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山東法院十大破產典型案例

山東法院十大破產典型案例


山東法院十大破產典型案例目錄

1、青島造船廠有限公司、青島揚帆船舶製造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2、濟南群康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合併破產和解案

3、山東大海集團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併重整案

4、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九家企業合併重整案

5、山東常林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合併重整案

6、淄博蘭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重整轉清算案

7、山東億能光學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8、萊州庚辰球墨鑄鐵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9、日照鑄福實業有限公司、日照現代鑄業有限公司合併破產重整案

10、山東新泰聯合化工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一

青島造船廠有限公司、青島揚帆船舶

製造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情況

青島造船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造船廠)的前身是國營青島造船廠,成立於1949年10月1日,擁有省級技術中心,曾建造過山東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貨船,承擔了多項重要生產任務。其股東為北京建龍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和青島華通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分別為78%和22%。青島揚帆船舶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帆船舶公司)是青島造船廠全資子公司,主要發展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由於擴張規模過大、經營不善,加之近幾年國際船舶市場經濟持續低迷、銀行風控斷貸等原因,青島造船廠與揚帆船舶公司於2016年上半年資金鍊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016年12月6日分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島中院)申請破產重整。2016年12月14日,青島中院裁定受理兩公司破產重整申請。

(二)審理過程

經過對青島造船廠與揚帆船舶公司全面深入的調研,根據兩公司申請,青島中院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與營業事務,並依法指定了兩案的聯合破產管理人。本案已知債權人1147家,債權債務總額高達91億元。2017年4月11日、12日,青島中院依法召開兩公司破產重整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後,管理人積極展開重整投資人招募工作併發布了招募公告,公平、公開、公正地遴選有實力的戰略投資人。因受船市整體影響,無外部重整意向人報名,根據管理人“兩股東參與兜底重整投資”的建議,為確保實現重整目標,防止兩公司直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青島中院在批准兩股東延長重整期限申請的同時,力促兩股東以實際行動拯救企業,得到兩股東“以不低於破產清算價格接盤”的配合承諾。為充分保障債權人權利行使,青島中院採取了程序集約,以非實質合併方式審理。採取現場與網絡直播相結合方式共召開了三次債權人會議。歷經一年半幾十輪的艱苦談判協調,最終形成了普通債權35萬元以下15日內清償;35萬元以上12個月清償70%、6年清償100%的選擇性重整方案,並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2018年5月14日,青島中院裁定批准兩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兩案最終重整成功。截至2019年5月,兩公司重整計劃已基本順利執行完畢。本案100%的債權清償率刷新了造船行業普通債權清償記錄,既確保兩公司保留了造船資質和軍品建造平臺,又保障了近千名債權人和四百餘名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債務人、債權人、重整投資人、出資人和職工各方面的認可。

(三)典型意義

與傳統破產重整案件主要是通過外部投資人介入接管不同,青島造船廠與揚帆船舶公司是通過原股東注資和原股東之間股權讓渡實現重整的,是司法介入企業重組的有益探索和創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青島市委市政府的關心支持為重整成功提供了有力保障;青島中院始終堅持破產審判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因企制宜,創新嘗試債務人自主經營模式,保障了軍品訂單如期交付;注重發揮司法能動性,探究企業困境的根本原因,挖掘原出資人的經營和社會責任;堅持司法公開原則,注重發揮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的協商自治功能,切實維護所有利害關係方知情權、異議權、決定權,彰顯了司法公信力,達到資源有效配置,涅槃重生。

該案被寫入2019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案例二

濟南群康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合併破產和解案


(一)基本情況

濟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康食品公司)於1998年註冊成立,經營範圍為冰凍飲品、糕點、食品加工技術開發服務等,系山東省冷食行業龍頭企業、濟南市知名品牌。濟南群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康實業公司)系群康實業公司投資的關聯企業。兩公司因互保聯保致資金鍊斷裂,於2015年底被迫停產,企業資產被多家法院查封凍結,面臨拍賣抵償擔保之債的境地。進入破產程序前,兩企業有債權人840餘戶,債權總額8.7億元,其中企業向職工、家屬及民間個人借款高達5億餘元,各利益相關方矛盾極為尖銳,並備受社會各方關注。

