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創新實踐和改革思考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創新實踐和改革思考


摘 要:農業經營體系的改革和完善是我國農村近四十年改革的一條重要主線。近年來, 圍繞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改革, 產生了崇州農業共營制、宿州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以及鵲山模式等發展模式, 具有重要示範意義和借鑑價值。但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不能拋棄、遺忘小農戶, 搞“一刀切”, 要注重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創新農業經營方式, 引導新型經營主體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 支持多種經營主體融合發展提升農業產業鏈和價值鏈, 優化財政政策支持的方向和方式。

當前我國農業正處於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重要階段, 傳統封閉細碎的小農經營體系已然不能適應現代開放的經濟市場需求, 農戶兼業化、農民老齡化、農地細碎化帶來的“誰來種地”和“怎麼種地”的問題, 也亟需在實踐中找到可行答案。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在這一背景下被列入了政策制定的必備選項。自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後, 2013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 從我國現代農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出發, 提出了“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複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重要科學論斷。歷史發展的必然和制度構建的要求, 都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改革實踐和探索指明瞭方向。

一、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歷史背景和現實要求

縱觀我國農村近四十年的改革歷程, 其中的一條重要主線, 就是農業經營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從本質上來說, 農業經營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反映了農村生產關係的不斷變革和調整。作為農業生產關係的集中表現, 農業經營體系泛指在一定的農村經營制度框架下組織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 是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的總和, 與農村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高度相關, 與所處的歷史階段和宏觀環境密切聯繫。新形勢下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需要從歷史和現實兩個維度來把握改革背景和要求。我國農業經營體系的演變歷程, 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1949-1958年:農戶土地私有制下的農業經營體系

新中國成立初期, 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旨在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 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千年夢想。農村土地歸農民私有, 由農民自主經營。到1952年底, 全國範圍內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其後, 廣大農民又自發發展了農業生產互助組、初級合作社等互助合作組織, 初步形成了以1億多農戶為主體、700多萬個互助合作組織為補充的農業經營體系。這一農戶土地私有、個體經營、合作生產的農業經營方式, 適合當時農業生產力發展的要求, 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但在後期推進農業合作向高級社發展中, 由於要求過急, 農民生產積極性和農業生產受到不利影響。

2.1958-1978年:人民公社化下的農業經營體系

1958年, 中央通過了《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 到10月底, 全國農村普遍實行了人民公社化。後經多次調整, 1962年以後, 絕大多數人民公社實行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 形成了7萬多個人民公社、60多萬個生產大隊、500多萬個生產隊的農業經營體系, 其基本特徵是計劃生產, 統購統銷。人民公社體制更容易實現使國家對農村社會的動員和控制更容易實現, 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但這一集中統一、集體經營的方式徹底否定了農民家庭作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的地位, 大大超越了當時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水平, 極大的抑制了農民生產積極性, 農業生產受到嚴重束縛。期間雖然對人民公社管理體制和分配體制有過調整, 但是沒有觸及到人民公社的實質。

3.1978-2002年:雙層經營體制下的農業經營體系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我國開始改革人民公社制度, 推行“聯產到組”、“包產到戶”、“包乾到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到1983年底, 絕大多數地方人民公社體制已經解體, 普遍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初步形成了2億多承包農戶搞生產, 國營、集體企業辦加工、搞購銷的農業經營體系。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 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深化, 為解決小生產與大市場的對接難題, 一批適應市場需求的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開始成長髮育。這一時期, 雙層經營體制賦予了廣大承包農戶獨立的生產經營主體地位, 豐富了符合國情且有利於生產力發展的農村經營體制, 大大促進了當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也極大地推動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4.2002年以來:城鄉一體化下的農業經營體系

黨的十六大以來, 我國進入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的新階段, 國家全面取消農業稅, 連續下發了16個關於促進“三農”事業發展的中央一號文件, 農業支持保護政策體系初步構建, 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逐步建立。在此背景下, 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 農村土地加速流轉, 農業科技和農業機械化加快發展, 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多元經營主體蓬勃興起,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初現雛形。這一時期, 農村土地和勞動力等資源要素加快流動, 配置效率明顯提高, 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顯著增強, 對於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現代農業建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促進和支撐作用。

