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挪用公款理財、買房……聊城通報4起典型案例

冠縣經濟開發區原黨工委副書記、副主任郭雷挪用公款案。

2013年4月至9月,時任冠縣蘭沃鄉黨委書記郭雷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公款118萬元用於其個人在聊城、冠縣購買房屋。2019年5月,冠縣紀委縣監委將上述問題與郭雷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合併處理,分別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犯挪用公款罪、貪汙罪、受賄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莘縣政府採購中心會計科原科長袁春暉挪用公款案。

2014年5月至6月,袁春暉任職期間,利用經管預交公務用車保險費的職務便利,私自決定分3次將其經管的公務用車保險費38.18萬元存入莘縣明天中學,獲取利息6.35萬元佔為己有。2018年5月,莘縣紀委縣監委將上述問題與袁春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合併處理,分別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犯挪用公款罪、貪汙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東阿縣魚山鎮老齡委原主任房愛民挪用公款案。

2018年1月至7月,房愛民利用擔任魚山鎮經管站會計、副站長的職務便利,分3次將其保管的魚山鎮農村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賬戶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共計110萬元,其中101.10萬元用於購買股票。2019年6月,魚山鎮黨委取消了房愛民預備黨員資格,2019年8月,東阿縣監委給予房愛民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其犯挪用公款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茌平縣教育和體育局會計核算中心杜郎口鎮聯合校報賬員張升禮挪用公款案。

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張升禮利用其經手、保管茌平縣杜郎口鎮聯合校公款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挪用杜郎口鎮聯合校公款20萬元用於購買理財產品,獲利1554.59元用於個人生活支出。2018年4月,茌平縣紀委縣監委分別給予張升禮撤銷黨內職務、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其犯挪用公款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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