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 入職前承諾不生娃 入職後懷孕怎麼辦

劉曉曉(化名)是一家公司的財務部門經理,最近遇到一件很鬧心的事情——經檢查懷孕了,公司領導多次找其談話。

領導說,入職時劉曉曉就已經向公司承諾過不會再生二胎,現在卻懷孕違反了當初的承諾。再說,曉曉的崗位工作強度很大,以現在的身體狀況很難適應,就勸曉曉自己提出離職申請。

劉曉曉表示懷孕也不是其計劃之內的,即便有孕在身,身體狀況也可以接受,不想提出離職。

可曉曉因為懷孕,經常產檢或有其他的孕期反應,未能正常出勤,公司領導又勸曉曉,說其違反公司的考勤制度,公司已經可以因為她嚴重違紀而將她開除,但是考慮到她以後再就業的影響,還是勸曉曉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為好,況且她的勞動合同馬上就到期了。

劉曉曉困惑多多,不知道該怎麼辦。

公司人事經理多次找我談話,說我在入職面試的時候承諾不生娃,現在我違反了當初的承諾,公司可否以我違反承諾為由,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呢?

員工入職之前對於是否生娃作出的承諾,不能作為員工入職之後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女職工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與所在省份的計生條例的規定,就可以合法生育。用人單位是不能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而與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

我入職之後發現懷孕,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該怎麼辦呢?

出於保護女職工的考慮,勞動合同法第42條及第45條規定,在女職工三期時期,即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間,勞動合同是可以自動續期的。就是說即使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了,法律也認為勞動合同關係沒有終止,而自動續延到女職工三期結束時止。

公司說我沒有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規定,可以將我開除,可是法律不是對三期女職工有特殊保護嗎?公司能否以我嚴重違紀為由開除我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公司不能隨意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關係,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也規定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雖然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受勞動法的額外保護,但是也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在嚴重違紀的情況下,公司是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單位的規章制度與處於三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

那我懷孕期間公司會剋扣我的工資嗎?懷孕期間能請病假嗎?懷孕期間請病假的話,病假工資又該怎麼發放呢?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正常工作,工資是正常發放的。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剋扣孕期女職工的工資。孕期如果生病,也是可以正常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請假流程請病假的。至於病假工資和是否懷孕沒有關係,因為法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80%。

那我什麼時間可以開始休產假呢?我的產假能休多久?我有生育保險,產假工資是怎麼發放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我們來具體看一下產假工資是如何發放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這在法律上保證了女職工的產假是帶薪休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那麼產假工資是由單位支付的,但是各單位企業給女職工發放的產假工資會根據各地區的規定和本單位企業制度而有所不同。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產假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當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時候,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待遇為: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和國家及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都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其中生育津貼就是女職工的產假工資,當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的工資,用人單位是應該補足差額的。

總之,大家要記住的是:公司不能以員工違背不生娃的承諾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三期期間勞動合同自動延續;懷孕期間如果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懷孕期間工資應正常發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