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法官釋法——疫情防控期間房地產開發、建築施工企業民事法律風險防範指南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市政府《關於支持中小企業抗疫情渡難關促發展的政策措施》、《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鄉建設企業穩定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幫助和指導房地產開發、建築施工企業有效防範疫情防控期間履行合同過程中常見的民事法律風險,制定本風險防範指南。


一、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確因疫情影響,受讓人(通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繳納土地出讓金、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開工建設的,可主張延期履行,但應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向出讓人提交延期履行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疫情結束後,受讓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出讓人重新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法官釋法——疫情防控期間房地產開發、建築施工企業民事法律風險防範指南


二、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1、關於工期延誤責任的承擔。確因疫情影響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通常為建築施工企業)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通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順延工期,積極取得發包人或監理單位簽證,同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且具備初步復工條件的情形下,如建築施工企業怠於開展復工準備或怠於申請復工,後期再主張免責順延工期,通常難以得到支持;如建築施工企業積極進行復工準備但因客觀上仍不能滿足復工條件被政府主管部門不予批准復工,則應當免責順延工期。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積極配合建築施工企業做好復工準備工作,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且具備初步復工條件後,應及時書面催告建築施工企業開展復工準備及申請復工。

2、關於停工損失的承擔。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相關通用條款的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承包人停工的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以及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對於疫情導致的停工損失,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與建築施工企業協商,合理確定分擔比例,在收到建築施工企業發送的停工損失索賠文件後,應及時回函提出反饋意見。 

3、關於增加費用的承擔。對因復工產生的防疫措施費用,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建築施工企業協商後合理分擔。對因疫情影響可能增加的人工、原材料和機器設備費用,可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價款;如合同價款約定為固定價,上述費用又大幅度增加,繼續履行合同對建築施工企業明顯不公平,建築施工企業可主張重新協商確定價款。確因疫情影響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原則上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亦可在復工前與建築施工企業協商確定費用分擔比例。

法官釋法——疫情防控期間房地產開發、建築施工企業民事法律風險防範指南


三、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1、確因疫情影響導致購房人未按約定期限支付購房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相關阻礙事由消滅後及時與購房人溝通付款事宜,發送書面催款通知。

2、確因疫情影響導致購房人未按約定期限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通過書面方式告知購房人,並重新確定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時間。

3、確因疫情影響導致逾期交付房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主張依照合同約定的相關免責事由主張免責,若合同未約定相關免責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主張因不可抗力免責,但應向購房人及時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同時應注意保留因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的相關證明材料。

4、確因疫情影響、政府相關部門調整業務辦理時間導致逾期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主張延期辦理及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購房人及時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相關阻礙事由消滅後,應在合理期限內及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5、對於認購協議約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通過書面方式告知購房人,並重新確定簽約時間。

法官釋法——疫情防控期間房地產開發、建築施工企業民事法律風險防範指南


四、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採取防控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得有任何就業歧視;職工因感染新冠肺炎或被採取隔離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原則上不構成曠工。因此,對於確因疫情影響無法復工或無法按時到崗的職工,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係。

法官釋法——疫情防控期間房地產開發、建築施工企業民事法律風險防範指南


五、履行《採購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疫情防控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作為採購方的採購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延遲復工、原材料價格上漲、交通管制等因素的影響。確因疫情影響導致供應方延遲復工無法按約交付貨物的,可作為供應方延遲履行合同的免責事由;其餘事項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一方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免責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應綜合考量合同變更、解除、繼續履行可能對自身產生的影響,及時與供應方協商解決可能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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