(二)審理過程

2016年9月5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裁定兩公司破產清算,並指定兩公司清算組為管理人。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兩公司在股權、公司高管、資產設備、資金往來、企業用工、抵押擔保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到會債權人對兩公司的關聯關係情況均未提出異議。故濟南中院開始研究對兩公司實質合併破產。但破產清算勢必造成企業主體消亡、債權人清償率低等一系列問題,社會效果不佳;而重整意向投資人多著眼於收購併轉手企業固定資產以獲利,對企業的生產技術、品牌和營銷渠道興趣不大,也導致破產重整舉步維艱。面對重重困難,濟南中院通過深入研究,認為債務人經過多年發展,積累了大量實物資產,具備一定清償能力;遍佈全國的營銷渠道,無形資產價值巨大,具備和解可能性。因此濟南中院於2017年9月28日裁定對兩公司實行合併和解,並指導管理人確定“瘦身式和解”路徑,通過剝離處置非主營資產,解決債務困境,並保留企業核心業務和價值,為企業東山再起積蓄了力量。通過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精心擬定和解方案,依照該方案,債權人能夠獲得比破產清算高35%的清償率。2017年9月29日,在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濟南中院根據債務人申請裁定債務人轉入破產和解程序,合併和解協議草案獲得高票通過。10月17日,濟南中院裁定認可兩公司合併和解協議,終止合併和解程序。合併和解成功實現了840餘戶債權人權益最大化,保障了職工利益,挽救了知名企業。

(三)典型意義

本案能夠和解成功,關鍵在於濟南中院敢於大膽嘗試,根據企業實際資產、債務、職工安置等狀況進行評估,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準確確定“瘦身式和解”路徑,根據不同主體訴求,靈活制定方案,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提高資產抵債價值,拉昇債權清償比例,增加和解成功率,最大程度滿足了不同破產案件的個性化要求,真正實現了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多方共贏,更好的延續了企業文化,助力企業涅槃重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是關聯企業合併破產的有益嘗試,更是運用法治化、市場化思維挽救有價值企業的有益探索,既順應了現代市場要求,也節約了司法資源,一次性解決了企業困境,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儘可能多兼併重組,少破產清算”要求,做好“生病企業”的醫院,保障地方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

案例三

山東大海集團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併重整案

(一)基本情況

山東大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海集團)始建於1988年,共有關聯企業118家,公司業務主要涉及有色金屬、化工、紡織、新能源、汽車配件、金融服務等領域,現有員工近6000人,其中,大海集團和山東金茂紡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系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大海集團資產體量大,資產結構複雜,產業佈局分散,傳統產業居多。債權人涉及七十餘家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融資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公司債、中期票據、企業拆借、經營債權及職工債權,債權人數眾多,債權結構複雜。大海集團屬於東營擔保圈的核心企業,擔保結構複雜,連鎖反應大,輻射面廣。大海集團風險化解工作,不僅關乎大海集團一家生死,更關係到東營整體區域金融穩定、經濟秩序乃至社會穩定。

(二)審理過程

根據債務人的申請,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營中院)分別於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12月12日裁定受理了大海集團等二十八家公司重整申請,並指定管理人。2019年1月23日,東營中院組織召開了大海集團等二十八家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了《財產管理方案》和《債委會設立及議事規則》等。2019年1月16日,東營中院依法裁定大海集團等二十八家公司實質合併重整。2019年2月2日,東營中院根據大海集團等二十八家公司管理人申請,依法裁定山東恆遠融資租賃公司等二十九家公司進入重整程序。結合債權申報、債權人意見和管理人提交的證據等進行充分論證,2019年7月24日,東營中院裁定大海集團等五十七家公司實質合併重整。大海集團系列案件涉及關聯企業118家,其中進入重整程序的57家,債權人人數眾多,法律關係複雜,社會影響重大。東營中院通過提前確定關聯企業範圍及合併事項、提前啟動招募投資人事宜、儘可能縮短程序期限等措施,依法高效推進案件審理進程。通過積極招募產業投資人和債轉股等方式實現大海集團等57家公司重獲新生。2019年11月25日,大海集團等五十七家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大海集團等五十七家公司合併重整計劃(草案)》。2019年12月4日,東營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義

