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關注」在張家口,哪些人可以申請低保,低保又如何申請,你知道嗎?

「關注」在張家口,哪些人可以申請低保,低保又如何申請,你知道嗎?

張家口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12〕1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制度),是指對持有本市戶口並長期居住本地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貧困居民給予生活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實施城鄉低保制度,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

(三)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

(四)公平、公正、公開;

(五)應保盡保、分類施保、動態管理。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城鄉低保工作的基本責任,為其提供物質條件和組織保障。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低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低保的管理審批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鄉低保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彙總上報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城鄉低保的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張榜公示、政策宣傳等服務工作。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統計、農牧、物價、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各級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交通運輸、工商、稅務、殘聯等部門和金融、保險等機構協助做好城鄉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保障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性質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待遇。

第六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係並且長期共同生活(含長期或階段性在外務工)的成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關係的人員(含戶籍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共同生活的成員。存在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係並且長期共同生活的分戶家庭,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和經司法機關認定的失蹤人員、服刑人員、勞動教養期內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鄉低保待遇

(一)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1.擁有或長期使用各種機動車輛、大型農具、農機具(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且未用於客貨運營的機動車輛除外)的家庭;

2.僱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3.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的家庭;

4.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其他投資行為的家庭;

5.購買、興建超標準住房(城市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當地人均住房面積2倍及以上的)、非生活用房或擁有2處(含)以上房產的家庭;

6.無特殊情況,申請前3年之內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購買商品房(因徵地拆遷原因的除外)的家庭;

7.申請前3年之內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高標準裝修房屋(每平米裝修價格高於當地每平米最低裝修價格)的家庭;

8.購置空調等高檔豪華傢俱家電,家庭水、電、氣、通訊費月支出明顯超出其消費能力的家庭;

9.家庭成員購買貴重首飾,或經常享用高檔菸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經常參加高消費娛樂休閒活動的家庭;

10.購買單件價值超過當地最低生活月保障標準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1.家庭成員人均銀行存款超過當地最低生活月保障標準12倍以上的。

(二)戶籍由外地遷入我市或戶籍性質發生變化1年以內的家庭;

(三)戶口在本市,無正當理由,在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區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四)拒絕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真實收入的家庭;

(五)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性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家庭;

(六)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人員,經有關部門或單位介紹,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七)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3次拒絕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的;

(八)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扶)養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個人;

(九)外地來我市就讀的在校學生;

(十)無正當理由,擅自將土地承包權轉租他人,以及對承包土地人為拋荒的家庭;

(十一)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正在服刑、勞動教養的;

(十三)無特殊情況,子女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大中型企業工作人員或經商辦企業的;

(十四)法定贍養、撫(扶)養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養、撫(扶)養權益的家庭;

(十五)其他按照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況。

第八條 城鄉低保標準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城鄉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綜合考慮物價上漲指數、最低工資標準等因素,適時調整確定城鄉低保標準和動態補貼標準。

第九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計算公式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當地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當地保障標準與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額低於當地保障標準50%的,按當地保障標準的50%計算。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本地當年制定的補助標準執行。

第十條對城鄉低保對象實施分類施保和動態管理。根據城鄉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家庭收入等情況,將城鄉低保對象分為A、B、C三類,實行分類施保。

A類: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扶)養人,無經濟來源的城鄉低保家庭或成員。在實施全額救助的基礎上,低保金按城市低保保障標準或農村低保補助金額上浮30%。

B類:低保家庭中患有《張家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管理辦法》規定疾病的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盲人和其他殘疾類別的一、二級人員,在享受補差水平的基礎上,低保金按城市低保保障標準或農村低保補助金額上浮20%。

單親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低保家庭中大中專在校學生;低保家庭中70歲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補差水平的基礎上,低保金按城市低保保障標準或農村低保補助金額上浮10%。

C類:除去A類、B類以外的其他低保家庭。低保金按第九條核定。

保障對象在享受低保期間,應當及時通過村委會或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報收入和家庭成員變化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委會、居委會應及時核實情況,辦理延續、提高、降低或終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對城市“三無”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複核一次。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複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複核。

第十一條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之內,且家庭中有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可以納入低保,低保金按第十條核定。同時該家庭其他成員不享受低保和相關優惠政策;

(二)生活困難的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家庭,低保金按城市低保標準或農村低保補助金額全額享受;

(三)對在法定就業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實行限時保障制度,即對這個年齡段符合低保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期限為2年。如2年後仍困難的,要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程序。