以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的傳統農業經營方式, 已越來越難以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 構建與現階段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已成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的一項重大任務。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面臨著新的壓力和調整, 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 農村勞動力素質出現結構性下降。截至2016年底, 我國有2.82億農村勞動力轉向了城鎮和非農產業就業, 農業勞動力中老年人和婦女成為主力。老年人的身體素質, 文化水平較低, 婦女既要忙農活, 又要照顧家庭孩子, 很難有精力與體力學習使用新技術。勞動力素質呈結構性下降, 農業經營粗放和農地撂荒現象出現, 規模經營主體難以吸引人才和培育後備人才, 先進科技推廣受到了限制, 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受到挑戰。

另一方面, 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加劇。傳統農業經營方式長期依賴資源要素的大量投入, 但是要素投入不經濟, 資源消耗過大。目前, 我國人均耕地面積、人均水資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3和1/5, 全國農民戶均耕地僅為7.5畝、平均5.7塊。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 土地佔用、耕地減少不可避免, 水土資源緊缺矛盾將更加凸顯, 而社會對環境保護和質量安全的關注度日益增強、要求越來越高, 迫切需要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 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 農業生產目標由過去僅僅追求產量向追求生態環境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轉變, 農業除了承擔傳統的食品供給等經濟功能外, 還要不斷拓展其生態保護、休閒旅遊、文化傳承、生物能源等多重功能, 現代農業發展亟需進一步優化集聚資源要素, 突破資源環境約束這一瓶頸。此外, 在全球農業一體化進程加快的形勢下, 面對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產業佈局和資本滲透, 我國以傳統小農戶為主的農業生產方式應對能力明顯不足, 產業安全受到一定影響, 現代農業發展亟需新的定位和突破, 農業整體競爭力亟待大幅提升。

二、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創新實踐

簡言概之,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組織方式、服務模式的有機組合, 重點解決“誰來種地”和“怎樣種地”的問題。近年來, 圍繞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改革, 一些地區開展了有益的實踐探索, 形成了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發展模式, 既發揮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骨幹帶動作用, 又實現了要素資源的優化配置, 有效促進了農民增收和農業增效, 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和借鑑價值。

1. 崇州“農業共營制”

崇州地處成都西北部, 是隸屬於成都的縣級市, 地形結構以平壩、山地和丘陵為主, 有“四山一水五分田”之說, 是傳統農業大縣, 也是四川省的糧食主產區, 素有“西蜀糧倉”美譽。崇州還是農村勞動力的輸出大縣, 目前農村勞動力外出超過85%。與全國很多地方一樣, 農戶兼業化、老齡化、農地細碎化、農業邊緣化等問題突出。

為解決這些問題, 崇州經過幾年探索, 從鼓勵大戶進行土地流轉, 到引進龍頭企業直接租賃農地發展規模經營, 都未取得預期效果。2010年5月, 崇州市隆興鎮黎壩村15組30戶農民以101.3畝土地經營權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聘請當地農技站技術員擔任職業經理人, 並制定產量指標和收益分配協議。當年水稻遭遇病蟲害災情的情況下, 合作社不但保證了保底產量, 每畝還增產50斤。按照協議, 職業經理人獲得了2.8萬元的增產獎勵。這是崇州市農業共營制的早期雛形。經過幾年的實踐探索和完善, 崇州市逐漸形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業綜合服務”多元主體共同經營的農業共營制。主要做法包括:

(1) 建立和規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基礎上, 按照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 並註冊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合作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和理事長、監事長。合作社負責農業職業經理人聘用、收益分配方案制定, 出資承擔農業生產成本等, 合作社成員直接參與農業生產決策, 即選擇“種什麼”的問題。合作社的治理結構保護了農戶的經營權利, 堅持了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 (謝琳等, 2014) 。

