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紀檢監察機關為何對他們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日前,山西省呂梁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劉雲晨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指出“劉雲晨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應予嚴肅處理。”同時,“劉雲晨主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並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此前一天,陝西省延安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祁玉江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的通報顯示,“鑑於祁玉江能夠主動投案、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可予從輕處理。”這裡的從輕處理,也是指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為何對劉雲晨、祁玉江二人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明確,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其中,嚴重違犯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開除公職。已經退休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鑑於劉雲晨、祁玉江的嚴重違紀違法事實,二人均受到黨紀政務最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既符合人民群眾對正風反腐的期盼,也是依據黨紀黨規和法律法規作出的處分決定。而在移送檢察機關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是對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調查對象採取的措施。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一貫方針,我國法律也堅持寬嚴相濟,依法懲處犯罪行為,同時給涉案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情形,包括: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通報顯示,“劉雲晨主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祁玉江能夠主動投案、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由此可見,對劉雲晨、祁玉江二人提出“從寬、從輕”處罰的建議,均符合監察法相關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在執紀執法過程中,對主動投案者依規依紀依法從寬處理,充分體現了貫通運用“四種形態”,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體現了嚴管厚愛,也反映了紀檢監察機關牢固樹立法治意識、規矩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依照規定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受到從寬處理的審查調查對象越來越多,主動投案的情形也越來越多。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顯示,2019年全國有10357人主動投案,其中中管幹部5人、省管幹部119人。同時,紀檢監察機關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辦案程序、證據標準銜接機制,促進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制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規制度,進一步規範了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中對主動投案的認定和處理,不斷提高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平臺:南粵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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