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閃電訂婚後,男方給女方 2 萬元彩禮並住到了一起。可是同居沒兩天,女方就外出打工一去不返。婚事黃了,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而女方只同意返還部分彩禮。
為此,男方訴至法院,這種情況下,法院究竟會怎麼判呢?
2017 年 8 月,小李與童童經他人介紹相識,並很快約定在國慶節結婚。閃電訂婚後,小李家給付童童家彩禮款 2 萬元。
9 月,小李將童童接到自己家居住。可是同居沒幾天產生了矛盾,童童去了外省打工。婚事黃了,小李便找到童童要求返還彩禮遭拒。2017 底,小李訴至法院,要求童童返還彩禮款 2 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童童辯稱,在相處過程中,她發現小李並不打算娶她,她這才選擇外出打工。而且她在訂婚後已經去小李家居住,因此只同意返還部分彩禮款。
——法院這樣判——
法院:雙方未登記 結婚彩禮應予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該彩禮錢是否應予返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因此,齊齊哈爾泰來法院一審依法判決童童返還小李彩禮款 2 萬元。
據辦案法官說,彩禮在性質上屬於 " 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這是因為農村老百姓給付彩禮本身就是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男方給付彩禮是基於習俗不得已而為之的。
如果結婚目的落空,這與其當初給付彩禮的本意明顯背離,所以,當附解除條件成就,另一方因此所獲給付之利益失去法律依據而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彩禮應予返還。
(文中人物為化名)
李仕軍 新晚報記者 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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