(2) 培育和引入農業職業經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以後, 由誰來管理經營就成為擺在面前的現實問題。為此, 崇州創新性地提出引入具有豐富種植管理經驗的職業經理人來解決這個問題。職業經理人由合作社理事會聘用並簽訂經營合同, 負責提出具體生產意見、生產成本預算、產量指標等, 交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為建立合作社與職業經理人緊密的利益聯結, 激勵職業經理人工作積極性, 合作社與職業經理人的合約一般一年一簽, 且往往明確產量指標、成本控制和利益分配等事項。合作社主要採取如下三種利益分配方式:一是除本分紅, 即去除生產成本後, 剩餘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多采取按照1∶2∶7的比例, 分別用於合作社公積金、職業經理人佣金和農戶土地入股分紅。二是保底分紅, 即給予入股土地農民一定的保底收益如600元/畝·年, 去除生產成本後的剩餘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多采取按照2∶3∶5的比例, 分別用於合作社公積金、社員二次分紅和職業經理人佣金。三是超產分成, 即合作社與職業經理人簽訂目標產量, 職業經理人通過超產分成獲得收入。崇州市採取自願報名與鄉鎮推薦相結合、農業部門審查的方式, 培育農業職業經理人。對有志於農業的大學畢業生、返鄉農民工、農機農技能手等開展理論知識和實踐操作等專業技能培訓。同時, 建立農業職業經理人初、中、高“三級貫通”的等級評定、管理、考核等制度,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等級的《農業職業經理人證書》, 並在准入及退出上實行動態管理機制, 對職業經理人在補貼、產業、科技、社保、金融等方面給予扶持和激勵。目前, 全市已評定初級、中級、高級農業職業經理人228人、62人、16人, 初步建立了服務現代農業的專業化生產經營管理團隊。

(3) 建立“一站式”服務超市。崇州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的思路, 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 分片區建立農業“一站式”服務超市, 服務項目涵蓋耕、種、管、收、賣整個環節, 具體包括農業技術諮詢、全程機械化、農資配送、專業育秧、病蟲防治、田間運輸、糧食代烘代儲、農產品銷售等。所有項目公開公示、明碼標價, 類似於超市裡的商品, 所以叫“一站式”服務超市。目前, 崇州市分片區建成“一站式”服務超市6個, 聯結22個農技合作社、16個植保服務組織、6個勞務合作社、10個育秧基地, 服務面積20多萬畝。圍繞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崇州聘用大量農業專家, 組建農技推廣服務團隊, 採取“專家+農技人員+規模經營主體”的服務模式, 構建上下互通的農技推廣體系。

崇州探索形成的農業共營制, 實現了各類主體的共營多贏, 取得了顯著效果。以2015年崇州市統計數據為例, 相比未入社的普通農戶, 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戶水稻平均每畝增產15%, 約60公斤;成本下降20%, 約120元, 如果算上勞動力機會成本, 則成本下降達30%;入社農戶平均每畝直接增收400元左右。對於農業職業經理人, 平均每畝收益160元 (不含政府補貼) , 年收入5萬元左右。對於土地股份合作社, 平均每畝提取公積金55元左右。

2. 宿州“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宿州位於安徽省東北部, 農業人口539萬, 佔全市總人口的83%, 耕地面積726.8萬畝, 戶均4.5畝, 平均地塊4-6塊, 是典型的農業大市, 也是全國重要的糧食、肉蛋、蔬菜、水果供應基地。2010年, 宿州市政府所在地埇橋區被評為第一批國家級現代農業示範區, 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就發端於此。近年來, 宿州在推動農業規模經營過程中, 存在明顯的經營主體“孤立”的問題, 主要表現如下:一是市場對接不夠, 尤其是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導致家庭農場“賣菜難”“賣糧難”問題。二是一二三產業脫節, 家庭農場、合作社、龍頭企業三者之間缺少有效合作, 農業產業化發展不足。三是針對家庭農場的社會化服務不足, 很多生產環節專業化、社會化水平較低。為了解決經營主體“孤立”的問題, 從2012年開始, 宿州市探索構建了一種新型經營主體間的利益聯盟, 即建立了“農業企業為帶動、家庭農場為基礎、合作社為紐帶”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安徽省政府在2015年8月出臺的《關於培育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了聯合體的內涵要義, 即聯合體是以龍頭企業為核心、農民合作社為紐帶、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為基礎的緊密型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聯盟, 聯合體內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保持獨立經營並有明確分工, 通過簽訂合同協議, 確立權責利益聯盟關係, 在平等、自願、互利基礎上, 實行緊密型一體化經營, 形成一個具有規模經營優勢, 分工合理、優勢互補、高效聯合的利益共同體。它的運作模式主要包括:

