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景順長城景泰鑫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第3號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

(一)景順長城景泰鑫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景順長城景泰鑫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並經中國證監會2018年11月30日證監許可【2018】1992號文准予募集註冊。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9年1月2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摘要根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收益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三)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五)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瞭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自行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大量贖回或暴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因交收違約和投資債券引發的信用風險,基金投資對象與投資策略引致的特有風險,等等。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上市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與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根據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已對本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行為不改變本基金的實質性風險收益特徵,但由於風險等級分類標準的變化,本基金的風險等級表述可能有相應變化,具體風險評級結果應以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準。基金可通過多樣化投資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九)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制,內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為準。

(十)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基金託管人複核。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決定自2019年12月27日起對景順長城景泰鑫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贖回費率進行調整,相應內容在本招募說明書進行了更新。除上述事項外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7月21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9年6月30日。本招募說明書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十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 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1座21層

設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註冊資本:1.3億元人民幣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76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1座21層

電 話:0755-82370388

客戶服務電話:400 8888 606

傳 真:0755-22381339

聯繫人:楊皞陽

股東名稱及出資比例: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丁益女士,董事長,經濟學博士。曾擔任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講師;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融資部幹部,證券融資部投資關係處副處長、處長,證券融資部副經理兼投資關係處處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總裁助理;華能資本常務副總經理(主持工作)、黨組副書記;華能資本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現任華能資本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康樂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先後擔任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員、組合管理部投資經理、國際業務部投資經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銷售部經理、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銷售交易部副總經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羅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碩士。曾任大通銀行信用分析師、花旗銀行投資管理部副總裁、Capital House亞洲分公司的董事總經理。1992至1996年間出任香港投資基金公會管理委員會成員,並於1996至1997年間擔任公會主席。1997至2000年間,擔任香港聯交所委員會成員,並在1997至2001年間擔任香港證監會顧問委員會成員。現任景順集團亞太區首席執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曾任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總經理、人事監察部總經理、營業部總經理、公司營銷總監、營銷管理部總經理。現任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黨委委員。

伍同明先生,獨立董事,文學學士。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HKICPA)、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ACCA)、香港執業會計師(CPA)、加拿大公認管理會計師(CMA)。擁有超過二十年以上的會計、審核、管治稅務的專業經驗及知識,1972-1977受訓於國際知名會計師樓“畢馬威會計師行”[KPMG]。現為“伍同明會計師行”所有者。

靳慶軍先生,獨立董事,法學碩士。曾擔任中信律師事務所涉外專職律師,在香港馬士打律師行、英國律師行C1yde&Co. 從事律師工作,1993年發起設立信達律師事務所,擔任執行合夥人。現任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閔路浩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碩士。曾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員、主任科員;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副處長、處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處長、副巡視員、巡視員;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會長;重慶富民銀行行長。現擔任北京中泰創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阮惠仙女士,監事,會計學碩士。現任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

郭慧娜女士,監事,管理理學碩士。曾任倫敦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核數師,歷任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項目主管、業務發展部副經理、企業發展部經理、亞太區監察總監。現任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亞太區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監事,管理學碩士。曾任職於深圳市天健(信德)會計師事務所、福建興業銀行深圳分行計財部。現任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務部總監。

楊波先生,監事,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於長城證券經紀業務管理部。現任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總監。

3、高級管理人員

丁益女士,董事長,簡歷同上。

康樂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CHEN WENYU(陳文宇),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曾擔任中國海口電視臺每日新聞記者及每週金融新聞節目製作人,安盛羅森堡投資管理公司(美國加州)美洲區副首席投資官、以及研究、投資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個職位,安盛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亞地區首席投資官,主要負責投資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2018年9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毛從容女士,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任職於交通銀行深圳市分行國際業務部,擔任長城證券金融研究所高級分析師、債券小組組長。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黎海威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擔任美國穆迪KMV公司研究員,美國貝萊德集團(原巴克萊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主動股票部副總裁,香港海通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總監。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趙代中先生,副總經理,理學碩士。曾擔任深圳發展銀行北京分行金融同業部投資經理、寧夏嘉川集團項目部項目負責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境外投資部全球股票處處長、浙江大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夥人兼副總經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吳建軍先生,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經濟學碩士。曾擔任海南匯通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副經理,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機構管理部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

