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6 腦洞大開,肇事逃逸他竟然偷偷把車給埋了!

2018-05-05 禹州公安交警

鄉間小路夜間突發事故,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將電動車車主撞成重傷後逃逸,轎車車主連夜將肇事車輛掩埋,經過民警不懈努力,終將肇事車輛找到,並將逃逸人緝拿歸案。

鄉間小路 夜晚突發事故

2018年5月2日21時50分許,交警大隊接到報警電話,在禹州市梁北鎮董村店村路段一電動車車主倒在路邊,並且受傷嚴重,電動車也嚴重損害,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接到報警後,民警火速趕往事故現場,民警到達現場後對現場進行仔細的勘察,並將傷者送往醫院急救。

腦洞大開,肇事逃逸他竟然偷偷把車給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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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中斷 車牌竟是空號

沒有目擊證人,對現場的勘察沒有發現有用的信息,肇事車輛也早已逃離現場,要破此案還是要從監控下手。辦案民警們仔細查看現場及周邊的監控,經過層層篩選排查、討論分析,辦案民警認為車牌號為豫KZ6772的黑色桑塔納轎車具有重大嫌疑。

辦案民警通過公安系統查詢車牌信息時,發現這個車牌竟是空號,線索中斷,案件陷入僵局。

柳暗花明 民警終破此案

辦案民警發佈懸賞通告,對事故現場周邊地區進行走訪,希望能獲得新的線索。走訪沒有取得成效,就在辦案民警心灰意冷之時,有人向辦案民警提供線索,說其認識這輛逃逸車輛,該逃逸車輛的車主為王某,禹州市方崗鄉人。辦案民警根據這一線索,對王某進行調查,發現其有作案嫌疑,民警立刻對王某進行審訊,迫於辦案民警的審訊壓力,王某如實交代其於2018年5月2日晚上將一電動車車主撞傷後逃逸後,為了逃避責任,其在案發當晚連夜將肇事車輛掩埋於禹州市天銳水泥廠附近的溝裡的犯罪經過。辦案民警於5月4日將肇事車輛挖出,經過對車輛的檢測,民警確定這輛車就是逃逸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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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王某現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禹州交警提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撥打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如果有人員傷亡的,要積極配合醫療機構對傷者進行搶救,等待交警部門到事故現場來處理,切莫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逃逸,從而造成更嚴重加的後果。

交通肇事逃逸處罰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1、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3、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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