大海集團等五十七家公司重整成功,有力地維護了東營當地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其典型意義在於:一是對實質合併破產類案件的示範意義。大海集團等五十七家公司分批進入重整程序,在企業破產法缺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從當事人權利行使、程序節點規範、文書說理等方面,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切實發揮債務人、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自治權,實現實質合併重整案件依法創新審理。二是運用多元化債務清償手段,滿足債權人多種償債需求。針對債權人償債比例訴求高、資產短期內難以全部變現、債權人反應強烈等問題,經過與債權人多番艱苦談判,在保持較低現金清償率的基礎上,通過留債、債轉股、設立信託計劃等多元化的債務清償手段,提高了債權人的綜合受償率,以滿足不同債權人的訴求,最大限度保護各類債權人利益。三是以創新方式斬斷擔保圈。東營擔保圈機構複雜,具有多層級、多焦點、網狀性分散的特點。大海集團處於東營擔保圈的核心,涉及擔保圈規模巨大。在大海集團系列重整案件中,結合法律規定和銀行內部操作規則,通過與債權人談判博弈,在甄別擔保圈企業的優劣基礎上測算熔斷對價,創新性地達成了通過打包轉讓、債轉股、優質擔保人部分代償等方式熔斷擔保圈,豁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以最小的代價換取了最大範圍的擔保圈熔斷,維護了東營區域金融整體生態穩定。

案例四

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九家企業合併重整案

(一)基本情況

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業集團)是山東省菏澤市生產規模較大的民營企業集團之一,曾為中國企業500強。始建於2000年7月,旗下關聯公司三十餘家,以精化新材料、生物醫藥、牡丹產業、現代農業為主導產業。2016年,在去槓桿的宏觀背景下,金融環境趨以嚴緊,銀行信貸收縮,集團前期在貨幣寬鬆政策下盲目擴大經濟規模引起的不良後果開始顯現,沉澱了大量低效無效資產。與此同時,洪業集團主營的焦炭化工板塊陷入行業嚴冬,企業陷入經營困境,逐步出現風險問題。2017年初,洪業集團風險問題進一步擴大,面臨資金鍊斷裂的嚴峻形勢。2018年7月,兩家債權人分別申請洪業集團及山東方明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明藥業)破產重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菏澤中院)受理兩案件,並分別指定管理人。

(二)審理過程

洪業集團、方明藥業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洪業集團、方明藥業等二十九家企業之間存在高度的法人人格混同事實,並具有顯著性、廣泛性、持續性,於2018年9月向菏澤中院提交合並重整申請。菏澤中院在全面聽證、認真審查後,裁定洪業集團等二十九家企業合併重整。本案中債權人共有1500餘戶,申報債權數額323餘億元,菏澤中院裁定確認近240億元。重整過程中,管理人以市場化為手段,通過公開招募投資人,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招商推介。經過初步報價、競爭性談判等多輪環節磋商,成功引入投資人,注入50億元重整資金進行債務清償。2019年7月25日,該案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均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019年7月31日,菏澤中院裁定批准企業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義

洪業集團等二十九家企業合併重整成功,既保證了相關企業的持續生產經營,又有效保障了廣大債權人及職工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和示範效果。首先,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的優勢,菏澤市政府專門成立工作組,積極妥善處理好法院破產程序外衍生的一系列問題,同步化解困境企業債務和經營問題,保障關聯企業的持續生產經營。其次,嚴格按照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制定了“破產重整+批量轉讓”的總體債務解決方案,在重整投資人招募、交易結構設計、擔保鏈熔斷等多個重要環節均有重大創新突破。特別是銀行金融債權在重整程序內受償後,剩餘債權批量轉讓資產公司,由資產公司重組擔保債務,及時斬斷擔保圈,防止債務違約風險的進一步蔓延,較為徹底地化解了區域性金融風險。再次,重整計劃中作出了部分公司主體存續、部分清算的設計,有效實現了企業重整與“殭屍企業”出清的高度結合,既保留了企業優質資源,又及時淘汰無用產能,提升了企業經營效益。此外,在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下,重整期間二十九家企業中有十六家企業繼續穩定生產經營,3800餘名職工隊伍穩定,二十九家企業資產整體保值,維護了債權人、職工和相關方的利益,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五