劉煥喜先生,副總經理,投資與金融系博士。曾擔任武漢大學教師工作處副科長、武漢大學成人教育學院講師,《證券時報》社編輯記者,長城證券研發中心研究員、總裁辦副主任、行政部副總經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楊皞陽先生,督察長,法學碩士。曾擔任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經理、監察稽核高級經理、總監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現任公司督察長。

4、本基金基金經理簡歷

本公司採用團隊投資方式,即通過整個投資部門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爭取良好投資業績。本基金現任基金經理如下:

袁媛女士,經濟學碩士。曾任職於齊魯證券北四環營業部,也曾擔任中航證券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安信證券資產管理部投資主辦等職務。2013年7月加入本公司,擔任固定收益部資深研究員,自2014年4月起擔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現任固定收益部投資副總監兼基金經理。具有12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

5、本基金基金經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稱及管理時間

本基金現任基金經理袁媛女士曾於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管理景順長城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管理景順長城景盈金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管理景順長城景頤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4年4月至2019年2月管理景順長城景益貨幣市場基金。

6、本基金基金經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經理的情況

本基金基金經理袁媛女士兼任景順長城四季金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景盈雙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景頤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景順長城景泰聚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景泰匯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景泰豐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景順長城景泰盈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7、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姓名及管理時間

無。

8、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名單

本公司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分管投資的副總經理、各投資總監、研究總監、基金經理代表等組成。

公司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姓名及職務如下:

康樂先生,總經理;

CHEN WENYU(陳文宇),副總經理;

毛從容女士,副總經理;

黎海威先生,副總經理兼量化及指數投資部投資總監;

餘廣先生,總經理助理兼股票投資部投資總監;

劉彥春先生,總經理助理兼研究部總監;

彭成軍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資總監。

9、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翫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理念與目標

(1)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2)防範和化解風險;

(3)提高經營效率;

(4)保護投資者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2、風險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組織架構;

(2)樹立監察稽核功能的權威性和獨立性;

(3)加強內控培訓,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管理意識和監察文化;

(4)制定員工行為規範和紀律程序;

(5)建立崗位分離制度;

(6)建立危機處理和災難恢復計劃。

3、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財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5)防火牆原則:基金財產、公司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嚴格分開並獨立核算。

4、內部控制體系

(1)內部控制的組織架構

1)董事會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投資業務進行合規性控制,並對公司內部稽核審計工作進行審核監督。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並批准公司內控制度和政策並檢查其實施情況;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實施;向董事會提名外部審計機構;負責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審議公司的關聯交易;對公司的風險及管理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及水平進行評價,提出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制度的意見、制定公司日常經營、擬募集基金及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的風險控制指標和監督制度,並不定期地對風險控制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和建議,在例行董事會會議上提出公司上半個年度風險控制工作總結報告;監督和指導經理層所設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及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風險管理委員會:是公司日常經營中整體風險控制的決策機構,該委員會是對公司各種風險的識別、防範和控制的非常設機構,負責公司整體運作風險的評估和控制,由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或相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評估公司各機構、部門制度本身隱含的風險,以及這些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顯現的問題,並負責審定風險控制政策和策略;審議基金財產風險狀況分析報告,基於風險與回報對業務策略提出質疑,需要時指導業務方向;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負責協調處理突發性重大事件;負責界定業務風險損失責任人的責任;審議公司各項風險與內控狀況的評價報告;需要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決策的其他重大風險管理事項。

3)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領域的最高決策機構,以定期或不定期會議的形式討論和決定公司投資的重大問題。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分管投資的副總經理、各投資總監、研究總監、基金經理代表等組成,其主要職責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確立各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的投資方針及投資方向;審定基金資產、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資產、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在股票、債券、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授權方案;對超出投資負責人權限的投資項目做出決定;考核包括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在內的投資團隊的工作績效;需要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的其它重大投資事項。