(1) 搭建規範的新型經營主體聯盟。由於聯合體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 故採取牽頭企業提出申請、縣區相關部門審批認定的成立形式。宿州主要採取數量和規模雙重標準對聯合體進行認定。數量標準方面, 要求聯合體需由1個農業龍頭企業牽頭, 至少還有1個合作社和5個家庭農場共同發起, 歸納為“1+M+N”模式, 最低要求為“115”模式。參與企業較多時, 需明確一個牽頭企業, 便於明確牽頭責任。規模標準上, 成員必須是規範的新型經營主體, 例如, 家庭農場需經過認定和工商登記, 糧食種植戶面積100畝以上、年產值20萬元以上、純收入5萬元以上, 豬養殖戶年出欄300頭以上、年產值40萬元以上、純收入3萬元以上, 土地流轉年限不低於5年等。宿州市對經過認定的聯合體納入監測系統, 實行動態管理, 每兩年審定一次, 出現違法違規或經營不善的, 則撤銷資格。

(2) 構建互補的分工協作機制。各類新型經營主體之間通過簽訂契約合同, 明確各自在聯合體的作用分工。從調研情況來看, 聯合體分工協作, 會在不同類型產業鏈上做出相應調整, 但基本上都是由龍頭企業通過原料需求和產品銷售, 主要參與產業鏈的產前和產後環節, 以及產業鏈的協調組織;合作社通過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 主要參與產業鏈的產中服務環節;家庭農場通過農戶家庭直接經營, 主要參與種養環節和田間管理環節。以主要從事優質小麥種子和玉米的繁育、生產、加工和銷售的淮河糧食產業化聯合體為例, 家庭農場、合作社、龍頭企業三類主體具有明確的分工。淮河種業公司, 負責制定生產計劃、品種選育、技術指導、農資配送、種子收購、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 主要集中於產前和產後環節。合作社主要提供社會化服務, 13家合作社中有11家是農機合作社, 1家植保合作社和1家水利合作社, 擁有各類農機具430臺套, 可以開展從種到收以及烘乾倉儲在內的全程專業化服務。家庭農場負責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標準進行生產, 經營規模一般在100-600畝之間。

(3) 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各類主體之間的利益聯結、實現主體的共贏是構建聯合體的關鍵因素。一般來看, 它們主要在四個方面實現利益聯結。一是要素聯結。主要是龍頭企業為家庭農場等生產主體提供低價的農資、免費的技術服務等。例如淮河種業公司免費為家庭農場制定標準化生產計劃、選育品種、提供技術服務, 低於市場價20%的價格提供農資。二是產品聯結。家庭農場為龍頭企業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農產品, 而龍頭企業也會以高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農產品。以淮河糧食產業化聯合體為例, 家庭農場加入聯合體時, 要與公司簽訂一個一攬子的合作協議, 協議中要約定, 公司為家庭農場提供標準化的生產計劃, 免費提供技術服務, 定期發佈生產信息, 統一訂購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 且價格比市場價低20%, 農資費用可以當時結算, 也可待產品收穫後從銷售收入中扣除。同時約定, 家庭農場生產的小麥必須賣給淮河種業公司, 公司則要以高於國家保護價0.1到0.15元的價格進行收購。三是資金聯結。主要以龍頭企業為中心, 通過供應鏈上下游參與者的利益捆綁, 由龍頭企業為家庭農場、合作社提供銀行貸款擔保, 進而解決了融資難的問題, 是供應鏈金融的一種創新方式。如淮河種業公司利用自身資產抵押擔保, 為4個家庭農場貸款800萬元。四是服務聯結。合作社加入聯合體時, 需要與家庭農場簽訂服務協議, 約定作業標準、服務範圍和服務價格。服務價格一般高於成本價、低於市場價。例如今年小麥收割市場價是60元/畝, 聯合體內則是35元/畝。因為合作社在聯合體內的作業環境和服務規模相對固定, 雖然服務價格低些, 但基本都能實現規模盈利, 且服務質量比較可靠。

經過幾年的發展, 宿州聯合體發展迅速, 2012年宿州剛開始試點成立了16個聯合體, 到2016年發展到了193家, 近200家龍頭企業、700多家合作社、1200多個家庭農場加入了聯合體, 聯合體經營土地面積72.3萬畝, 年產值達200億元以上, 覆蓋糧食、果蔬、畜牧、林木四大產業。實踐證明, 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對於優化調整農業生產結構、破解農村產業融合瓶頸、實現主體合作共贏具有重要作用, 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形式創新的有益探索。

3. 寧鄉“鵲山模式”

