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文昌出臺“失實”舉報澄清法 紀檢機關應為受誤告錯告者正名

文昌出臺“失實”舉報澄清法 紀檢機關應為受誤告錯告者正名

文昌出臺"失實"舉報澄清法

紀檢機關應為

受誤告錯告者正名

南國都市報、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3月3日訊(記者 張野)為依紀依法規範信訪舉報秩序,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澄清保護黨員幹部,近日,文昌市紀委出臺《文昌市紀檢監察機關失實信訪舉報澄清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適用於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誤告錯告、誣告陷害且造成不良影響的黨員幹部、監察對象澄清正名。澄清工作應當遵循堅持實事求是,激勵擔當、保護權益,堅持分級負責,堅持保護合法權益等原則。

《辦法》明確,經核實確屬誤告錯告、誣告陷害行為,且給被舉報人造成換屆選舉、幹部選拔任用等受到影響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受到影響的;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影響的;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受到誣告陷害的;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澄清。

《辦法》規定,對受到誤告錯告、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函說明或當面說明,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上級黨委(黨組)報告,澄清事實,消除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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