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黨建」所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要來了!

「黨建」所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要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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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一部列入日程的新法令人關注——政務處分法,牽頭起草單位是國家監委。

制定政務處分法,是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今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在監察法施行的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同時廢止。“政務處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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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中央紀委對外通報2018年1月份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情況——“查處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政務處分”也首次取代“政紀處分”,出現在通報中。

大家可能會問,什麼是“政務處分”,與以往的“行政處分”“政紀處分”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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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一種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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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紀處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之外,還包括對事業單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公職人員的處分,在原來的實踐中廣泛使用,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監察法施行後,監察對象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原有行政處分的概念就不再適用,於是引入政務處分的概念,即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處分。”馬懷德說。

首先,從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來看,做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而做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大家都知道,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行政系統的監察機構(國家層面的監察部、省級層面的監察廳、縣級層面的監察局)已經不再存在了,主體自然也要隨之發生變化。

其次從政務處分的對象來看,比原來的行政處分範圍擴大了。

原來行政處分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監委成立後,其監察對象,不僅既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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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範圍,也都是政務處分的對象。

最後,從政務處分的方式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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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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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察法施行和全國各級監委成立後,今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也明確了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臺前,監察機關對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相關情形。

因此,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政務處分法作為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專門法律,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也就是實踐的必然要求了。

審校/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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