電話諮詢服務,幫助協調推動問題解決,為項目審批提供優質便利服務。

服務事項15: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對因受疫情影響生產訂單未完成或者產品交付不及時的企業,採取便利信用修復流程,規避失信風險。

服務事項16:對疫情防控期間,經認定同意延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和“五險一金”等繳費業務的企業和個人,不計入企業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批

01

《蘇政“50條”》第4條

服務事項17: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准予延期申報。

服務事項18: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准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服務事項19:對因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依法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02

《蘇政“50條”》第5條

服務事項20: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服務事項21: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服務事項22: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服務事項23: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徵增值稅

適用範圍: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服務事項24: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03

《蘇政“50條”》第6條

服務事項25:免徵市場監管部門收取的省內醫院和疫情防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收費。

服務事項26:減半收取餐飲住宿業的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收費。

服務事項27:免徵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並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防控產品收取的醫療器械註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藥品收取的藥品註冊費。

服務事項28:對醫用防護服、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確保落實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服務事項29:對實行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的醫用防護服、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允許其從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04

《蘇政“50條”》第7條

服務事項30:對蔬菜和部分鮮活肉蛋品流通環節免徵增值稅。

服務事項31:對接受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糧、油、肉等儲備商品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徵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服務事項32: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05

《蘇政“50條”》第8條

服務事項33:對省級旅遊產業發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貸款項目,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

服務事項34:對還貸有壓力的旅遊企業可延長不超過一年的還款期。

服務事項35:對中小微旅遊企業開闢貸款“綠色通道”,給予低息貸款支持,同時享受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支持。

服務事項36:旅遊、住宿、餐飲、娛樂、民航、水路運輸、公路運輸、出租車等受疫情影響較重的服務行業可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享受免徵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服務事項37: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06

《蘇政“50條”》第9條

對承租國有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減免或減半徵收1-3個月的房租;資金支付困難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勵業主(房東)減免租戶租金的獎勵辦法。

服務事項38: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減半收取。

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減免的房租經雙方協商一致優先從後續未繳納租金中抵扣。後續未執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還的,由出租單位直接返還,其中:租金未繳財政的,由出租單位直接返還承租方;租金已繳財政的,由出租單位按財政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退付後,返還承租單位。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單位按合同涵蓋的租期範圍,直接減免相應月份的租金。

07

《蘇政“50條”》第12條

對列入全國性名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積極爭取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優惠資金及中央財政貼息支持。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等企業,經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後給予一定的貼息支持。

服務事項39:對列入全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全國性名單)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由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1年。

服務事項40:對全國性名單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等企業的新增貸款,經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後,按照企業獲得貸款時所參照的一年期LPR,結合貸款期限,給予不高於50%的貼息,貼息期限1年。

08

《蘇政“50條”》第14條

服務事項41:為省內中小型現代服務業企業提供融資增信。

09

《蘇政“50條”》第16條

服務事項42: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服務事項43:疫情防控期間,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可暫緩開展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

10

《蘇政“50條”》第18條

服務事項44: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開展無還本續貸,支持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不得盲目斷貸、抽貸、壓貸。對無還本續貸政策落實成效明顯的金融機構,省財政予以適當獎勵。

11

《蘇政“50條”》第23條

服務事項45:減半收取擔保費。疫情防控期間,省農擔公司對我省符合條件的承擔糧食、蔬菜、肉蛋奶、水產品等生活必需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新增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費,在現行1%的基礎上減半收取,確保實際收取的擔保費不高於0.5%。減收部分由省財政承擔。執行時間為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執行期內實際擔保天數計算。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需求,確保做到應擔盡擔,應擔快擔。

服務事項46:疫情防控期間,國有擔保公司擔保費下降20%,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率不高於1%,財政部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給予不高於1%的擔保費補助。

12

《蘇政“50條”》第28條

服務事項47:對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由當地稅務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在企業申報後的5個工作日內做出認定,符合條件的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不影響企業信用和職工個人權益記錄。

13

《蘇政“50條”》第40條

服務事項48:對包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定點醫療機構在內的各類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服務事項49: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制的試劑,免徵增值稅。

服務事項50:針對疫情防控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按照研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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