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9 徵地拆遷之農村房屋繼承篇

徵地拆遷之農村房屋繼承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根據上述規定,即便是農村村民其對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而且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亦須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知,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其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權利,一般來講不能被繼承。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二項“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可知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且該種繼承不以戶口性質而論,在繼承條件發生後,不論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的公民,均可按照上述規定享有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繼承的房屋。

徵地拆遷之農村房屋繼承篇

根據現行有效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第三條“明確政策,依法登記”第一款第一項“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問題》(國土資發〔2011〕178號) 第六條“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中的“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等政策法規可知,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但繼承等法定原因導致的“一戶兩宅”除外。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問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可知,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農戶口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徵地拆遷之農村房屋繼承篇

至此,繼承而來的合法的農村房屋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應依法予以補償。但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徵地拆遷過程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政策法規可知宅基地和地上附著物(房屋、樹木蔬果、其他構築物及相關設施等)實行“分開補償”,既宅基地補償和房屋的補償是分開進行的。如前所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以戶為單位分配給農民,農民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在遇到徵地拆遷時,因繼承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被繼承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獲得宅基地補償和房屋補償;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農戶口的,不能獲得宅基地補償,其只可享受房屋補償。

徵地拆遷之農村房屋繼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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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批准使用宅基地條件。

1、予以批准。⑴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⑵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⑶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2、不予批准。⑴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⑵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⑶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後才能確定。

㈡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⑴城鎮居民購買;⑵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⑶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⑷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⑸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條件:⑴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⑵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⑶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⑷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⑸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以上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詳細問題可以查詢本地的省級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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