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大小合同”再發酵,國家稅務部門介入、範爺恐成犯罪嫌疑人?

最近在娛樂圈一件事鬧得沸沸揚揚——崔永元微博公開怒懟范冰冰的“大小合同”,冰冰是什麼人物?娛樂圈的大姐大!小崔還真是什麼都敢說。

根據小崔曬出的合同截圖顯示,范冰冰可獲得1000萬元片酬和不符合常理的條件,包括化妝費8萬元、一天餐補1500元(ps:天真的小編曾一度相信明星在片場吃盒飯是真的……);隨後崔永元再度曝范冰冰採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

“大小合同”再發酵,國家稅務部門介入、範爺恐成犯罪嫌疑人?

該條微博發出後一石激起千層浪,最大的一層浪為冰冰工作室的回應聲明,稱:崔永元“公開發布涉密合約”、“破壞了商業規則”。耐人尋味的是,這等於承認了陰陽合同的真實存在,網友們戲稱為高級自黑。 一條微博引發一場“血案”,原本吃瓜群眾都以為是娛樂圈的日常撕X,結果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聲稱已介入范冰冰無錫工作室調查取證,相關情況將在後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佈;隨即國家稅務總局也發話了,輿論一邊倒力挺小崔“實話實說”。再怎麼說範爺演技都沒事,2010年戛納電影節,范冰冰憑一襲龍袍一鳴驚人,開啟風風火火“毯星”之路。多年來,縱使王思聰多次微博嘲諷,范冰冰均泰然處之,一面捧影后獎盃一面曬恩愛“我們”。混跡江湖多年,面對擺脫不掉的演技質疑和緋聞纏身,依然以“範爺”之勢大方領取“國家精神造就者獎”。可曝光冰冰老師搞“大小合同”,讓這場口水戰畫風突變了:從娛樂板塊,一下子轉到了普法欄目。

“大小合同”再發酵,國家稅務部門介入、範爺恐成犯罪嫌疑人?

逃稅可不是鬧著玩的: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北京某律所張新年律師的計算,收入6000萬元按照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應納稅近2700萬元;按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計稅方法,應納稅1900萬元。而如果按1000萬元計稅,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應納稅450萬元;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的計稅方法,應納稅300萬元萬元。如陰陽合同事件屬實,范冰冰涉嫌逃稅罪,且適用數額巨大的情形,也有可能涉嫌洗錢。

近年很多影視圈內的名人紛紛炮轟“洗錢”,說明中國大陸影視圈的“洗錢”已到了很嚴重的程度。

2006年4月,北京《法制晚報》披露,廣電總局官員陸紅實在某論壇語出驚人:“近兩年,我國每年都有百多部濫片不能上院線,原因之一恐怕是有不少人拍片是為了洗錢。”

2007年12月28日,導演尤小剛發聲,國內電視劇產量過大、浪費嚴重,要提防

“洗錢的投資”

2013年5月7日,曾執導過《潘多拉的寶劍》等影片的導演李克龍指出:“有相當數量的電影投資者不是為了拍出高質量的電影,而是為了洗錢,對方直接說,你隨便花一兩百萬拍部電影,然後幫我走1000萬元的賬”……

2014年電視劇《一代梟雄》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同時擔任演員和監製的孫紅雷在發佈會上炮轟:我們每天接到劇本,有70%都是不能拍的,拍了肯定賠錢。有些投資方就是通過拍影視劇來泡女演員、洗錢……

逃稅、洗錢……在這些質疑聲之下,范冰冰的演藝生涯遭遇“滑鐵盧”了嗎?

“大小合同”再發酵,國家稅務部門介入、範爺恐成犯罪嫌疑人?

實際上,想要少交一點個稅,讓到手的收入多一點,這是人之常情,高淨值人群、明星也不例外。但是有一點是必須銘記的:稅收籌劃的生命線就是合法性!高淨值人員應當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一、工資轉變為股利紅利發放

如果按照工資薪金計算個稅,高收入往往要按照45%的稅率來計算繳納個稅。如果通過合理的個稅籌劃,將工資轉變為股息紅利形式發放,稅率降到20%,稅負明顯減輕。

二、通過個人獨資企業轉變收入模式

如果股息紅利數額較大,例如:2億股息紅利,如果按照20%稅率,也要交4千萬的稅金!肉痛怎麼辦?可以註冊一個個人獨資企業。通過個獨企業,高收入人群的工資、股息紅利等收入轉變為個獨企業獲得的服務收入。

個獨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要繳納增值稅、相關附加稅以及個稅。如果將個獨企業註冊在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園區並申請核定徵收,每年繳納的綜合稅率只需要0.5%-6.54%。是不是降低了很多?

三、註冊個人工作室

這是影視明星通常使用的節水手段之一。通常片方會把片酬打給演員經紀公司,最終再由經紀公司下一步再分配,即給演員發“工資”,只有演員拿到‘工資’時,才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很少有經紀公司會直接把片酬打到演員的賬戶中,因為這樣對於演員來說會很不划算”:根據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規定,當個人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萬元時,稅率是45%,這也就意味著扣除這區區8萬元後的片酬,有近一半要進行上繳。因此,如今很多演員紛紛成立個人工作室,經紀公司根據協議把一部分片酬打入演員工作室,最後由演員工作室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進行分配,而非《個人所得稅法》進行最後的分配,這樣一來會減少很大部分的納稅額。如果冰冰這一次採用這樣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在節稅的同時還不會承擔法律風險,可謂是一舉兩得。

“大小合同”再發酵,國家稅務部門介入、範爺恐成犯罪嫌疑人?

從前就有不少明星,在降低稅負時走了彎路,用自己承受的罪與罰,給國家免費當了稅法宣傳員。

毛阿敏1989年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卻偷稅漏稅近4萬元。經報道後引起全國公憤,毛阿敏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

劉曉慶。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後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監獄。

臺灣藝人林志玲也曾涉嫌逃稅被罰款。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臺灣藝人補稅榜,因涉嫌報稅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臺幣。

可見,明星逃稅不是看熱鬧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個演藝圈的集體失範。劉曉慶因為稅事坐牢是十多年前的事,當時中國人的稅法意識淡薄,劉曉慶坐牢等於是給稅法做了廣告。如今十幾年過去了,如果真有明星還大規模逃稅,以幾千萬的級別逃,那的確太不應該了。就讓國家稅務部門來坐實傳聞的真假吧,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最終證明事實屬實,冰冰或許不會那麼輕易脫身。

“大小合同”再發酵,國家稅務部門介入、範爺恐成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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