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在長城上野炊野營最高罰一萬元

本報訊(記者周潔)在近日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審查批准了《秦皇島市長城保護條例》,該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在長城上野炊、野營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個人最高罰款一千元,單位最高罰款一萬元。

條例在嚴格遵循上位法規定的六種禁止行為的基礎上,針對目前已經出現,但上位法沒有具體規定的行為,如在長城上刻劃、噴塗、張貼、書寫廣告,放養牲畜及在長城上野炊、野營等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對在長城保護範圍內取土、採礦、採石、採砂,傾倒垃圾、排放汙水、丟棄危害長城安全的廢棄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種植危害長城安全的植物等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對在長城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廣告拍攝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利用行為,規定應當事先報送活動方案,明確保護措施並接受文物主管部門監管。針對上述行為,均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秦皇島市首創的長城保護員制度,目前已推廣成為全國長城日常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但目前長城保護員也存在待遇低、年齡偏大、青黃不接等問題。為此,條例規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聘請長城保護員對轄區內的長城進行分段看護、巡查;應當為長城保護員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給予相應的補助,補助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長城保護員納入當地社會公益性崗位管理。同時,明確了長城保護員應當履行巡查、看護長城,定期報告長城保護狀況和工作情況,制止違法行為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等工作職責。

為進一步明確政府及部門職責,建立聯動執法機制,保障長城保護經費,加強執法巡查,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建立長城保護責任評估機制、分段管理責任機制和聯動執法機制;應當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長城的宣傳、搶救性維修和日常維護工作需要;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段落確定保護機構;應當加強長城執法巡查,建立巡查記錄和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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