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昆明中院敲響環保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上訴案件“第一錘”

昆明中院敲響環保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上訴案件“第一錘”

庭審現場。普雁 攝

雲南網訊(記者 夏方海)11月29日上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審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趙某功等6人汙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昆明市設有環境資源審判庭和環境資源審判合議庭的五家基層法院等多家單位人員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共計70餘人,應邀旁聽了庭審。

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11月底至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趙某功、楊某勝、林某海、林某、鄭某生在未取得處置危險廢物(廢舊蓄電池)資質的情況下,共同出資,租用富民縣永定街道辦事處瓦窯村委會瓦窯停車場私建廠房,從大理、臨滄、昆明等地收購廢舊蓄電池2921.9噸,僱傭被告人李某林組織工人拆解廢舊蓄電池提煉鉛錠。

昆明中院敲响环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件“第一锤”

庭審現場。普雁 攝

案發時,在廠區內查獲尚未拆解的廢舊蓄電池122.56噸。

經鑑定,6名被告人非法以廢舊蓄電池冶煉鉛錠的生產活動,對區域環境土壤造成了汙染,環境損害數額共計人民幣397萬餘元。

記者瞭解到,生產使用的廢舊鉛蓄電池、鉛蓄電池拆解產生的鉛板、拆解後的鉛蓄電池包裝殼以及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煙塵均屬危險廢物。

昆明中院敲响环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件“第一锤”

庭審現場。普雁 攝

該案由富民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富民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趙某功、楊某勝等六名被告人犯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6名被告人2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各被告人1萬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判令被告人趙某功、楊某勝等五名被告人共同承擔造成環境損害數額包括應急處置費及土壤修復費共計人民幣397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某勝等3人不服,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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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普雁 攝

庭審中,對於該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也委派檢察官出庭。法庭對案件進行了充分調查,並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案件將擇期進行宣判。

據悉,此案是《土壤汙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昆明市第一起涉及土地汙染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上訴案件,也是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以來第一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上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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