寧鄉市鵲山村是隸屬於湖南長沙的一個行政村, 全村共有人口4182人, 村域面積9465畝, 耕地面積4205畝, 人均耕地面積僅1畝左右, 以水稻種植為主, 是一個典型的農業村。過去的鵲山村和我國大部分農村一樣, 農村老齡化、農業邊緣化問題突出, 一是存在水稻“雙改單”、土地撂荒現象。全村4205畝耕地中, 單季稻和雙季稻分別佔80%和15%, 剩餘近200畝耕地處於撂荒狀態。二是土地細碎化嚴重。戶均耕地3.8畝, 平均卻有5-6塊, 小塊甚至不足2分地。三是人地矛盾突出。二輪延包以來, 鵲山村在籍人口中就有849人涉及600多戶未分到地, 佔全村總戶數的一半多, “有田無人、有人無田”的問題非常嚴重。為了解決這些問題, 近年來鵲山村逐漸探索形成了“土地銀行+農民合作社+職業農民+社會化服務”的新型農業經營模式。主要做法包括:

(1) 成立土地銀行。土地銀行是在村委會帶領下, 由農民自發組織成立的具有公益性質的經濟組織, 主要功能類似於銀行, 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將農戶分散的土地經營權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 再轉租給其他經營主體。需要強調的是, 農戶與土地銀行簽訂的合同期限為11年, 與二輪承包期限一致, 長期流轉協議很好地保證了農業規模經營的長期穩定性。此外, 土地銀行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有效解決了人地矛盾突出的問題。它充分考慮了“有人無田”和“有田無人”的情況, 通過保底分紅的利益分配方式, 以1995年分田人口數為基礎, 給予“有田有人”每人每年保底發放300元, 給予“有人無田”和“有田無人”, 每人每年保底發放150元。每三年根據土地增收情況再進行二次分紅。

(2) 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鵲山生態農業發展公司) 。合作社由村民以資金、農機折價入股成立。土地銀行和合作社簽訂合同, 把集中的4205畝土地經營權再轉租給合作社, 由合作社統一管理和經營。合作社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主要負責制定標準、提供社會化服務, 主要依靠發展加工、銷售和創建品牌來獲取收益。

(3) 統一整治並劃區分塊。合作社在土地集中整合基礎上, 進行了統一規劃、整治和分塊。首先, 聘請專家對全村土地進行統一規劃, 提高了土地利用的科學性。其次, 大力開展土地整理、農田水利建設和機耕道等基礎建設, 有效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提升了土地價值。然後, 將4205畝土地劃分成60個生產片區, 每個片區都是50-100畝連片區塊。最終由60位新型職業農民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取得不同地塊。

(4) 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農民合作社根據種植結構, 逐漸完善了專業的社會化服務, 包括全程機械化、農資供應、技術技能培訓、烘乾倉儲加工等四大服務體系, 有效提升了農業經營效率。

2015年全村4205畝農地全部實現了“雙種雙收”, 提灌區實行稻油輪作、水果採摘、花卉苗木等, 非提灌區全部實行雙季稻和“水稻+垂釣、民宿”等, 糧食平均年產量可達920公斤/畝, 全村糧食年產量可達4140噸, 增產1600噸, 比之前提高60%, 人均純收入增加1000多元。

4. 創新價值和啟示

綜合而言, 崇州農業共營制、宿州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以及鵲山模式, 都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實現形式的重要探索, 具有重要的改革創新價值, 對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也有著重要啟示。

(1) 分享農業產業鏈細分下的分工經濟是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的重要方向。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指出勞動分工能夠提高效率並創造社會財富。三種創新經營模式都充分體現了“分工經濟”的理念。崇州農業共營制在破解小農細碎分散格局、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基礎上, 催生了三類專業化經營主體, 即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業職業經理人和“一站式”社會化服務超市, 進而實現了專業化分工。土地股份合作社通過職業經理人的引入, 能夠有效改善農業的知識分工和決策效率, 實現管理的專業化和現代化;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 通過經營權的產權細分和業務外包, 實現農業技術的專業化分工, 提高生產和經營效率。這種農業共營模式, 既強化了承包農戶對土地經營的決策權控制, 確保耕地不撂荒, 防止出現土地流轉的“非農化”“非糧化”;又促進了農業分工和專業化, 有效解決了“誰來種地”“怎樣種地”問題, 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和經營效益。宿州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在組建新型經營主體聯盟的基礎上, 根據各類經營主體的比較優勢構建互補的分工協作機制, 龍頭企業專注於產業鏈組織、農資供應、農產品加工、品牌創建等環節;合作社專注於提供專業的社會化服務, 成為產業鏈的聯結紐帶;家庭農場由於穩定的銷售渠道, 可以專注於農業生產和田間管理環節, 著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三大主體優勢互補、分工合作、相互融合。鵲山模式同樣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基礎上, 通過構建社會化服務體系, 實現了耕、種、管、收、賣整個環節的專業化生產服務, 在明顯降低農業生產成本的同時, 顯著提升了農業經營效益。