4)督察長:督察長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會議,調閱公司任何檔案材料,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監察、稽核;每月獨立出具稽核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董事長。

5)法律、監察稽核部:公司設立法律、監察稽核部,開展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並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法律、監察稽核部有權對公司各類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完備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檢查並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並將意見和建議上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和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討論。法律、監察稽核部協助對全公司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培訓,回答公司各部門提出的法律諮詢,並對公司出現的法律糾紛提出解決方案,同時組織各部門對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等進行審核、討論,並監督整改。

(2)內部控制的原則

公司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法律、監察稽核部,法律、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訂內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公司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內部風險控制措施

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借鑑外方股東的經驗,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層次分明的內控組織架構、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職責在內的運行高效、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通過不斷地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風險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崗位設置、崗位職責、操作流程手冊在內的業務流程、規章等,從基本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上進行風險控制。

建立了崗位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在崗位設置上採取了嚴格的分離制度,實現了基金投資與交易,交易與清算,公司會計與基金會計等業務崗位的分離制度,形成了不同崗位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從崗位設置上減少和防範操作及操守風險。

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公司通過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位員工都能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和風險管理責任。

構建了風險管理系統。公司通過建立風險評估、預警、報告和控制以及監督程序,並經過適當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實時對風險進行評估、預警、監督,從而確認、評估和預警與公司管理及基金運作有關的風險,通過順暢的報告渠道,對風險問題進行層層監督、管理、控制,使部門和管理層及時把握風險狀況並快速做出風險控制決策。建立自動化監督控制系統:公司啟用了電子化投資、交易系統,對投資比例進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單”、交叉交易以及防範操守風險等方面進行電子化自動控制,將有效地防止合規性運作風險和操守風險。

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採用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規避和控制,儘可能減少損失。

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培訓,使員工具有較高的職業水準,從培養職業化專業理財隊伍角度控制職業化問題帶來的風險。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二、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純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長寧區仙霞路18號

郵政編碼:200336

註冊時間:1987年3月30日

註冊資本:742.62億元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聯繫人:陸志俊

電 話:95559

交通銀行始建於1908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行之一。1987年重新組建後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根據2018年英國《銀行家》雜誌發佈的全球千家大銀行報告,交通銀行一級資本位列第11位,連續五年躋身全球銀行20強;根據2018年美國《財富》雜誌發佈的世界500強公司排行榜,交通銀行營業收入位列第168位,較上年提升3位。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97,857.47億元。2019年1-3月,交通銀行實現淨利潤(歸屬於母公司股東)人民幣210.71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中心(下文簡稱“託管中心”)。現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師、會計師、工程師和律師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佈合理,職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資產託管從業人員隊伍。

(二)主要人員情況

彭純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會計師。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長、執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長、執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長;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執行董事、副行長;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長;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長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長助理;1994年至2001年曆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副行長、行長,南寧分行行長,廣州分行行長。彭先生1986年於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國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銀行副行長,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曆任中國建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後在中國建設銀行岳陽長嶺支行、岳陽市中心支行、岳陽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信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於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

袁慶偉女士,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高級經濟師。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歷任本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副總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歷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財務會計部副科長、科長、處長助理、副處長,會計結算部高級經理。袁女士1992年畢業於中國石油大學計算機科學系,獲得學士學位,2005年於新疆財經學院獲碩士學位。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418只。此外,交通銀行還託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私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QFII證券投資資產、RQFII證券投資資產、QDII證券投資資產、RQDII證券投資資產和QDLP資金等產品。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託管中心業務制度健全並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及緩釋,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託管中心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全面性原則:託管中心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獨立性原則:託管中心獨立負責受託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交通銀行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基金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4)制衡性原則:託管中心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設置上確保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有效性原則:託管中心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有效執行。

