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三明一女子購買了一套“有問題”的精裝房,起訴開發商後...

三明一女子購買了一套“有問題”的精裝房,起訴開發商後...


買房,對於普通人來說是件大事,許多購房者為了省時省力都樂意選擇精裝房,但付出了更高的價格卻沒有得到更好的房屋品質,這讓他們開始關心精裝房的質量問題。這不,梅列區的高某就購買了一套“有問題”的精裝房,她可以拒絕收房並要求賠償嗎?

三明一女子購買了一套“有問題”的精裝房,起訴開發商後...


精裝房發現存在質量問題

三明一女子購買了一套“有問題”的精裝房,起訴開發商後...


2014年3月,高某向三明某房產開發商購買了一套精裝房,合同約定:開發商應於2016年12月30日前向她交付房產,開發商逾期交付房產超90日的,高某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自雙方約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商按日向高某支付已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同時雙方在合同中,對建築節能措施、指標和室內分隔、裝飾裝修、設備標準作出了相應的約定。

合同簽訂後,高某依約支付了購房價款。精裝房通過質量和消防驗收後,開發商於2016年12月26日向她送達了期樓收樓通知書,心心念唸的房子終於到手了。高某高興地對房子進行驗收,卻發現自己買的房子存在衛生間天花板漏水、電路短路、牆面空鼓,屋內地漏均生鏽,客廳和兒童房地板空鼓,主陽臺天花板漏水、外牆瓷磚脫落,主臥飄窗上方牆面空鼓,小房間牆面有一塊未粉刷等一系列質量問題。

買主起訴開發商要求履行義務

三明一女子購買了一套“有問題”的精裝房,起訴開發商後...


花了一大筆錢卻買到有問題的房子,高某拒絕接收這套房屋。此後,開發商未再通知高某收樓。2017年8月15日,高某向梅列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對涉訟房屋立即履行維修義務,並交付使用;支付違約金5萬餘元。

而房產開發商認為,該涉訟房產已於2016年5月27日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單位、勘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出具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時工程也已通過了消防驗收,取得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高某訴稱“住宅無法正常交付使用”並不屬實,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針對高某提出的該商品房的裝飾和設備的異議,開發商已按實情予以維修,不存在違約情形,無須向高某賠償任何損失。

開發商未按期交付房產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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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梅列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質量和消防驗收是開發商交付房產的法定強制標準,但涉訟房產通過質量和消防驗收,不能視為所涉房產已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標準。開發商於2016年12月26日通知高某接收房產,但截至高某於2017年2月19日查驗房產,涉訟房產仍存在一系列質量問題。從雙方簽訂的合同看,高某所購買的房產屬“精裝房”,按合同標準,高某收到房產並添置傢俱和安裝必要電器設備後即可入住。開發商交樓時,存在的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和居住,高某拒絕受領,合法有效。

維修義務是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買受人發現標的物輕微質量問題時出賣人應盡的合同義務,不能成為出賣人瑕疵交付的理由。綜上所述,開發商未按期交付房產,已構成違約,依法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高某於2017年2月19日查驗房產,視為高某自願將交房時間延期至2017年2月19日。開發商逾期交付房產的期間應為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8月14日。因此,判決開發商立即對涉訟房屋進行維修並交付使用,同時支付高某違約金4萬餘元。

三明日報記者 羅超旻 通訊員 餘魯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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