山東常林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

十九家公司合併重整、清算案

(一)基本情況

山東常林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林集團)前身為1943年八路軍115師成立的軍械修理所,1969年改製為地方國營企業,1996年開始股份制改造,1998年變更為現在的名稱。經過多年的積累,常林集團逐步發展成為全國機械工業百強企業、世界上最大的手扶拖拉機生產製造商,先後設立多家關聯公司,涉及工程機械、高端液壓、高精度鑄造、農業機械四大核心業務板塊,同時涉足房地產開發銷售、工業與民用建築、化肥加工生產與銷售、酒店、溫泉等多個領域。近年來,由於盲目擴張導致戰略投資失衡,加之市場行情低迷,銀行收緊貸款,常林集團資金鍊斷裂,經營業務陷入停滯。因訴訟纏身,常林集團的全部土地、房產、銀行賬戶等資產全部被法院查封,企業面臨被肢解的難題。截至2017年7月,常林集團及關聯公司共有1500餘家債權人,債權金額近200億元,涉及職工5000餘名。鑑於此,常林集團及關聯公司等19家企業向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臨沭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二)審理過程

2017年7月24日,臨沭法院分別裁定受理常林集團等5家關聯公司破產重整案、14家關聯公司破產清算案,就重整、清算案分別選任管理人。受理後第一時間分別召開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通報情況、釋明政策、統一思想,為推進後續破產程序打下堅實基礎。為保持企業重整價值的存續,法院、管理人逐級協調法院解封、處置非核心資產、爭取金融債權人的支持,全力為企業融資一個多億, 2個月內恢復了60%的經營業務,80%的職工重返崗位,技術人才迴流。債權申報於2017年8月開始,申報總額近200億元。管理人在履職中發現,各關聯公司之間互聯互保嚴重,債權債務複雜,在運營、人員、財務、資金、資產等方面高度混同,實際上已喪失法人意志獨立性和財產獨立性。2017年11月臨沭法院將重整、清算管理人進行合併,將清算案件轉入重整,並於2017年12月18日召開合併重整聽證會,獲得債權人一致同意。2018年1月4日臨沭法院裁定對常林集團十九家公司進行實質合併處理。合併重整後債務總額由200億元降至70億元,滌除關聯方應收應付23億元,關聯方擔保97.9億元。由於常林集團產業結構複雜,總量龐大,投資人難以整體接盤,使投資人招募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臨沭法院提出將常林集團分類整合成工程機械、房地產開發等五大板塊,分板塊招募投資人。根據市場需求為每個板塊配置資源,通過公開競爭性談判各板塊均招募到投資人,籌得償債資金21.36億元。2018年7月18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重整計劃(草案)獲得高票通過,普通債權清償率遠高出清算情況下的模擬清償率。後經管理人申請,臨沭法院於2018年8月24日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破產程序,僅用短短一年的時間使企業成功渡過危機。

(三)典型意義

常林集團重整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通過人民法院主導的重整程序,在不依賴當地政府輸血維持的前提下幫助企業實現浴火重生。採用聯合管理人的模式,在全國範圍內選任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公司,避免了工作角度單一、方式固化。處置非核心資產恢復企業經營,保住了核心技術、核心人才、核心產業,維護社會穩定。對關聯企業進行合併重整,滌除關聯方互聯互保債務,有效解決資產、管理、人員等混同問題。根據市場需求委託意向投資人提前介入經營、切割經營板塊,以競爭性談判方式最終確定了投資人,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六

淄博蘭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破產重整轉清算案

(一)基本情況

淄博蘭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蘭雁集團)是集紡紗、織布、染整、服裝於一體的國內大型牛仔產品生產企業,成立於2001年11月27日,註冊資金19600萬元,經營範圍為紡紗、色織布、印染布、針織品、服裝、鞋帽、紡織機械及配件的設計、製作,貨物進出口。該公司是全國百家大紡織企業之一,職工最多時達到12000餘人。近年來,受國際國內經濟下行、紡織行業下滑、週轉資金短缺等影響,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無力清償到期債務。

(二)審理過程

2013年8月9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淄博中院)根據蘭雁集團的申請裁定對其重整。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淄破字4、5、6、7-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蘭雁集團、淄博澳宏紡織有限公司、淄博瑞康紡織有限公司、淄博鵬豐紡織有限公司進行合併重整。因在2014年7月9日四家公司合併重整分組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時,部分表決組未能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其後也未能協商一致,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宣告破產。蘭雁集團複雜的歷史背景、沉重的債務和龐大的企業包袱,決定了儘管是破產清算,但企業徹底解困的關鍵,仍然是引進有實力的戰略投資人。淄博中院指導管理人先後與十幾個投資者進行洽談協商,特別是指導管理人根據投資人的經營領域和關注重點,選擇蘭雁集團的不同資產作為談判標的,經過多輪艱苦激烈的談判,最終簽訂合作框架協議。2015年9月,天虹集團注資山東蘭雁,企業開始正常運轉,年產4000萬米高檔牛仔布項目、年產1000萬米高檔環保型篩網項目列入全市重大項目和周村區重點項目。為解決職工問題,淄博中院在案件推進過程中,與政府、管理人、投資人反覆協商,最終實現了大部分企業職工再就業。同時,通過人員、設備轉換,順利完成了我國牛仔布及服裝行業首個“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這一科技創新平臺的平移,為後續發展保持了強大研發實力,公司生產管理及運營逐步進入了良性發展軌道。

