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收到檢察建議3個月內啟動再審

在民事審判檢察監督實踐中,一些標的較小及程序性存在問題的案件往往通過檢察院向法院抗訴予以解決,既浪費司法資源,又影響訴訟效率。近日,針對上述問題,海南省檢察院與該省高級法院共同出臺了《關於適用民事再審檢察建議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期解決這一問題。

  2012年修訂後的民訴法將再審檢察建議確立為檢察監督的法定方式,但未明確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後果,以及法院辦理建議再審案件的方式、程序等問題,導致民事審判監督中再審檢察建議缺乏剛性。該意見明確,檢察院對案件的訟爭核心問題存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下的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案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接受再審檢察建議的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檢察建議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再審裁定,啟動再審程序。

  該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發揮再審檢察建議作用,避免大量民事監督案件湧向並積壓在上級法檢,有效緩解審判監督案件“倒三角”現象,並有利於減輕當事人訟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通過檢察機關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同級再審,可以避免通過再審檢察建議監督的案件進入提抗程序,減少程序空轉,減少當事人訟累,體現司法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於促進同級監督,優化民事檢察監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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