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四個新型”確保檢察權依法依規正確行使

法制網北京4月2日訊 記者 張雪泓 針對司法責任制改革和實施捕訴一體工作機制後,檢察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兩種不良傾向”,昨天上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落實“加強檢察管理監督制約年”工作部署的實施方案》,通過加強檢察管理監督制約,從源頭上解決制約乏力、配合不力、“燈下黑”等問題。

會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專題學習了中央政法委和“兩高”關於加強司法權力運行監督管理,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等有關方面的要求。會議決定,按照上級部署要求,根據年初全市檢察長會議精神和工作安排,針對司法責任制改革和實施捕訴一體工作機制後,檢察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兩種不良傾向”,即可能造成權力集中、制約乏力,司法辦案不規範不公正現象時有發生,產生“燈下黑”現象,以及可能造成各項任務疊加、無暇兼顧,司法辦案專業化、精細化大打折扣,出現履職不平衡、不到位等問題,北京市檢察院黨組研究部署“加強檢察管理監督制約年”工作,審議通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落實“加強檢察管理監督制約年”工作部署的實施方案》,對新型檢察領導模式建設、新型檢察管理監督機制建設、新型內部制約機制建設、新型質量評價標準體系建設等“四個新型”建設進行了全面部署安排,興利除弊、揚棄發展,確保檢察權依法規範正確行使。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敬大力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對檢察管理監督制約年建設重要意義的認識。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為建設完善的檢察管理監督制約體系提供了根本遵循。要通過加強檢察管理監督制約,解決制約乏力、配合不力、“燈下黑”等問題,從一開始就防止可能產生的弊端,避免問題疊加。

敬大力認為,“加強檢察管理監督制約年”重在制度建設。要始終根據檢察工作固有規律,落實檢察領導體制內在要求,研究加強制度建設。加強檢察管理監督制約工作要保持廣泛性和開放性。堅持發現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在解決問題過程中形成新的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出臺的新的規範性文件,要隨時納入到“四個新型”體系建設之中,推動新型管理監督制約體系成熟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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