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內蒙古7部門聯合推出10項政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

自治區工信廳牽頭,會同發改、財政、衛健、審計、市場監管、藥監部門聯合出臺10項政策措施,對全區疫情防控重要醫用物資生產企業、醫用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料生產企業給予支持。

一、支持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擴產增供,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按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額(含設備購置費)的3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給予補貼。

二、根據企業對全區疫情防控醫用物資的實際貢獻,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5000萬元中小企業“助保貸”資金,專項支持企業融資擔保,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四、積極爭取進入國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範圍,幫助落實國家專項再貸款和貼息支持。對未進入國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範圍的緊缺醫用物資生產企業,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其2020年新增貸款,按照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五、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緊缺醫用物資生產企業實際支付職工工資的20%按月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每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六、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緊缺醫用物資生產企業原料購進、產品外運交通運輸費的30%按月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每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七、疫情期間對企業多生產的疫情防控所需的醫用物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信部印發《發揮政府儲備作用支持應對疫情緊缺物資增產增供的通知》(發改運行〔2020〕184號)確定的《政府兜底採購收儲的產品目錄(第一批)》,由政府進行採購收儲。疫情結束後,鼓勵各級政府擇優將部分企業納入醫用物資採購收儲範圍。

八、對新落地疫情防控緊缺物資生產項目,經同級衛生健康部門認定,全面推行“承諾制”“代辦制”,可按照規定後補手續。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可不執行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採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

十、繼續開展“一對一”幫扶“點對點”服務企業行動,及時協調解決疫情防控醫用物資生產企業原料供應、物資運輸、用工等問題,確保企業穩定生產。

這些政策從1月25日起執行,疫情結束後自行取消。國家已出臺的財政、金融、稅收等支持政策和自治區已出臺的支持企業發展其他方面政策一併遵照執行。

信息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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