(三)典型意義

蘭雁集團進入破產程序後,淄博中院指導管理人始終堅持“破”中有“產”的理念,即使是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後,也始終堅持以“避免貶值、確保保值、力求增值”為目標,以“設備運轉、職工上班、市場保持”為最佳狀態,採取租賃經營方式,達到了“生產不停、隊伍不散、市場不丟”的效果。蘭雁集團作為老企業,企業職工身份複雜,職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事關破產工作成敗。淄博中院在企業破產案件受理審查階段,即建議案件相關方考慮制定安置預案;在案件推進過程中,要求破產企業股權或資產購買方充分考慮接受職工。在具體推進中,人民法院、地方政府和投資人反覆協商,並多次協調市、區人社部門,最終實現2015年8月14日“既是企業宣告破產之日,也是新項目落地之日,同時還是職工上崗之日”的良好效果。此外,破產程序中面臨一個難題,即對於特殊資質許可的企業,因企業外殼更換,且政策上不允許轉讓,企業原來的特殊資質這一優質甚至“核心”資源無法保留。針對上述問題,在本案中探索試行了行政許可“平移”,即在新企業全面承接原企業人員、設備、技術等生產要素前提下,通過行政審批手續,實現行政許可由原企業向新企業的轉移。本案中,戰略投資人上海天虹集團註冊成立山東蘭雁紡織服裝有限公司,購買蘭雁集團大部分優質資產,並承接了蘭雁集團牛仔布研發技術、生產設備和經營管理人才。以這種資產整體轉讓為背景,“淄博蘭雁技術中心”這一被國家發改委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最終順利平移給山東蘭雁紡織服裝有限公司,該技術中心每月研發出幾十種新產品,保持了產品創新開發能力和行業領先的技術水平。

案例七

山東億能光學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情況

山東億能光學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能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26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公司投資建設的光電精密儀器項目是第14屆魯臺經貿洽談會招商引資項目,項目建成後億能公司將成為全球最大的運動光學儀器、天文望遠鏡的光學儀器供應商之一。因受整體市場環境及經營問題的影響,億能公司自2014年出現經營危機及債務危機。截至2015年3月31日,該公司資產類總額為64186214.73元,負債類總額為88800771.72元,所有者權益為-24614556.99元,資產負債率為138.35%,已資不抵債。2015年7月7日,濰坊市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濰坊中院)提出申請,要求依法對億能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審理過程

2015年8月2日,濰坊中院裁定受理億能公司破產清算案。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及償債能力分析結果,億能公司在清算狀態下,稅款債權清償比例為39.56%,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則為零清償,債權人的債權與出資人的投資會面臨鉅額損失。濰坊中院指導破產管理人多方努力,引進了戰略投資人,並由佔億能公司註冊資本的60%的出資人提出重整申請。2017年9月6日,濰坊中院裁定對億能公司進行重整。重整過程中,在尊重億能公司資產負債這一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各方主體的利益,採用出售式重整的方式進行重整。根據重整計劃,戰略投資人出資設立一家新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受讓億能公司的有效資產,實現資產出售式重整。戰略投資人所支付的資金按清償順序有效償付破產費用、職工債權,保障職工利益,原億能公司的稅款債權由新公司承擔遞延償付責任,剩餘價款支付普通債權。重整計劃若獲表決通過並予執行,職工債權、稅款債權、抵押債權將獲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1.3%。2017年12月22日,億能公司出資人組會議及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2018年1月,濰坊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重整計劃進入執行階段。2019年6月6日,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各類債權均按照重整計劃得到清償。

(三)典型意義

億能公司重整案是濰坊中院首次採用資產出售式重整方式審理的破產案件。該案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屬於高新技術企業,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企業仍有重生的希望。在此種情況下,濰坊中院積極指導管理人轉換破產程序,引入同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戰略投資方,以資產出售方式對企業進行破產重整。重整後,重整方帶入的資金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債務人優質資產價值的盤活,使抵押債權、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得到全部清償,普通債權也由零清償實現了部分清償,其中稅收債權由39.56%的清償比例上升為全部清償,避免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同時,新的投資人繼續投入資金用於太陽能新技術研發,不僅實現了企業的重整再生,而且促進了新興產業的升級發展。