(四)刑釋解教人員,由其本人持釋放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低保範圍。保障期限為2年,如2年後仍困難的,要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程序。

第三章 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核算

第十二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合法所得的各種貨幣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一)應核實並計入的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1.工資、獎金、補貼、津貼、農副業收入和各類勞動收入;

2.離退休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遺屬生活補助費;

3.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助)費;

4.儲蓄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收入;

5.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接受的饋贈和繼承的遺產;

6.贍養費、撫(扶)養費;

7.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及第三產業,扣除必要成本後的收入;

8.村(組)集體經濟分配的收入,糧補、退耕還林補貼等收入;

9.因土地、房屋徵收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單裝修費用等必要支出後的餘額;

10.經縣級以上審批機關認定,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計入家庭收入或允許從家庭收入中抵扣的項目包括:

1.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優撫對象和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各類撫卹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費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2.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死亡職工的喪葬費;

3.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4.計劃生育扶持獎勵金、獨生子女費;

5.老年人按政策規定享受的高齡老人長壽補貼;

6.殘疾人按政策規定享受的護理補貼;

7.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各類救助金;

8.年滿60週歲,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其養老保險金中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

9.政府給予的廉租住房補貼;

10.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區組織公益性勞動所得的獎勵;

11.以賺取租金差價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實際支付的租金費用(從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2.經縣級以上審批機關認定其他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三條初次申請城鄉低保待遇的家庭,應根據其申請前6個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確定其家庭收入標準;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動態管理核查時,應根據其此前3個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

第十四條核實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可採取下列辦法進行。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和家庭實際生活以及家庭財產狀況,必要時經審批機關對申請人進行相應的調查;

(二)入戶調查。入戶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三)單位、鄰里走訪。通過走訪申請人所在單位和住所鄰里,瞭解申請人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消費調查。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更全面瞭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六)評議或聽證。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下組成“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評定;必要時召開聽證會,對申請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進行聽證;

(七)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員,在其收入無法準確核定時,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佈的勞動力市場部分職位(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核定;

(八)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對申請享受城鄉低保的家庭,依據《張家口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操作規程(試行)》(政辦字〔2013〕35號)相關規定,進行比對。

第十五條家庭收入核算辦法。

(一)在職人員按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總和計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補發與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並支付賠償金;

(二)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按原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實際數額計算收入;

(三)職工遺屬按政府規定的當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收入;

(四)從事相對固定職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五)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難以核定的,按務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從事非固定職業的城鄉居民(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職中就讀和服兵役者除外,下同),據實核算收入。難以準確核定其收入的,月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算;

(七)對於法定就業年齡內持有《殘疾人證》且有勞動能力的,按實際收入核算;無法準確核定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核算收入;

(八)對於子女未成年的單親家庭,據實核算收入。無法核算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核算;

(九)在法定就業年齡段內因病或因工(公)致殘,喪失全部或大部分勞動能力的,出具二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經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鑑定,按實際收入計算;

(十)申請家庭人口的計算,以本市常住戶口為前提,按照實際有贍養、撫(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為原則,以公安部門發放的戶口簿為參考。雖在同一戶籍,但不存在法定贍養、撫(扶)養關係的,應當剔除後再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不在同一戶籍,但共同生活且不可分割的家庭成員,一併申請並計算家庭收入。

第十六條贍養費、扶(撫)養費(以下簡稱“供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被供養人與供養人之間有供養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協議、裁決或判決確定的供養費計算被供養人的供養費;

(二)被供養人與供養人之間沒有供養協議、裁決或判決的,供養人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供養能力人,家庭收入核算時不計供養費;供養人家庭人均收入高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有供養能力人,將超出部分的20%作為供養費。應付的供養費除以被供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供養人的供養費;

供養義務人為多人的,應分別計算供養費,相加為被供養人實際所得供養費。

第十七條職工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所領取的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申請低保時,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應從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從解除勞動關係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結餘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分攤月數,在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補償的結餘部分為零或負數的,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具體計算方法:

(一) 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距法定退休年限×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標準×徵收社會保險費比例×12個(月);

(二) 經濟補償金結餘部分=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 經濟補償金結餘部分應分攤的月數=經濟補償金的結餘部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人口數)。

第十八條因城鄉土地、房屋徵收領取的一次性土地、房屋徵收補償費,扣除確需購買安置住房(面積不超過本市城鄉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或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其結餘部分按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分攤的月數,計入家庭收入,在分攤的月數內,該戶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領取一次性土地、房屋徵收補償費的家庭,在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一次性領取的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享受城鄉低保待遇。