(2) 緊密型準縱向一體化發展是優化各類主體間關係治理結構、降低交易成本並促進合作互動的重要組織方式。新制度經濟學提出組織經濟活動存在市場組織和科層組織“兩分法”的制度安排 (蔡榮、馬旺林, 2014) 。Williamson (1985) 在“兩分法”基礎上拓展提出了“企業-中間層組織-市場”三分法, 並提出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與不確定性是影響組織一體化交易成本的重要變量, 當交易複雜性和績效評估均在一定域值範圍內時, 選擇中間層組織形式的交易成本最小 (羅必良、李尚蒲, 2010) 。各類經營主體具有一定範圍獨立性和交易空間的準縱向一體化是處於完全市場交易和完全企業內一體化交易之間的一種中間層組織形式, 包括鬆散型、半緊密性和緊密型三種利益聯結方式。鬆散型和半緊密型主要以價格約定為導向, 農戶至多獲得以市場價出售農產品的收益, 且在特定情形下容易蛻變成企業盤剝農戶利益或向農戶轉嫁各種風險的制度安排。緊密型準縱向一體化方式既體現了科層主導的資源配置計劃性, 又體現了市場價格引導下的激勵性, 為各類主體合作互動創造收益並進行合理分配提供了制度保證, 且契約關係具有穩定性和持續性 (萬俊毅, 2008) 。宿州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企業與家庭農場構建的緊密型準縱向一體化組織結構, 以及由此結構安排下的契約關係。從微觀層面看, 緊密型準縱向一體化組織結構有效解決了供需錯配的問題。龍頭企業是對市場供求信息最敏感也最活躍的主體, 市場信息經過龍頭企業沿著產業鏈反向傳導至生產環節, 轉換為生產決策, 引導家庭農場、合作社按照市場需求進行有效生產。從宏觀層面看, 產業化聯合體串聯了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環節。龍頭企業專注於產前制定生產計劃、標準, 以及產後的農產品加工和銷售, 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按照企業要求專注於產中的農業生產、田間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這種合作組織方式強化了組織效率的發揮, 有效降低了雙方的交易成本, 促進了雙方合作互動, 並能保證交易的順利性和持續性。

(3) 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商品契約選擇是建立各類經營主體間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重要契約安排。任何組織都是一系列契約關係的聯結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從契約流通中介來看, 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契約形式主要包括商品契約和要素契約兩種。商品契約即是供應鏈上下游以生產的商品 (農產品) 作為流通中介而達成的契約關係。最簡單的形式如龍頭企業與農戶簽訂協議, 明確龍頭企業按照協議要求為農戶提供一定的技術、標準或生產資料, 而農戶則要按照龍頭企業要求進行生產, 且生產的農產品會以一定價格由龍頭企業收購 (周立群、曹利群, 2002;吳德勝, 2008) 。要素契約即是供應鏈上下游以投入的生產要素作為流通中介而達成的契約關係 (聶輝華, 2012) 。常見於“反租倒包”, 企業先租用農戶的土地經營權, 再僱傭農民進行反租, 把依附於土地上的農民變為農業工人。在要素契約框架下, 龍頭企業直接租賃農戶土地進入生產環節, 並把農民變成農業工人, 企業在監督基礎上幾乎擁有完全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這種契約安排相當於否定了農戶家庭在農業生產中的基礎性地位, 增加了勞動監督成本且難以計量邊際貢獻, 不符合實踐規律, 也有悖於理論邏輯 (姜長雲, 2013) 。在商品契約框架下, 如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中龍頭企業和家庭農場都是獨立市場主體, 農戶家庭擁有對農業生產的部分剩餘控制權, 並且能夠充分體現其產權清晰、目標統一、決策迅速、成本節約的比較優勢, 這種契約安排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穩定性, 對於助推工商資本以龍頭企業的角色進入農業產業化經營並建立與家庭農場、其他中介組織的穩定利益聯結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需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涉及經營主體及其相互作用關係等方方面面, 既涵蓋各類經營主體的集約化、專業化個體發展, 也包括各類經營主體之間的組織化、社會化的經營方式、服務模式和利益聯結等。從實踐調研情況來看,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需要重點把握如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1. 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 把小農戶納入現代農業的發展軌道

