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又一財務被騙300多萬!為何聰明的財務總幹不過狡猾的騙子?

接連幾日看到“財務被騙”的新聞,且受騙金額較大,簡直坑慘了企業與財務人。

看後忍不住要吐槽一番:現在的騙子實在太猖狂。要知道,年底對財務人來說,可謂非常時期,一堆財務上的事情急需處理,盤點、對賬、各種涉稅工作等,扔不得、錯不得,也拖不得,12月的財務人,怎一個“忙”字了得!

可惡的騙子不懂同情就算了,偏偏還要趁虛而入!為什麼受傷的總是財務?

不得不說,現在的許多騙子,專門瞄準財務人員進行詐騙,這是因為,年底各企業之間財務往來較多,轉賬匯款的情況增多了,掌管錢財的財務人員,在騙子眼裡就成了有待解鎖的香餑餑,因為一旦詐騙成功,得到的錢財絕不是一筆小數目。

又一財務被騙300多萬!為何聰明的財務總幹不過狡猾的騙子?

就拿南寧警方最近端掉的三個冒充老總詐騙財務人員的犯罪團伙來說,據警方介紹,犯罪嫌疑人尋找的作案目標都是公司裡的財務人員,而且這夥嫌疑人分工明確,他們“通力合作”,有人專門提供銀行卡、電話卡,有人具體負責實施詐騙,還有人專門負責洗錢的,最終把錢分下去。

這幫騙子,還真是“專業人士”,處心積慮編織騙局,套路滿滿。

下面就曝光他們的行騙手段:

騙子們在確定了作案目標後,首先會去了解這個財務人員所在的公司,然後建立一個假的工作群,通過黑科技把公司人都拉進群裡,花盡心思以聊天的方式獲取受害者的信任,騙子搖身一變成“老總”,而後擇機下手。

他們通常是裝作很著急的樣子告訴財務,自己跟某某公司談了業務,急需用錢,營造出的緊迫感讓財務忘記認真核實便轉了賬,騙子“陰謀得逞”。

這樣的手段,致使山東一財務錯認為自己收到了“老闆”的轉賬指令,不幸被騙了300多萬元。

又一財務被騙300多萬!為何聰明的財務總幹不過狡猾的騙子?
又一財務被騙300多萬!為何聰明的財務總幹不過狡猾的騙子?
又一財務被騙300多萬!為何聰明的財務總幹不過狡猾的騙子?

始料未及!都說精明不過財務,但卻屢屢有財務步入騙子的圈套,是財務不聰明瞭?NO!是騙子太狡猾,防不勝防。

那麼,當聰明的財務遇上狡猾的騙子,真的無計可施嗎?

其實,既是騙局,總會有人識破,財務人員之所以上當,主要是因為在操作的時候,沒有仔細核實,所以財務轉賬一定要按流程辦事,以免騙子利用企業漏洞輕易得手,務必要提高防詐騙意識,涉及到大筆資金往來的,一定要核實!再核實!謹慎行事,別給騙子留機會,讓他們對你無計可施!

又一財務被騙300多萬!為何聰明的財務總幹不過狡猾的騙子?

及早識破騙局的幸運人不在少數,但也難保每次都能幸運躲過,對於上當者來說,覺得悲劇之餘,接下來應該怎麼處理呢?需要賠償嗎?小編來告訴你……

1、遇到這種情況,第一時間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進行追贓返款減少損失,如果無法追回來或者只追回來部分錢款,對於剩下的損失,單位可以再按責任人過錯大小進行追償。

2、單位追償(責任人賠償)須有單位的管理制度作支持,同時須遵守法律規定。除了本人能予支賠償外,如果從工資中扣除損失賠償時一般不能超過工資收入的20%,且實發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3、不是財務人員故意造成公司被騙,沒有重大過錯的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若是因為沒有盡到義務,屬於職務過失的,也不用全額賠償。

4、長點心。以後別再上這種當。要牢記這句古語:“吃一塹,長一智。”無關鏈接不要輕易點開,也不要再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了。特別是像網k絡h刷t單,網a絡a兼a職之類的騙局。

5、需要強調的是,不要相信網絡黑客什麼的會給你找回錢財,全部都是先收你費,然後把你拉黑的。相信黑客能找加被騙錢財的,往往是另一個騙局的開始。

被騙多少錢會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因此,詐騙2000元至4000元,就可以立案,具體數額,根據所在省份不同,在2000至4000元間確定。

說明:本文部分內容來源法治最前線,華律網,大成方略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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