第四章 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申請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並填寫《張家口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和《張家口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申請人必須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居委會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夫妻雙方分戶的,原則上需將戶口遷到一起後申請);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三)房屋產權或房屋租賃等居住情況證明及複印件;

(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離婚協議書、家庭成員就學證明、家庭成員服兵役證明;

(五)殘疾人證、其他專項生活救助(優待)證明及複印件;

(六)退休證、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有關就業失業證明)、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及複印件;

(七)患病診斷書和醫療費支付憑證、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損害賠償結算單或法院判決書及複印件;

(八)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單位及收入情況證明;

(九)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需要補充的,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城鄉低保待遇,由其監護人或村委會、居委會的低保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申明,進行單獨登記、備註。“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審批等事項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保障對象在執行同一城鄉低保標準的縣(區)內遷移的,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程序,由遷出和遷入縣(區)的民政部門相互配合,在核實必要的情況後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在執行不同城鄉低保標準的縣(區)之間遷移的,由低保對象持原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遷入地重新履行申請手續,管理審批機關可酌情簡化審批程序。

2.人戶分離的困難家庭,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聯繫和溝通,共同做好有關情況的核實工作。申請人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要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首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然後再申請低保。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應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收入證明和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3.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混合戶,由城鎮居民成員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出具農村居民成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農村人口的收入證明,根據雙方總收入計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條件的,只對城鎮居民實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居民成員可按相同的程序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4.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受理城鄉低保申請的主體,應直接受理城鄉低保申請,也可委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受理,由此所產生的責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月定期將受理的低保申請材料反饋給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並要求其配合做好入戶調查等工作(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委託直接受理低保申請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公示等工作。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受理低保申請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無論對申請低保救助人員的入戶調查結果如何,均要將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全部上交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同時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如何做出處理向上級部門提出建議,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決定。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參加,須2人以上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進行,對所有提出申請的對象都必須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填寫相關制式調查表,詳細、真實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生活、經濟收入情況,調查人員簽字確認調查結果,將原始調查材料隨同申請人的其它資料上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成立低保審核評議小組,集體研究作出准予享受或不享受的初步決定,報縣(區)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請人發放書面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縣(區)民政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低保申請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縣(區)民政部門要成立低保審批領導小組,將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按照申請城市低保對象不低於50%、農村低保對象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由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委託居委會、村委會張榜公示審批結果。公示期滿後,按照保障類別,填發《張家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張家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請人發放書面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對於因重特大疾病或家庭突然變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縣(區)民政部門可直接受理申請,儘快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實,在核實其家庭經濟狀況後,確實符合條件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的低保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做出決定,經調查人、審批人、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批,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公示無異議的,可納入保障範圍。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民主評議制度。社區、農村民主評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民主評議小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低保工作人員和包村幹部,居(村)委會成員和低保工作人員,管片民警,熟悉居民情況的黨員、駐轄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村)民代表等人員組成。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中居(村)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評議小組總人數的2/3,每次參加民主評議的成員不得少於7人,採取輪換制度。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評議對象為:新申請低保的家庭;經調查發現已不符合低保條件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主動退保對象除外);有群眾舉報反映家庭收入變化好轉,但又暫時無法核實清楚的低保對象。評議結果作為低保審批的初審結果。原則上,評議會議在每月對新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後的7日內召開。民主評議小組按以下程序進行評議:

(一)工作人員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按規定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

(二)評議小組會議的前3天將申請人的名單、基本情況預告參加評議會議的人員,參加評議會議的人員在會前進行調查、走訪,瞭解申請人的情況;

(三)召開評議小組會議,講解低保政策,審查申請人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聽取調查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的彙報,進行詢問、討論;

(四)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確定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並當場公佈表決結果,確定第一榜公示的具體時間;

(五)所有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六)對評議中有爭議的、家庭收入一時無法核清的申請人,重新組織人員進行全面調查瞭解;

(七)相關工作人員整理彙總評議材料,將所有申請人的評議材料、公示現場的影像資料或現場照片、會議記錄的複印件,隨同申請人的其它資料按規定時間上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民主評議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民主評議小組成員進行低保業務知識培訓。民主評議時,要派專人(聯繫居委會、包村的街道、鄉鎮幹部)到評議現場全程指導,並與出席會議的全體人員一起在評議會議記錄上簽名,同時對評議結果負責。