(6)效益性原則:託管中心內部控制與基金託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環節的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的內部控制目標。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託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基金託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行為規範》、《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並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範,業務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信息披露由專人負責。

託管中心通過對基金託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措施實現全流程、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託管業務運行進行國際標準的內部控制評審。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賬與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交通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交通銀行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交通銀行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髮售機構

1、直銷中心

名 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一座21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1座21層

法定代表人:丁益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76號

電 話:0755-82370388-1663

傳 真:0755-22381325

聯繫人:周婷

客戶服務電話:0755-82370688、4008888606

網 址:www.igwfmc.com

注:直銷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銷櫃檯及直銷網上交易系統/電子交易直銷前置式自助前臺(具體以本公司官網列示為準)

2、其他銷售機構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聯繫電話:010-83574507

傳真:010-83574807

客服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郵政編碼:100033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履行公告義務。

(二)登記機構

名 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一座21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第一座21層

法定代表人:丁益

電 話:0755-82370388-1646

傳 真:0755-22381325

聯繫人:鄒昱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聯繫人: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夥人:李丹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許康瑋、朱宏宇

四、基金的名稱

景順長城景泰鑫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五、基金的類型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六、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並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七、基金的投資方向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地方政府債、中小企業私募債、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及其他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債券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八、基金的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運用自上而下的宏觀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場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實現大類資產配置,把握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各類資產的投資機會,根據宏觀經濟、基準利率水平等因素,預測債券類、貨幣類等大類資產的預期收益率水平,結合各類別資產的波動性以及流動性狀況分析,進行大類資產配置。

(二)債券投資策略

1)債券類屬資產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據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純債部分等品種與同期限國債或央票之間收益率利差的擴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動地增加預期利差將收窄的債券類屬品種的投資比例,降低預期利差將擴大的債券類屬品種的投資比例,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2)債券投資策略

債券投資在保證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採取利率預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時機策略相結合的積極性投資方法,力求在控制各類風險的基礎上獲取穩定的收益。

①利率預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蹤最新發布的宏觀經濟數據和金融運行數據,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預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在此基礎上預測市場利率水平變動趨勢,以及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在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降低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提高組合的久期。並根據收益率曲線變化情況制定相應的債券組合期限結構策略如子彈型組合、啞鈴型組合或者階梯型組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蹤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等不同債券種類的利差水平,結合各類券種稅收狀況、流動性狀況以及發行人信用質量狀況的分析,評定不同債券類屬的相對投資價值,確定組合資產在不同債券類屬之間的配置比例。個券選擇層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債券研究資料庫,並對所有投資的信用品種進行詳細的財務分析和非財務分析後,進行各券選擇。財務分析方面,以企業財務報表為依據,對企業規模、資產負債結構、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進行評分,非財務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場地位和發展前景等指標)則主要採取實地調研和電話會議等形式實施。

③時機策略

ⅰ 騎乘策略。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也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可以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也即收益率水平處於相對高位的債券,隨著持有期限的延長,債券的剩餘期限將會縮短,從而此時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會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通過債券的收益率的下滑,進而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的情形,通過正回購將所獲得資金投資於債券以獲取超額收益。

ⅲ 利差策略。對兩個期限相近的債券的利差進行分析,從而對利差水平的未來走勢做出判斷,從而進行相應的債券置換。當預期利差水平縮小時,可以買入收益率高的債券同時賣出收益率低的債券,通過兩債券利差的縮小獲得投資收益;當預期利差水平擴大時,可以買入收益率低的債券同時賣出收益率高的債券,通過兩債券利差的擴大獲得投資收益。

(三)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預測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化,並通過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的久期與收益率的影響。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流動性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以及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結合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後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四)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

對單個券種的分析判斷與其它信用類固定收益品種的方法類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會加強自下而上的分析,將機構評級與內部評級相結合,著重通過發行方的財務狀況、信用背景、經營能力、行業前景、個體競爭力等方面判斷其在期限內的償付能力,儘可能對發行人進行充分詳盡地調研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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