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法律風險及責任承擔

公司無法正常經營,發生清算的情形,不得不進行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面臨終止的情形下,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進行清理,以終結其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從而消滅其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終止公司法人人格的必經的法律程序,如同公司註冊取得法人人格的必經程序是一樣的。公司的終止程序比公司的成立程序複雜和嚴格得多。終止公司的前提要進行公司清算,清算的目的應是對公司債務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利益等的保護。但是,終止公司法人資格之後,相關利益主體的權益是否還能繼續得到保護也是法律應關注的問題,這也才真正是公司依法清算的根本目的和價值所在。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法律風險及責任承擔

公司清算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非破產清算則是指在公司解散時,在財產足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這時,公司清算就由非破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發生公司清算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四)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因上述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法律風險及責任承擔

公司發生上述清算事由之後,要及時予以依法清算並註銷公司,否則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在這裡,要特別明確的一點是,公司註銷與吊銷營業執照的關係,二者之間不是等同關係。公司註銷是工商部門辦理公司終止的登記程序,作為公司終止的生效要件,而唯一的終止要件就是公司清算。吊銷公司營業執照,是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並不以此終止公司的法人人格,也不能據此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而是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依然需要依法履行清算程序,依法清算後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至此,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才得以終止和消滅。

任何公司非經依法清算、未對其債權債務作出清償和處置並對現有的法律關係作出依法了結之前,是不能註銷終止的。未經依法清算即註銷的情形包括未進行清算而註銷和清算不當的予以註銷。假如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做註銷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比如:對於未經依法清算而已經被註銷的公司,其債權債務如何處理,責任承擔主體如何選擇以及責任主體承擔的責任範圍如何確定等等問題,本文將對此予以詳細分析和闡釋。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法律風險及責任承擔

對於公司存在未經清算即被註銷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說,公司未經清算直接辦理註銷登記,從而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是公司解散後的清算義務人,因此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追究有限公司股東和股份公司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由於股東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如果是公司已經清算並予以註銷,但清算程序、實體不合法或不當,公司在註銷後仍然存在未了結的債務等,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雖已經註銷也同樣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和責任。公司清算不合法或不當的情形,主要有未按照法定程序、方式通知債權人,未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權債務,遺漏債權債務,怠於清算導致部分賬目無法查清、惡意處置財產等等。當債權人發生此種情況並發現公司已清算註銷的,債權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由清算組人員、存在過錯的其他股東承擔損害賠償和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法律風險及責任承擔

在執行程序中,如果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註銷了,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之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上是權利人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註銷後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以及民事責任承擔的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法律風險及責任承擔

值得注意的一點,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被申請人變更和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清算責任人、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等如何再進行權利救濟在理論及實踐中有待商榷和解決。個人認為,雖然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尚未明確這一點,但從保障債權人利益的角度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法院執行局可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審查裁定變更和追加上述人員為被執行人。法院裁定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被變更和追加的被執行人不服裁定也依法享有救濟的權利,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如果法院裁定駁回異議,則被執行人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期間,為保障執行的效率,原執行程序原則上繼續而不中止。

綜上所述,公司發生依法清算的事由,但公司未依法進行清算即被註銷的,後患無窮,相關責任主體依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補充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公司註銷有風險,清算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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