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細數“七宗罪”華林證券遭限制新增各項業務規模3個月

昨日晚間,華林證券公告稱,近期收到證監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內控制度不完善、對子公司合規管控不足、董監高由關聯人員擔任等問題,被限制新增各項業務規模3個月。

證監會列舉七大違規行為

公告顯示,此次重罰叫停全部新增業務,主要原因在於公司內部控制與治理結構不健全等問題。經證監會調查發現,華林證券存在7項違規行為。

一是公司章程以及各項制度中均沒有規定各內控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是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進行考核時,未由合規總監出具書面合規性專項考核意見。

三是對子公司合規管控不足,如從未對子公司進行合規檢查;未向另類子公司選派合規負責人,向私募子公司選派的合規負責人主要在母公司辦公。

四是未對投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等出現重大風險或違規問題涉及的責任人或責任部門進行問責。

五是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中大量職位由存在關聯關係的人員擔任,甚至部分關鍵職位由一人兼任(代行),公司內部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制衡。

六是總經理林立除在公司任職外,還擔任了深圳市立業集團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董事。

七是監事會主席任職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公司董事會授權不明確等。

證監會認為,華林證券的上述違規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多項規定,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結構不健全。

因此,證監會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華林證券採取限制新增各項業務規模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華林證券高管頻頻變動

華林證券成立於1997年,總部位於深圳,前身是江門證券,於2019年1月在A股上市。

此次華林證券的七大違規行為中,除了業務中存在合規問題外,第五條至第七條均直指公司高管的人員設置和職責問題。

2019年5月,華林證券因人事變動頻繁遭深交所問詢,董事、總經理、合規總監、首席風險官、審計委員等崗位悉數換血。當時,林立為公司實控人和CEO,其妻潘寧為華林證券董事、副總裁以及財務總監,監事會主席鍾納與林立系表兄弟。

2019年11月,華林證券再次對高管進行密集更換,調整涉及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監事會主席、董秘等多個職位。據Wind統計,2019年華林證券共有23人次董監高離職。

證監會也點名了華林證券總經理林立在其他公司任職的問題,林立還擔任了深圳市立業集團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董事。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有業內人士認為,此次華林證券遭到證監會重罰,不僅會對公司業績產生一定影響,也將對其分類評級產生影響,大概率會被降級。在2019年7月公佈的券商分類評價中,華林證券被評為A級。

華林證券三季報顯示,2019年前三季度,華林證券實現營業收入6.74億元,同比下降7.46%;淨利潤為3.06億元,同比增長18.90%,淨利潤在36家A股上市券商中排名第3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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