“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是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任務和要求。目前, 我國有2.6億普通農戶, 其中2.3億是承包農戶。當前和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 廣大小農戶仍是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重要基礎和數量最多的主體, 是整個農業生產的基本面, 也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有效供給的基礎, 這是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小規模承包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將長期共存, 這也是人多地少國家農業發展的普遍規律。任何時候農民都處在“三農”的核心地位, 發展現代農業,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既要解決農業問題, 也要解決農民問題, 既要提升農業效率, 也要確保農村社會的穩定和公平 (韓長賦, 2014) 。如果只是實現了規模經營, 解決了農業問題, 而把眾多農民排斥在外, 必然會對社會穩定帶來嚴重隱患。

在政策導向上應以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為主要目標, 一方面, 要著力提升普通農戶的集約化和組織化水平, 繼續挖掘普通農戶的發展潛力。要繼續加大扶持力度, 引導農戶加強聯合與合作, 鼓勵承包農戶通過共同使用農業機械、開展聯合營銷等方式發展聯戶經營, 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 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 充分發揮普通農戶在農業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 要充分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的服務帶動作用。通過“企業+小農戶”、“合作社+小農戶”、“社會化服務組織+小農戶”等組織形式, 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構建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因地制宜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

2. 堅持多元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不能“一刀切”追求單一經營模式

我國地域廣闊, 各地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經濟條件等千差萬別。從各地實踐看, 各類經營主體、各種經營方式沒有高低、優劣之分, 各有特色、各具優勢, 都有各自的適應性和發展空間。如前述三個實踐案例中, 崇州農業共營制更適合於農業機械化水平較高的大宗糧食作物種植, 且農村勞動力產業轉移和就業空間轉移程度較高的地區;宿州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更適合於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能力較強、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備一定規模的地區;寧鄉鵲山模式則更適合於基層組織能力較強並具有一定經濟實力、農村勞動力轉移程度較高的地區。

哪些地方適用什麼經營形式, 哪種主體具有生命力, 要根據各地實際和不同農產品生產特點, 讓農民自主選擇他們滿意的經營形式, 不能只追求一個模式、一個標準, 更不能行政強行推動、搞“拉郎配”。從實踐調研情況來看, 對於不同類型的農產品, 各地實踐探索了適應度較高的經營模式。如糧棉油大宗作物等土地密集型農產品, 比較適宜於以小農戶或規模經營戶+社會化服務組織為主的經營形式, 以實現土地規模化和服務規模化;蔬菜水果等勞動密集型農產品, 比較適宜於以小農戶或規模經營戶+合作社為主的經營形式, 主要解決市場供需錯配的問題;畜禽等資本密集型農產品, 比較適宜於以小農戶或規模養殖戶+龍頭企業為主的經營形式, 以重點解決資本投入的問題。

3. 堅持以農業產業鏈和價值鏈轉型升級為培植方向, 促進多種經營主體融合發展

長期以來, “小而全”“小而散”的傳統農業經營體系, 存在明顯的“重生產、輕服務”“重初級生產、輕產業延伸”“重政策優惠、輕制度建設”等弊端 (姜長雲, 2014) 。“小”、“散”、“全”的經營格局難以實現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聯合, 嚴重製約農業效率的提高和價值鏈、產業鏈的提升。在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 打造從田間到餐桌, 從農產品原料到終端消費品的全產業鏈, 迫切需要培養各類專業化、規模化、社會化經營主體, 並形成分工協作、優勢互補、鏈接高效的現代農業產業組織體系。

從我國國情和實踐發展來看, 普通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各種主體各有優勢、功能互補, 共同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在這一體系中, 承包農戶是基礎, 種養專業戶、家庭農場是骨幹, 農民合作社是中堅, 龍頭企業是引領, 同時要扶持發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支撐保障作用。既要鼓勵支持各類主體競相發展, 發揮各自優勢;又要引導各類主體相互融合、良性互動、協同發展, 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和分配機制, 發揮“共享經濟”的獨特優勢, 推動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壯大、更加充滿活力。宿州創新探索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即是充分體現不同類型經營主體“共享經濟”理念的典型。

