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合同法》:關於合同中規定的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期間有哪些規定

連帶責任擔保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

《合同法》:關於合同中規定的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期間有哪些規定

擔保特點:

(1)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

(3)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合同法》:關於合同中規定的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期間有哪些規定

生活中,對於擔保我們可能都有聽說過,又或者都曾做過。對於這個擔保有一般的擔保,還有連帶責任擔保。連帶責任擔保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那麼,什麼叫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期間?

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債權人如果依法向連帶責任人要求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是不能拒絕的,在相關的規定中,這是受到保護的。

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合同法》:關於合同中規定的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期間有哪些規定

若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 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由於我國法律並未規定約定保證期限的上限,因此,債權人可以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自由約定保證期間的長短。

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於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1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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