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江津法院審結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江津法院審結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江津法院審結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2019年10月22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江津區人民檢察院訴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一案並一審宣判。

江津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重慶市江津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重慶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合同載明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6967萬元,由該置業公司於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合同簽訂後,該置業公司向江津區財政局繳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4550萬元,至今尚欠2417萬元。

2018年4月16日,江津檢察院向江津區國土房管局作出《檢察建議書》要求其對2417萬元土地出讓價款進行追繳,建議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收回該置業公司欠繳的2417萬元土地出讓價款,並按照合同約定加收違約金;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2018年9月28日,江津區國土房管局委託律師事務所向該置業公司發出了《律師函》,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及相應的違約金,否則將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後果將由其自行承擔。2019年5月24日江津區國土房管局發函再次要求該置業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先後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催收欠款。

另查明,因機構改革,重慶市江津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追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職責現由重慶市江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繼受。

江津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江津法院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賠償。

故被告具有對江津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進行監管和收繳的法定職責。江津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置業公司尚欠2417萬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未繳納,在履行相應程序後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江津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江津檢察院作出的《檢察建議書》明確要求被告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而被告僅通過發送《律師函》、召開平臺用地專題會議等方式對重慶某置業有限公司尚欠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進行追繳,至今該2417萬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仍處於欠繳狀態。

被告的上述行為僅能說明其從形式上對該土地出讓款進行了催收,但並未按照法律規定採取充分有效的方式履行法定追繳職責,屬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已構成行政不作為。

江津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重慶市江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行政監管職責。

江津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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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在自身職權範圍內,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切實保護國有資產和公共利益,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情形,即視為行政不作為。

本案中,被告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有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進行追繳的職責。根據法律規定,其職責可通過加收違約金、解除合同等多種方式得到實現,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使國家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供稿:謝欽羽

攝影:吳京烝

江津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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