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9 用人單位委託人力資源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是什麼合同?

勞動者應聘成功工作,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用工單位往往並不直接與應聘者簽訂。而是委託人力資源公司或者叫做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為此,勞動者與派遣公司簽訂是什麼合同呢?就是說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又是什麼?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根據實際用工單位的要求,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獲取派遣費,並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現階段,我國的勞務派遣單位數量日益增多,《勞動合同法》中明確細化了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1.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別要求包括:(1)訂立合同期限應在2年以上;(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必備條款除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外,還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 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10)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11)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12)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 勞務派遣實質上是一種臨時性用工,法律規定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為了避免勞動關係的短期化和就業不穩定給企業、勞動者個人以及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2.與接受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其中必須約定:(1)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2)派遣期限;(3)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 付方式;(4)違反協議的責任。3.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4.其他義務:(1)不得剋扣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2)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由於勞務派遣具有臨時性,因此,在沒有用工單位需要派遣勞動者時,勞動者可能面臨“無業”狀態,該條規定則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無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勞動者陷入生活困境;(3)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4)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5)保障勞動者依法參加或組織工會的權利;(6)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因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致使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工單位的義務:1.《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義務:(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2.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3.對被派遣勞動者應適用同工同酬。用工單位無同類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4.遵守勞務派遣企業的崗位限制———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5.保障勞動者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6.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1.期限方面的區別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為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長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2.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區別 關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做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關於勞務 派遣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如下:(1)因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負傷、不勝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2)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的”及第41條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雖然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但已在我國顯示出促進 就業的重要作用。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勞務派遣將作為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繼續發揮其特殊的作用。瞭解相關法律規定,是派遣員工維權的基礎。


瞭解這些法律法規主要目的是擁有知情權,雖然不是依次打官司,但是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能第一時間知道怎麼應對。尤其在簽訂合同時就能及時發現問題並可以糾正,讓所訂立的條款對自己更加有利而不是相反。同時,在以後的工作勞動關係中,一旦權益被損害也能知道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默默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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