民主評議過程中允許居民旁聽,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詢問。

第二十三條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公示制度。公示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評議通過後和縣級民政部門做出審批決定後分別進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申請對象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進行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對擬批准享受待遇的低保家庭的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收入情況、擬保障金額等內容進行公示,每次公示的公示期為7天。對於群眾有異議的公示內容,經再次調查核實後重新公示。公示在申請對象的居住地或戶籍所在村(居)委會進行。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長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示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內容。各縣(區)都要按照市民政部門統一規定的內容格式設置公開欄,公開保障政策、保障標準,並要公佈市、縣舉報電話,便於群眾監督。

第五章 管理與制度建設

第二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低保誠信機制”。凡申請城鄉低保的家庭,申報時必須作出書面誠信聲明或承諾(承諾書表樣附後),保證自己填寫的家庭收入及家庭狀況的內容真實、詳盡,無虛假、隱瞞行為,並積極配合低保管理部門進行家庭收入調查。低保家庭實現就業後,要主動向低保管理部門報告,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低保標準,主動報告的可按原享受低保金繼續享受3個月的“漸退幫扶”生活保障,3個月後按實際收入核算家庭收入,高於低保標準的取消低保待遇。低保家庭成員有死亡的要及時向低保管理部門報告。對不主動申報的一旦發現,取消其低保待遇,追回冒領的低保金,並按冒領低保資金的3倍予以罰款。同時,建立自然減員月報告制度,每月月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居委會、村委會報告的保障對象減員情況上報縣(區)民政局,確保減員核減不過月。

第二十五條建立和完善“低保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員的就業扶持政策宣傳力度,轉變其就業觀念,增強就業主動性,有針對性地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就業援助、政策諮詢、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促進就業。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失業的城市困難群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先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第二十六條建立和完善低保檔案管理制度。低保檔案分為審批類和日常管理類兩種,實行縣、鄉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一櫃、一居(村)一盒、一戶一檔。縣級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有存放低保檔案的專櫃,審批類檔案按戶歸入統一的檔案袋,日常管理類檔案平時入盒,年終分門別類裝訂成冊;居委會、村委會要使用專門檔案盒存放低保檔案。要逐步建立健全電子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低保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批類檔案。申請審批表、動態管理審批表、入戶調查表、戶口簿及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家庭財產憑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家庭成員就學證明、家庭成員服兵役證明、殘疾人證和其他救助(優待)證明、退休證、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有關就業失業證明)、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患病診斷書和正規醫療發票、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損害賠償結算單或法院判決書及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二)日常管理類檔案。低保對象花名冊、分類施保和動態管理情況表、撥付及發放資金的文件和花名冊、開展工作的有關文件資料、崗位責任制和工作制度、有關會議記錄、民主評議會議記錄複印件、張榜公示影像資料或照片、入戶調查和定期走訪記錄、審批和動態管理複審的各種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對象下達的書面通知書的存根、組織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有關資料和簽到記錄、辦理信訪情況材料、各類報表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縣級民政部門應保管全套原始低保檔案,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保管低保基本檔案(審批類檔案中的申請審批表、動態管理審批表、入戶調查表,日常管理類檔案中的低保對象花名冊、分類施保和動態管理情況表、撥付及發放資金的文件和花名冊、本級開展相關工作的材料、崗位責任制和工作制度),每月都要製作電子版的發放花名冊作為永久檔案保存。居委會、村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保管必要的低保檔案及本級開展低保工作的各種材料。

審批類檔案的保管期限為低保對象停保後不少於3年,日常管理類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5年。

各級低保工作機構要配備必要的電子設備,及時、準確地錄入並更新、維護、保存好信息數據,實現城鄉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資源共享。要建立和儲存低保工作電子檔案,保證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內容的一致性。

第二十七條建立和完善低保對象公益勞動制度。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應積極參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委會、村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應當參加公益勞動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3次不參加公益勞動的,視為自動放棄低保待遇,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取消其低保待遇。對參加公益勞動表現突出的低保對象,可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所得不計入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民政部門要及時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繫溝通,優先為參加公益勞動表現突出的低保對象提供就業信息、安排就業崗位。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參加公益勞動的、無勞動能力的需出具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殘聯、醫院的有效證明。

第二十八條建立低保證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低保證是享受低保待遇的身份證明,是申請其它專項救助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憑證。

