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 債主只用一招,讓老賴逃債計劃落空

負債不可怕

只要做人正直

遲早有東山再起的一天

但人的信譽一旦倒了

翻身就太難了

石先生因創業失敗,負債累累,債主盈門。僅剩下一套房產的他,冒出了逃避債務的歪想法,並籌劃了以下六套方案。

一、將房產賣給他人,收到房款後立即轉移給子女、親屬或關係較好的債主;

二、將房產以抵債的方式過戶給虛構的“債主”;

三、將房產抵押給虛構的“債主”;

四、假離婚,將房產分給配偶或子女;

五、以分家的形式將房產分給子女;

六、將房產贈送或以低價“賣”給他人,並辦理過戶登記。

石先生認為,自己這樣處理了房產,債權人即使打贏了官司也會拿不到錢。但他不知道的是,這些行為已經違法!

債主只用一招,讓老賴逃債計劃落空

面對“老賴”的這種違法行為

債權人難道就無能為力了嗎?

當然不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

我們來逐一分析一下↓

第一種情況——賣房。只要石先生賣房的價格合理,並將賣房款用於償還真實的債務,就沒問題。但是,假如石先生將賣房款無理由地給子女、親屬或他人,那就叫

無償轉讓財產。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面對這種行為,是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

債主只用一招,讓老賴逃債計劃落空

第二種情況——抵債。這和賣房是一個道理,只要石先生將賣房款用於償還真實的債務,就沒問題。不過,關鍵要看抵償金額與房產實際的價值是否相當,假如一套價值50萬元的房產僅抵償5萬元,就屬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如果石先生虛構出一個債主,並將房產抵債給他,這種行為也叫做無償轉讓財產,債權人同樣可以要求撤銷。關於債務是否真實,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供證明。

第三種情況——抵押。如果債務真實存在,則沒有問題。如果債務人虛構債務關係,並設定房產抵押,那麼債權人可根據《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申請認定抵押無效。關於債務是真實還是虛構,石先生可以出示產生債務的真實憑證來證明。

債主只用一招,讓老賴逃債計劃落空

第四種情況——離婚。如果石先生選擇在這一時間段離婚,而且該房屋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債務不是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那麼,石先生妻子分到的財產與債權人無關。但關鍵是分多少,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各分一半,如果超過了,就屬於無償轉讓財產。而如果房產歸石先生個人所有,那麼以離婚的名義來分房逃債,也屬於

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第五種情況——分家。在大家族中,孩子大了另立門戶並不少見,關鍵看所分的房產是否是家庭共同財產。如果買房子的時候,孩子對買房沒有一分錢的貢獻,那麼以分家的名義將房子分給孩子,就屬於無償轉讓財產。話又說回來,就算房產有孩子一份的話,也得看所佔的比例是多少,全部給孩子也是不合理的。

第六種情況——贈送或低價轉讓。對於這種行為,債權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債主只用一招,讓老賴逃債計劃落空

但值得債權人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也是有時效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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