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債權人轉讓公司債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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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債權人轉讓公司債權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070 證券簡稱:*ST眾和 公告編號:2018-094

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債權人轉讓公司債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

日前,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子公司福建眾和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和紡織”)收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金融中心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廈門金融中心支行”,原名“中國工商銀行廈門開元支行”)的《資產轉讓通知》,相關情況如下:

一、《資產轉讓通知》內容

工行廈門金融中心支行已向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轉讓如下附表資產所對應的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擔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項下的全部權益。工行廈門金融中心支行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已經簽署合同,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將附表資產所對應的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擔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項下的全部權益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請借款人和相應擔保人或借款人、擔保人的繼承人等債務人立即還款,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履行義務。

轉讓資產明細表:

二、《資產轉讓通知》涉及借款說明

2013年5月21日,公司與工行廈門金融中心支行簽訂了編號為2013(開元)字0005號的《併購借款合同》,借款金額13,000萬元,借款期限60個月,主債務履行期限自2014.5.24-2018.5.8,分筆到期,借款利率為基準利率上浮5%。公司以持有的廈門眾和新能源有限公司66.7%的股權為該筆貸款在13,000萬元最高餘額內的融資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眾和紡織以其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為該筆貸款在3,307.59萬元最高餘額內的融資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許金和、許建成、福建君合集團有限公司為該筆貸款在13,000萬元最高餘額內的融資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根據上述借款合同,工行廈門金融中心支行向公司累計發放了人民幣13,000萬元借款。因公司資金週轉困難,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出現逾期,2017年,工行廈門金融中心支行針對公司借款本金餘額6,759.22萬元分兩次向廈門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

1、2017年7月18日,廈門市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公司應於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償還眾和股份2013(開元)字0005號《併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7,592,240.8元及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罰金和複利(該利息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為225,035.98元,自2017年7月11日起實際還款之日止按調整後的基準利率4.75%上浮5%再加收50%計算罰息和複利:其中罰息的計算基數為相應欠款本金,複利的計算基數為前期拖欠的各項利息,且此後應繼續依據《併購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基準利率進行調整);公司承擔本案財產保全費5,000元及仲裁費81,982元;申請人對公司持有的廈門眾和新能源有限公司10,000萬元股權享有質權;申請人對公司位於莆田笏石工業園區的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權;福建君合集團有限公司、許金和、許建成對公司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2017年11月,廈門市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眾和股份2013(開元)字0005號《併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餘額未到期的4,500萬元於2017年6月6日提前到期;裁決眾和股份立即清償本金6,000萬元及合計利息30.770352萬元(暫算至2017.3.20日,此後利息按合同約定付至本息清償之日);裁決眾和股份承擔仲裁費用、保全費、律師費;裁決福建君合集團有限公司、許金和、許建成就眾和股份的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裁決申請人有權就眾和股份名下的質押物實現質押權並以所得款項優先受償上述第二項請求的債務;裁決申請人有權就眾和紡織名下的抵押物實現抵押權並以所得款項優先受償上述第二項請求的債務。

【前述與工行廈門金融中心支行債權債務及仲裁等相關情況公司於《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回覆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70)及《2017年半年報全文》、《2017年年報全文》中進行了披露】

三、其他說明

公司將會密切關注相關事項並將根據後續進展情況及時發佈進展公告,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後續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資產轉讓通知》

特此公告。

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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