案例八

萊州庚辰球墨鑄鐵有限公司

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情況

萊州庚辰球墨鑄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庚辰球墨公司”)於2003年12月在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註冊資本724.92萬美元。經營範圍:鐵精礦深加工、生產新型礦渣膠凝材料並銷售。該公司自2006年開始,連續6年獲全國鑄造行業品牌質量第一名,年納稅額達1600萬元,2009年通過了國家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連續多年獲“納稅大戶”等榮譽稱號,是萊州市20家重點企業之一,2012年被國家工信部確認為第一批“鑄造用生鐵生產企業”。近年來,由於經營不善,企業出現財務危機。2016年8月,該公司因環保等問題停產,進行環保整頓,由於沒有足夠能力進行整改,公司長時間不能開工生產,經營陷入困境,大批債務無法償還。

(二)審理過程

2017年7月12日,萊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萊州法院)裁定受理庚辰球墨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了企業的資產及賬簿,與大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債權登記審查,對該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債務人進行了審計。9月22日,淄博佳兆經貿有限公司等4家債權人向萊州法院申請庚辰球墨公司重整,並遞交破產重整申請書及重整可行性報告。萊州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庚辰球墨公司是煙臺地區唯一一家大型鑄鐵企業,其生產設備完整,產品未出現滯銷,停產前已投入3000餘萬元進行了環評改造,且財產沒有設定抵押擔保,具備重整可行性,最大的問題是企業環境評估仍不達標。10月中下旬,萊州法院推動召開了由案件當事人、企業駐地鎮政府、相關科局領導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參加的庚辰球墨公司破產重整推進會及研討會。會後,萊州法院綜合各方意見,認為庚辰球墨公司實施重組、技改後,環境評估可以達標,遂於11月27日裁定受理債權人對庚辰球墨公司的重整申請。為了達到預期效果,萊州法院在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的基礎上,及時敦促管理人與投資人制定切實可行的環保升級改造方案和技術改造措施。2018年3月2日順利通過環評。萊州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3月12日萊州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新的投資人先後注資1億元,聘請專家對生產線進行了升級改造,使該企業的技術、產品均實現了升級換代,不僅可以減輕環境汙染,而且節約能源,企業實現了“涅槃重生”。12月6日,投資人按重整計劃提前全部清償了債務,重整計劃執行完畢,萊州法院裁定終結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義

政府推進“放管服”改革、企業產業結構轉型升級都離不開司法保障。本案中,萊州法院通過對庚辰球墨公司的重整,不僅拯救了企業主體資格,而且幫助其實現了轉型升級,這是法院發揮司法職能,助推新舊動能轉換,服務地方發展大局的又一生動實踐。隨著重整的完成,庚辰球墨公司生產線轉型升級、項目能耗大幅降低、產品競爭力增強,社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同時,萊州法院通過該案的審理,吸引投資1億多元,為地方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促進當地的法治營商環境進一步得到優化。

案例九

日照鑄福實業公司有限公司、日照現代鑄業有限公司合併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情況

日照鑄福實業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稱“鑄福實業公司”)於2000年登記註冊成立,其前身是日照市嵐山區社會福利鑄造廠,註冊資本5.2億元,佔地面積1057畝。公司主導產品鑄管和鑄件在國內有一定知名度,尤其在華東地區產品廣泛應用於市政工程。重整前,該公司有職工560名,其中殘疾職工142名。2014年8月,因受多種因素影響,陷入財務危機,資金鍊斷裂,生產經營陷入困境。

