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徐明:應儘快制定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條例

本報記者 朱寶琛

在9月26日舉行的首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投服中心總經理徐明建議,應儘快制定《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條例》。

徐明表示,資本市場法制建設是投資者保護的根本保障,《條例》是最重要的體現。對資本市場投資者的保護尤其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在立法上仍有許多亟待加強的地方,制定一部更加細緻的,層次更高的《條例》顯得更加迫切。

這是因為:第一,我國投資者保護的法律體系尚未健全。我除了《期貨法》、《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至今仍未出臺之外,最為明顯的是涉及投資者保護的法律體系上不健全。目前的法律的狀況與投資者在資本市場的地位和重要性不相適應。

“我們認為除最高層級的法律之外,在次一級的行政法規層面應對資本市場的基本要素進行較為系統的專門性規定,即應制定《上市公司監管條例》、《中介機構監管條例》和《投資者保護條例》,三個條例三位一體,彼此作用,更能使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彼此銜接、由粗致細、由原則到操作,梯度發展,在資本市場參與主體方面形成完整的資本市場法律制度體系。”徐明說。

第二,我國投資者保護需要高階位的法律制度。近年來,無論立法機關、司法部門還是監管機構,對資本市場的投資者保護越來越重視。在加大對資本市場各種侵害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違法犯罪打擊力度的同時,也加大了投資者保護的制度性安排的力度。但在總體上,這些制度規定階位不高、層級有限。一方面,涉及到投資者保護的法律層面的內容非常有限,並沒有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法,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不針對資本市場投資者制定的,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在內容上和方式方法上也不同於消費者。正在修訂的《證券法》儘管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但內容和條文也極其有限,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了投資者保護相關問題;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僅僅是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在效力和層級上均顯不足,在司法實踐中也並不必然成為審判的依據。因此,在法律對於投資者保護僅有原則性規定的情況下,制定專門的投資者保護行政法規十分必要。

第三,我國投資者保護面臨許多新實踐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確定。監管部門在加大監管執法的力度同時,也在不斷探索和創新投資者保護的新方法和新機制,積極走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投資者保護的新道路。這些新的探索和實踐,體現了投資者保護的中國特色,許多已被實踐檢驗了的,行之有效,應該通過較高層級的行政法規加以固化和細化。

與此同時,徐明就制定《條例》應考慮的幾個問題進行闡述:關於條例的體系,要注重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法律邏輯。要按照總則、投資者的權利、投資者的適當性、相關參與人的義務、投資者保護機構、投資者保護基金、投資者救濟、附則的邏輯,緊緊圍繞著投資者及其保護所涉及的各個方面展開。

關於被保護主體,要特別重視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在制度設計上應有特殊的安排。要充分考慮我國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眾多、高度分散且長期存在實際情況。一是要細化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的分類,嚴格投資者身份;二是要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用,示範引領中小投資者知權、行權、維權;三是要確立先行賠付制度和示範判決制度,減少投資者保護的成本、提高投資者保護的效率,擴大投資者保護的範圍;四是安排好投資者保護基金,使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救濟能落到實處。

關於保護機構,要確定投資者保護的公益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能等,充分賦權。應在行政法規中將投資者保護機構細化,詳細規定其性質、地位、職責、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相關單位的協助、組織構架、運作機制、經費來源和使用、業務規則、監督和禁止行為等,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關於賠償基金。要充分發揮好保護基金的作用,讓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能落到實處。一方面要落實民事賠償優先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發揮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作用,讓投保基金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在投資者民事賠償金一時難以實現時,由投保基金先行墊付,並取得受害投資者的代為求償權。要在《條例》中對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建立、來源、管理、分配、使用、監督等作出較為細緻的安排。

此外,徐明表示,除上述幾個問題之外,《條例》在規定投資者保護基本問題的同時,還要認真總結我國資本市場28年來投資者保護的經驗和創新舉措,將實踐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在《條例》體現出來,比如持股行權制度、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小額調裁機制、先行賠付制度、行政和解制度、支持訴訟制度、示範判決制度、證據認證制度、集中管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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