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兩部委進一步放開港口部分收費 6月20日起實施

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19日電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日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進一步放開港口部分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指出,進一步規範港口收費,促進港口行業高質量發展,決定放開港口部分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同時規範船舶護航和監護使用拖輪收費。

兩部委進一步放開港口部分收費 6月20日起實施

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俞靖 攝

《通知》明確,進一步放開港口部分收費。放開駁船取送費和特殊平艙費,實行市場調節,納入港口作業包乾費計費範圍,由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人與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港口經營人不得在港口作業包乾費以外對駁船取送、特殊平艙作業單設項目收費。

《通知》強調,加強和規範拖輪費管理。除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制要求使用拖輪進行護航或監護。

液化天然氣船舶在港區內航行,按照液化天然氣船舶安全作業標準規範等要求必須使用拖輪進行護航的,拖輪費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船舶在港區內航行,自願申請使用拖輪進行護航的,拖輪費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與拖輪服務提供方協商確定。船舶在港區外航行,自願申請使用拖輪或者根據有關規定使用拖輪護航的,拖輪費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與拖輪服務提供方協商確定。

大、中型液化天然氣船舶在港口靠泊時,按照液化天然氣船舶安全作業標準規範等要求,必須使用消拖兩用船進行監護的,相關收費按實際工作時間折算成拖輪艘次計費,實際工作時間每5小時計為1拖輪艘次(不足5小時按5小時計),每拖輪艘次費率按照《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定執行。

本通知適用於沿海、長江干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自2018年6月20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中新經緯APP)

關注中新經緯微信公眾號(微信搜索“中新經緯”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財經資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