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承包地的徵收補償,全國10大經典案例(全集),楹庭律師建議收藏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承包地的徵收補償,全國10大經典案例(全集),楹庭律師建議收藏

【關聯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9月1日 法釋〔2005〕6號):第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 法發〔2008〕36號):二、(二)、5。

【指導案例】

1.陳清棕訴亭洋村一組、亭洋村村委會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廈民終字第544號)

裁判要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土地的農民到小城鎮落戶後,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轉;該土地如果被徵用,承包土地的農民有權獲得徵地補償款。

案例索引:見《陳清棕訴亭洋村一組、亭洋村村委會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10期(總第108期)。

2.吳菊琴、付慶婷與撫州市臨川區文昌街道辦事處付家村委會下付村民小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江西省撫州市l陷川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裁判要旨:公民隱瞞其屬非農業戶口和丈夫不在村民小組的真實情況,將戶口遷移至襯民小組的,其不具有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成員身份,不能享有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無權請求分配因村民小組出讓土地所得的補償安置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一集。

3.王治陽、李中碧、王春燕、王川與重慶市大足縣棠香街道辦事處報恩二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裁判要旨:判斷村民是否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基本依據是其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被依法登記為常住人口。村民隨親屬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一直在本村生產、生活,且屬於在冊村民的,即使該村民未分得過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響,有權取得土地徵收安置補償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四集。

4.張志有與西安市臨潼區新豐街道辦事處坡張村張上村民小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終字第878號)

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死亡的,如該土地僅有其一人承包,則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終止;因其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產生的土地補償費,應當歸屬於土地所有權人,該承包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取得。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月版》2009年第2輯(總第2輯)。

5.甲某與乙某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裁判要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租賃等形式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發生移轉。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後,應當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被徵地農戶”。

案例索引:見《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後承包地被徵收,如何認定被徵地農戶》,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4集(總第36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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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某與王某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裁判要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後,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係,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被徵收後,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案例索引: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土地被徵收,徵地補償款是否歸受讓方所有》,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

7.李學文與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二工鄉二工村村民委員會、烏魯木齊看今朝投資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裁判要旨: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不得將失地農民界定為實際承包土地的農民,以避免損害一些放棄或轉移了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的利益。

案例索引:見李明義:《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對象應如何確定》,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2集(總第34集)。

8.陳小英、陳小唱、陳少花、陳小妹與陳志明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三亞民一終字第77號)

裁判要旨:以戶為單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只要該承包地沒有被重新分配過,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因家庭成員的變化而變動,仍由原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因該承包地被徵用而取得的補償費也應當由原家庭成員平均分配。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季版》2010年第l輯(總第71輯)。

9.蘭州鐵路局與甘肅臨洮縣辛店鎮康家崖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甘民再字第72號)

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因國家徵收土地而導致合同解除,鑑於發包人與承包人均無過錯、承包人不能實現預期合同目的的實際情況,依據公平原則,發包人應對承包人給予適當補償。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二集。

10.安茂強訴封應昌、彭朝華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案(雲南省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2008〕隆民初字第1270號)

裁判要旨:雙方當事人互換承包地時,並無法律對土地流轉登記等內容作出強制性規定,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未經登記即將土地互換的行為合法有效。數年後,互換土地被徵收而獲得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應歸互換後的承包人所有。

案例索引:載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9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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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點】

1.土地補償費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不能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出生時,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因為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等原因,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了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設區的市非農業戶口、非設區的市的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被註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常住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因學習、服義務兵或初級士官兵役等原因註銷、遷出常住戶口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除基於前述的出生等三種情況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以外,自登記常住戶口時起,未在戶口所在地生產、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應當認定其不具有成員資格。如果婚姻關係發生在持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的,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持農業戶口一方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至於“農嫁農”人員成員資格的確定,如果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即使常住戶口尚未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也應當認定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時起,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要點索引:見宋春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土地補償費糾紛的處理原則》,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5年第3集(總第23集),第69—77頁;見紀敏:《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廉潔自律,一生平安一一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2007年4月10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7 年第2集(總第30 集),第67—71頁。

2.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人在國家徵收土地後,有權就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獲得補償。

如果承包人未能獲得上述補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其請求指向的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在徵地過程中,沒有給予補償,可以向有權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有權以相關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已經確定了補償標準和具體補償辦法,土地使用權人已經與被徵收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合同確定了補償的具體辦法,但卻拖欠補償費的,承包人可以土地使用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已經按照合同支付了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而該款項被集體經濟組織扣留的,則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

要點索引:見韓玫:《土地承包人因政府徵地引發的賠償糾紛應如何處理》,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年第2集,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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