(二)審理過程

2016年5月20日,鑄福實業公司以喪失清償能力為由,向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嵐山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2016年5月25日,該院裁定受理,並依法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委託審計過程中發現,債務人存在涉嫌向關聯企業日照現代鑄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現代鑄業公司”)非法轉移核心資產、鑄福實業公司與現代鑄業法人人格混同等問題。2017年6月6日,嵐山法院裁定鑄福實業公司、現代鑄業公司合併重整。經審計評估,鑄福實業公司與現代鑄業公司債權總額34.97億餘元,資產評估總價值為5.68億餘元,需優先受償的債權和破產費用為4.08億元,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資產總額約1.6億元,普通債權受償率為5.09%。2017年8月15日,嵐山法院主持召開鑄福實業公司、現代鑄業公司合併重整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後,指導管理人面向全國公開招募投資人,最終確定浩宇集團有限公司為投資人。2018年3月20日,合併重整債權人委員會投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並提交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3月29日,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6月27日,出資人組再次表決通過。6月28日,嵐山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7月10日,舉行鑄福實業公司、現代鑄業公司合併重整投資人進場交接儀式,投資人浩宇集團有限公司正式啟動生產經營。

(三)典型意義

鑄福實業公司是日照市第一家依法進入破產重整的大型民營企業,如何招募到既能保證企業接續生產、改造升級,又能保證企業殘疾職工穩定就業的投資人,並保留住企業持有的環保、鑄造資質,成為能否重整成功的關鍵。審理過程中,嵐山法院一方面與區政府通過建立“府院聯動”協調機制,專門成立派駐鑄福實業公司工作組,由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積極參與組織協調,有效調動資源優勢,充分發揮政府招商平臺優勢,為順利招募到投資人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通過公開招募方案、公開意向投資人、公開投資方案,使招募過程透明化,積極爭取職工和債權人支持,確保重整草案獲得絕大多數債權人同意。及時對企業的相關銀行賬戶採取保護性凍結措施,扣劃資金2000餘萬元用於支付欠付職工工資和企業前期生產經營需要,先後四次兌付職工工資700餘萬元,有效穩定了職工情緒,為重整工作順利推進營造了穩定的環境。鑄福實業公司重整成功後,至2019年12月,投資人已累計投入資金10多億元,清償兩期償債資金1.13億元,對鑄福實業公司1號、2號高爐進行改造升級、對3號高爐進行續建,不僅挽救了一個危困企業,還使200多名殘疾職工正常就業,為當前在處置“殭屍企業”和新舊動能轉換過程中的企業新生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案例十

山東新泰聯合化工有限公司

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情況

山東新泰聯合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化工”)屬民營化工企業,成立於2009年1月4日,因資不抵債,公司成立清算組於2017年10月12日對公司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自行清算,公司賬面虧損1.86億元。經公司股東會及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同意破產清算,並向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泰法院)申請破產。2017年12月15日,新泰法院於受理新泰化工破產清算申請,並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二)審理過程

案件受理後,經審計、評估、債權申報審查,債權人達219家,認定債權額共計268212377元。債權人均未有重整的意向,基於對聯合化工拯救價值的分析,170名職工再就業的考慮,鑑於該企業具有完整的生產能力、技術能力和經營場所,具備繼續生產、招商引資的條件和基礎,新泰法院指導管理人採取在公司持續經營的狀態下,將聯合化工的有效資產附加在崗職工的就業及相關權益整體打包,公開拍賣,通過“破產不停產”的方式,進行“重整式清算”。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於2018年1月25日召開,新泰化工兩大股東參會,到會債權人人數符合法律規定。經過對破產財產及時公開拍賣、變現,共計9300萬元,兌付職工權益447萬元,清償稅款792萬元,及時依法進行分配。鑑於認定的債權額中258245473元系聯合化工的2家股東申報的債權,佔總額的96%,告知其申報的債權屬於劣後債權,2家股東理解並同意先行清償其他普通債權,最終職工債權、稅收債權、除2家股東外的普通債權均得到100%的全額清償,2家股東也達到了27%的清償率,並且通過破產程序實現了納稅約800萬元。新泰化工在崗職工全部被安置到破產財產買受人“新泰市中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就業。2018年3月27日新泰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依法辦理了註銷登記。

(三)典型意義

本案採取“破產不停產、招商引資、維持職工就業”的方案,實現了資產快速市場化處置和實質性重整效果。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仍持續生產,穩定了職工和債權人情緒,最大限度的保護了職工、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職工集體平穩過渡到破產財產買受人企業繼續工作,盤活了企業全部不良資產,企業土地310畝及廠房190間及全部機器設備、運輸設備、電子設備、存貨及無形資產用於買受人公司的生產及經營和管理使用。本案通過快收案、快審結,使原經營虧損、資不抵債的企業適時退出市場,讓有活力、有前景的新型企業進入,使企業資源得到可持續利用,使企業職工平穩過渡,極大的節省了企業資源,維護了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破產製度價值和破產審判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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