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來挺奇怪的,分手時不會有人說“外貌不合”“學歷不合”,或是“財富不合”,
只會說“性格不合”。
而大家貌似都可以接受這個理由。
它如此冠冕堂皇,是可以拿來做呈堂證供的。
難道說,愛情裡最重要的應該是彼此的“性格”?
那又為什麼,交往之初會規定那麼多別的條件?
人們似乎都要在外表、學歷、財富、家世種種元素上逛過一圈迷魂陣,才幡然醒悟:
原來我要找的,只要擁有我喜歡的性格就可以了。
聽過幾個男的朋友講述他們的初戀,無一例外,都有過一段只懂付出,不問回報的青澀。
——那其實也是人生最可珍貴的。
奈何,女主角不解情衷。
戀愛最好的情況,也許是一個不需追,一個不懂躲,
自然得就像綠草滋生,情意就在一天一天的相處中累積漸濃,
於是朋友、情侶、親人三種身份合而為一。
這算不算“合稱”的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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