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政策丨陝西五部門印發《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

政策丨陝西五部門印發《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

陝西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

政策丨陝西五部門印發《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明確我省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陝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全省範圍內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在各級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註冊登記,從事非學歷教育類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不包括民辦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以及託管、嬰幼兒看護等非培訓性質的市場服務機構。

二、基本條件

設立培訓機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求,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要求的舉辦者。

(二)有合法的名稱、規範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五)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六)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七)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八)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培訓)計劃及培訓資料或講義。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機構名稱

培訓機構名稱應與其辦學類別相符合,應與登記機關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符合。

(一)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同時,其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和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二)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

(三)培訓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在禁止期限內使用已被撤(注)銷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培訓機構或學校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等作字號。

(四)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名稱應本著簡潔、直觀、準確、規範的原則。其行業表述應根據學生所處年級和參訓學科命名學科類培訓班名稱,如“小學三年級語文培訓班”“初中二年級數學培訓班”。

四、師資隊伍

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一)根據培訓機構開辦的學科和招收的學員配備教師,其中,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3。

(二)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

(三)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四)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培訓場所及設施設備

培訓機構應具有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和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一)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面積,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得少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培訓機構教學場所面積應不少於辦學場所總面積的80%。

(二)培訓機構租用和自有場地必須適合辦學,租賃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並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辦學場地房屋質量、食品衛生、消防等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三)培訓機構培訓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借各類中小學校校舍、場地培訓。

(四)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場所。

六、培訓項目、課程及資料

培訓機構應在規定範圍內開展培訓活動,有明確的培訓項目、培訓課程,配備相應的培訓資料或講義。

(一)培訓機構開展項目培訓,應當符合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及培養目標,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得違規舉行或組織與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掛鉤的“奧數”、等級評定、選拔性考試及學科類競賽活動。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提前向學齡前兒童教授小學內容。

(二)培訓機構應當制定與其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課程,合理安排教學內容,不得超出培訓對象所處年齡階段的課程標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應報所在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並向社會公佈。授課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

(三)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課程相匹配的培訓資料,且舉辦者需對所使用培訓資料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自願接受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涉及引進教學資料的,應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培訓機構以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除應當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及我省有關網絡安全及信息化方面的相關規定。

七、教學點設置

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需經審批機關批准;跨縣(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八、地方標準

本指導標準為基本標準,各市(縣、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標準,制定本市(縣、區)的具體設置標準並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九、本標準自2019年2月25日起施行,2024年2月24日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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