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克東縣:關於清理整治河道範圍內違法行為的公告!

克東縣:關於清理整治河道範圍內違法行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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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关于清理整治河道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公告!

按照中央、省、市河湖長制相關要求,推進河湖生態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黑龍江省總河湖長第1號令》等法律法規,在全縣範圍內集中開展亂佔、亂採、亂堆、亂建、水汙染防治等河流管理突出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範圍

以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和水庫保護管理範圍為整治重點,全面開展專項行動。

二、禁止違法行為

(一)“亂佔”問題

1.將違法建設的圍堤清除至原狀,取締相關非法經營活動,拆除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恢復河流自然狀態。

2.對於非法圍墾河道,限期拆除違法佔用河道及其灘地建設的圍堤、護岸、攔河壩等,剷平抬高的灘地,恢復河道原狀。

3.對於河湖管理範圍內違法挖築的魚塘、設置的攔河漁具、種植的阻洪林木和高稈農作物,限期清除,恢復河道行洪能力。

(二)“亂採”問題

對未經主管部門審批且政府未批覆同意的採砂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不準以任何方式進行採砂,不允許在水域岸線取土。

(三)“亂堆”問題

河湖管理範圍內的垃圾點、固體廢棄物,立即停止堆放,限期清除,恢復河湖原貌。

(四)“亂建”問題

1.經許可建設的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道路、纜線、取水、排水等各類工程設施,沒有履行審批手續的,要立即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影響行洪但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對嚴重影響防洪的,要立即拆除。

2.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要立即拆除。

(五)水汙染防治問題

河道保護範圍內禁止放牧,排放生活汙水,傾倒畜禽糞便和垃圾。

三、法律依據

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後,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依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杆農作物、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依據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依據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接受社會監督

克東縣河湖長制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0452-4322840,針對以上違法違規行為,接受群眾舉報,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克東縣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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