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消防學習丨案例核心考點之廠房建築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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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學習丨案例核心考點之廠房建築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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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建築防火

【知識點 1】

物質火災危險性判斷:甲類、乙類、丙類、丁類;

【知識點 2】

建築分類

1)按建築使用性質,可分為民用建築、工業建築及農業建築。其中民用又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築;

2)民用建築根據建築高度和層數又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高層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 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築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高層。

(1)單層、多層建築。27m 以下的住宅建築、建築高度不超過 24m(或已超過 24m,但為單層)的公共建築 和工業建築。

(2)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於 27m 的住宅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大於 24m 的非單層建築。我國稱建築高度超 過 100m 的高層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知識點 3】

建築高度的計算和判定

1)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高度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簷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築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建築高度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屋面面層的高度。

3)同一座建築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築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的最大值。

4)對於臺階式地坪,位於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築之間有防火牆分隔,各自有符合規範規定的安全出口, 且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通道時,可分別確定各自的建築高度。否則,建築高度按其中 建築高度最大者確定。

5)局部突出屋頂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 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面面積不大於 1/4 時,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6)對於住宅建築,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 2.2m 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築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 1.5m 的部分,不計入建築高度。

【知識點 4】

廠房和倉庫的分類-生產的火災危險等級判定原則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 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符合下述條 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築面積的比例小於 5%或丁類、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 段小於 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對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採取了有效的防火措 施。

2)丁類、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應當採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應保持負壓,油漆工段應設置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佔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大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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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5】

廠房耐火等級和層數

1).單、多層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一、 二級耐火等級丙類廠房的最多允許層數不限,三級耐火等級的丙類廠房最多允許層數不應超過 2 層。

2).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常見建築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為 A\\B1\\B2\\B3, 建築構件主要包括建築 內的牆、柱、梁、樓板、門、窗等。建築構件的耐火性能包括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3).建築耐火等級:在防火設計中,建築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築物的牆、柱、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和吊頂等 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共分為四級。

4).常見工業建築耐火等級要求:危險的甲乙及丙類液體一般要求 2 等級;面積比較小的可以是 3 等級;一 般的丙類(固)要求 3 等級;面積大工藝複雜的要求 2 等級;

5).最多允許層數與耐火等級的適應:甲一二單層,二乙 6,三丙 2;

消防學習丨案例核心考點之廠房建築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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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6】

防火間距的計算和判定

1)合理佈置建築總平面佈局和功能區域劃分應在建築之間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以消除或減少建築物之間 及周邊環境的相互影響和火災危害。同一企業內,若有不同火災危險的生產建築,則應儘量將火災危險性相同的 或相近的建築集中佈置,以利於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便於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廠和倉庫的生產區、儲存區 內不得修建辦公樓、宿舍等民用建築。

2) 乙(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不應)小於 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 不宜(不應)小於 30m。除甲類倉庫和室外變配電站外,廠房倉庫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D=d+K1+K2; 式中:D—最小防火間距 d—參考間距(高層廠房或倉庫:13m;甲類倉房:12m;其他建築:10m。) K1、K2—修正係數,耐火等級 1-2 級取 0,3 級取 2,4 級取 4;

3.防火間距不足時的消防技術措施

1)改變建築物的生產和使用性質,儘量降低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部分結構的耐火性能,提高建 築物的耐火等級。

2)調整生產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限制庫房內儲存物品的數量,提高部分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

3)將建築物的普通外牆改造為防火牆或減少相鄰建築的開口面積,如開設門窗,應採用防火門窗或加防火 水幕保護。

4)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佔地面積小、使用價值低且與新建築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築物。

5)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牆。在設置防火牆時,應兼顧通風排煙和破拆撲救,切忌盲目設置,顧此失彼。

【知識點 7】

消防車道

丙類廠房的佔地面積大於 3000m²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 車道。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 4m。

2)消防車道的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消防車道與建築物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4)消防車道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 5m。車道的坡度不宜大於 8%。

5)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 應小於 12m×12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 18m×18m。

6)消防車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7)當因各種原因消防車不能按規定靠近建築物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①消防車在平臺下部空間靠近建築主體。

②消防車直接開入建築內部。

③消防車到達平臺上部以接近建築主體。

④平臺上部設消火栓。

【知識點 8】

丙類廠房內辦公室、休息室及中間倉庫佈置

1.丙類廠房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時,其辦公室、休息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50h 的防火隔牆和不低於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 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 級防火門。

廠房內設置甲類中間倉庫時,其中間倉庫儲量不宜超過 1 晝夜的需要量並應靠外牆佈置,還應採用防火牆和 耐火極限不低於 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知識點 9】

構造防火-防火分隔

附設在丙類廠房內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 的防火隔牆和不低於 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除消防水泵房、通風空氣調節機 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外,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築內的門均應採用乙級防火 門建築內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築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甲、乙、丙類廠房(倉 庫)內佈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均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 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體上 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或符合規定的防火捲簾。

【知識點 10】

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丙類廠房地上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均不應大於 4000m²;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 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上述規定增加 1.0 倍;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 按該局部面積的 1.0 倍計算。

【知識點 11】

安全疏散

丙類廠房內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 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 1.40m,門的最小淨寬 度不宜小於 0.90m;首層外門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且該門的最小淨寬 度不應小於 1.20m。可採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若不能自然通風,故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採用防煙樓 梯間。

廠房內任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 60m。丙廠房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採用 推拉門、捲簾門、吊門、轉門和摺疊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牆的外側可採用推拉門或捲簾門。

其中疏散出口是指人們走出活動場所或使用房間的出口或門。安全出口是指通往室外、防煙樓梯間、封閉樓 梯間等安全地帶的出口或門。一般,人們從疏散出口出來,經過一段水平或階梯疏散走道才達到安全出口。進入 安全出口後,可視為到達安全地點。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對保證人員和物質的安全疏散極為重要。無論工業建 築或民用建築,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數量一般均不應少於 2 個。 高層建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於 1.0m 的防護挑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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