(一)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組織填寫、發放低保證。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經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後,由縣級民政部門發放低保證,亦可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低保證發放前,要指定專人填寫,填寫內容要真實、準確、全面,與申請審批表、身份證、戶口簿內容相符,不得塗改,並加蓋審批機關的鋼印和公章。發放低保證時,應對低保家庭戶口簿、身份證等進行審驗、核對,領取人必須是戶主或戶主委託的享受低保待遇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發放低保證時要登記造冊,並由領取人簽字。

(二)低保證由低保家庭保管,無行為能力的低保對象可由法定監護人代為保管。對無行為能力的單身精神殘疾、無法定監護人的低保對象,其低保證如確實需要村、居委會幹部代為管理的,必須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並備案後,委託2名幹部共同管理。低保家庭在申請其它專項救助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時,需出示低保證。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對象不得將自己的身份證、低保證借給他人用於購買商品房、汽車、領取工商執照等行為,否則取消其低保待遇。低保證遺失的,戶主要及時提出書面補辦申請,經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確認後,由縣級民政部門補發。

(三)對低保對象進行復審時,同時對低保證進行審核,加蓋審核印章。低保證的審核由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縣級民政部門進行抽查。無特殊情況,低保申報人本人必須在當地規定時間持本人身份證和低保證到戶籍所在居委會、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地點審核低保證,並簽到。不按規定時間審核低保證和簽到的,停發當月低保金,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按規定時間簽到的,視同本人放棄低保資格,取消其低保待遇。

(四)對退出低保的家庭,應及時收繳低保證並予以註銷。低保家庭換證、因不符合低保條件或死亡等原因取消低保待遇的,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將低保證及時收繳、註銷,並存入檔案。申請重新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原有低保證沒有上交的,不予審批。

(五)要統一對低保證進行編號。低保證編號一般情況下由16位數字組成,前12位數字由河北省張家口市行政區劃代碼和申請人所在的縣(區)、街道或鄉(鎮)、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行政區劃代碼組成(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用區劃代碼位數),後4位數字按各居(村)委會發證順序依次編號。

第二十九條健全信訪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市、縣兩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設置並公佈舉報投訴電話,並建立首問負責制、限期辦結制、複查複核制等制度,做到專人負責、有訴必問、有訪必復。對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訪事件和影響惡劣的低保違規違紀事件,市級民政部門可會同監察、信訪等有關部門直接督辦。

第六章 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三十條城鄉低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省內政府間專款配套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號)和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民政廳制定的《河北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冀財社〔2008〕23號)執行。民政部門每年年底前根據本年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情況,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政府批准後列入財政預算。所需配套資金納入低保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當年結餘款結轉下年度使用。財政部門要按照核定的支出預算按季撥付,保證使用。

第三十一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捐贈、資助,由民政部門負責接收,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條城鄉低保資金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城鎮低保每月發放一次,農村低保每季發放一次,有條件的縣(區)農村低保也可每月發放一次。資金髮放中,民政部門根據職責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縣級民政部門在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根據本年度核定的保障對象所需資金及有關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低保資金配套、支出、低保工作經費計劃。

(二)低保補助資金按月(季)發放。縣級民政部門每月(季)末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月(季)城鄉低保補助資金計劃,並附低保對象人數、補差標準、發放金額等相關材料。

(三)民政部門每月(季)末將經審核的下月(季)低保補助資金花名冊提交承擔低保補助資金髮放工作的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在當月(季)將低保補助資金直接劃撥到低保對象個人帳戶。銀行存摺(卡)由低保家庭戶主簽字領取,自行保管。對無行為能力的單身精神殘疾低保對象,其銀行存摺(卡)如確實需要村、居委會幹部代為管理的,必須經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並備案後,委託2名幹部同時管理。

(四)各級民政部門對城鄉低保補助資金髮放情況要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及時協調財政、金融機構按時發放低保資金。

第三十三條市、縣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民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有關資金問題的通知》(冀財社〔2006〕74號)要求,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不低於10萬元,縣(區)財政按照低保對象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確保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七章 行政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城鄉低保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不得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不予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

(三)貪汙、挪用、扣押、拖延發放低保金;

(四)低保工作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採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城鄉低保待遇,或者重複享受城鄉低保的居民,取消家庭低保待遇,並按照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冀民〔2011〕58號)規定,情節輕微的,由審批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各級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從事低保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辦公環境和辦公秩序的保障力度,對於無理取鬧、威脅、恐嚇、毆打低保工作人員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七條城鄉居民申請享受低保超過規定時限未得到答覆,或對審批機關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依據本操作規程制定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操作規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有關張家口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等內容可點擊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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