4. 堅持市場自立性標準, 不能單純依靠政策扶持

正確處理好市場和政府的關係, 堅持市場化導向並準確定位政府職能, 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條主線, 也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遵循。在我國當前的人口資源和發展階段條件下, 既無法複製歐美以大規模家庭農場為基礎、國家對農業實行高保護以確保農業優勢地位的發展模式, 更難以承受日韓以小農為基礎的組織結構下、政府對農業高保護與農產品低自給率並存的所謂“小農之殤”模式。

為避免純粹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戶與大資本之間的權利不對等、農業發展方向與國家宏觀目標的不一致, 需要更好地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失靈和制定規則、維護公平、實現公共利益上的作用, 真正實現政府公共目標的職能。然而,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必須把是否具備市場自立性作為檢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質量的重要標準。政府要避免對市場主體進行過度利益誘導, 尤其是財政支持政策和項目資金。政府應通過完善政策法規等手段賦予新型經營主體平等市場主體地位, 支持其在激烈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壯大, 提升市場競爭力。同時防止形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政策依賴症”, 克服日韓農業模式的不足。

四、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制度保障

1. 注重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創新農業經營方式

創新農業經營方式必須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 充分發揮其在農業生產領域的優勢和作用。要注重在培養專業農戶和新型職業農民的基礎上培育家庭農場。可以在政府公共財政支出中, 設立新型家庭農場經營者培育專項基金, 由省 (市) 級政府出資委託農業高校、科研院所、職業技術學校對當前種田能手等進行文化知識和農業生產技能的教育與培訓, 使其儘快掌握農業生產的新知識、新技能, 並轉化成現實的農業生產力。必須加緊培養職業農民, 逐步實施註冊農民制度, 為構建家庭農場的生產管理體系和信譽體系奠定良好基礎。及時總結各地湧現出的訂單農業、全程化託管、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農業共營制、股份合作等創新實踐, 形成有效經驗並加以規範有序推廣。

2. 引導新型經營主體通過多種形式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

要通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積極培育多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建經營主體與小農戶之間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讓小農戶分享政策紅利和現代化發展成果, 實現共生共贏。同時, 積極發展社會化服務幫助小農戶, 重點幫助小農戶解決農業生產中關鍵環節存在的問題, 解決小農戶依靠自身力量辦不好辦不了的困難。要以服務農業農民為根本, 將農業生產型服務業作為戰略產業進行培育, 大力發展多元化多層次多類型的農業生產性服務業, 推動多種形式服務規模經營發展, 將小農戶帶入現代農業發展的軌道。

3. 支持多種經營主體融合發展以提升農業產業鏈和價值鏈

科斯認為, 交易費用決定了企業和市場的邊界以及企業的行為模式。交易成本最小化, 是各類經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創新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的內在動力, 也是他們自覺選擇的首要目標。從實踐看, 各類經營主體在互相聯結、利益分配的過程中, 節約交易費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共同選擇, 最終實現主體間優勢互補、融合發展。一方面, 要鼓勵橫向層面農戶間的合作聯合, 如聯戶經營、農民合作社、專業協會等, 有利於家庭經營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 提高農戶進入市場的能力和農業集約化水平。另一方面, 要鼓勵縱向層面各種經營主體通過合作聯合推動產業鏈條的延伸, 如“公司+農戶”、“公司+合作社+農戶”、“公司+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形式, 有利於家庭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向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體系的方向轉變, 提高農業的組織化程度和競爭力。

4. 進一步優化財政政策支持的方向和方式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要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原則, 防止支持政策過多的用於偏離、甚至背離政府公共目標的市場經營行為。一方面, 要明確政策支持的重點對象。政府支持引導政策, 尤其是財政性項目資金, 支持對象要集中於符合當地適度規模標準、以家庭為核算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的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 尤其要把開展糧棉油糖等大宗農作物的適度規模經營主體作為支持重點, 要防止出現財政支持政策“去公共化”現象。另一方面, 要優化政策支持方式和環節。要避免與土地流轉行為直接掛鉤, 避免給予可以直接轉化為收益的現金補貼或獎勵, 防止發生“補貼或獎勵轉化為地租”現象。同時, 支持政策要集中用於改善設施條件、防範經營風險、降低生產成本等實現政府公共目標的方面, 如用於連片開展土地整治和基礎設施建設, 降低生產性建設用地和倉儲設施建設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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