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替人買彩票時擅改號碼中獎後獎金歸誰?

【案情】

李某是資深彩迷,其好友張某讓李某順便幫其代購一張彩票並付其2元錢,同時告訴李某要購買的號碼,並一再囑咐李某不要改變號碼。購買時,李某預測張某提供的號碼不能中獎,便擅自更換號碼為張某購買了彩票並幫忙保管。開獎時,李某為張某購買的彩票中了10萬元大獎,兩人為獎項的歸屬發生了糾紛。

【分歧】

對於該案中張某委託李某購買的彩票中獎後的獎金如何分配,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如果按照張某給定的號碼購買則無法中獎,所以李某應該獲得該獎金並償還張某購買彩票的費用2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因為張某是委託人且出了購彩票的2元錢,李某更換了號碼才導致中獎,所以李某和張某應該平分獎金。

第三種意見認為,因為張某是委託人,李某是張某購買彩票的代理人,基於委託代理的行為,張某應該獲得該獎金。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張某應該獲得獎金,主要理由如下: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本案中,張某授予李某以委託代理權,委託李某代理張某購買彩票的行為就符合代理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張某承受,所以李某幫張某購買彩票並中獎的後果即獎金應屬於被代理人張某承受,因為代理人李某擅自更改號碼,則爭議的焦點在於李某是否超過代理權限。

代理制度是一種歸屬規範,即在代理權範圍內,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間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李某擅自變更張某確定的彩票號碼,並按自己更換後的號碼為其購買彩票,並未超過代理權限,第一,李某對張某授權的代理是“為其購買彩票”的行為,購買彩票屬於射幸行為,張某給定的彩票號碼能否中獎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李某更改了張某指定的號碼為其購買彩票,並未越出該授權的中心內容。第二,代理的特徵之一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獨立”指在代理權限範圍內,李某作為代理人可以獨立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所以李某並未超過代理權範圍。

綜上,李某的行為構成有效的委託代理行為,獎金應該由張某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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