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健全流動性支持長效機制 證監會明確券商申請投保基金四項條件

人民網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李楠樺)記者從中國證監會獲悉,近日,為建立健全證券行業流動性支持長效機制,充分發揮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用,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定指出,證券公司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同時滿足“具有還本付息能力”等四項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投保基金。

《規定》指出,證券公司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投保基金: (一)可能引發金融市場重大風險;(二)具有還本付息能力; (三)通過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無法化解流動性風險;(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近年來,證券行業整體運行規範,資本充足,合規風控水平提升,未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但與境外成熟市場以及境內銀行業、信託業金融機構相比較,證券公司缺乏長效、統一的流動性支持儲備工具,一旦發生流動性風險且可能外溢時,只能通過自救、尋求股東支持等市場化方式解決。為防患於未然,借鑑境內外成熟經驗,經證監會請示國務院同意,允許投保基金擴大使用範圍,在市場出現重大波動或者行業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對證券公司實施流動性支持。通過該項長效機制,進一步豐富證券公司流動性支持儲備手段,進一步提升行業抗風險能力,進一步夯實行業持續穩健發展的基礎。

為對投保基金實施流動性支持提供製度保障,證監會研究制定了《規定》。2019年7月5日至8月4日,證監會在官網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社會公眾、有關政府部門給予積極正面的反饋,並提出一些具體修改意見。證監會逐條研究,充分吸收,完善了《規定》。

《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基金使用情形。當證券公司發生的流動性風險可能在短期內對金融市場穩定產生重大影響,且證券公司具有持續經營及還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下,證券公司可申請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動性支持。二是明確證券公司的主體責任。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證券公司應當首先採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化解風險,在相關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況下,才可申請使用投保基金。三是強化使用約束。為防範道德風險,對證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進行了嚴格規定,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在使用投保基金期間,限制高管薪酬和股東分紅等資本消耗行為,並提高後續投保基金繳納比例。四是強化監督追責。監管部門及投保基金公司對投保基金使用實施全程監測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制止,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