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赤峰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受賄、貪汙案一審被判6年

12月13日,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赤峰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受賄、貪汙案,對被告人王東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王東偉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王東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赤峰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受賄、貪汙案一審被判6年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東偉擔任中共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和中共鄂爾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催要工程款、補償款、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04.4886萬元。2010年和2017年,王東偉利用擔任中共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和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多次虛列支出,非法佔有國有財物共計人民幣81.936萬元。

赤峰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受賄、貪汙案一審被判6年

  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東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指使他人虛列支出侵吞國有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數額巨大。鑑於王東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貪汙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在歸案前主動向部分行賄人退還受賄財物摺合人民幣779.249萬元,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剩餘受賄財物摺合人民幣225.396萬元、貪汙款81.936萬元,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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