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反轉?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了?國家出手調查“陰陽合同”,崔永元、范冰冰這樣迴應!偷稅或可入刑!

近日,#崔永元開撕范冰冰#事件被頻頻刷屏,明星通過“陰陽合同”偷稅漏稅等行業內幕引各界關注。

反轉?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了?國家出手調查“陰陽合同”,崔永元、范冰冰這樣回應!偷稅或可入刑!

崔永元微博

據央視新聞最新消息,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加大徵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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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崔永元回應多家媒體

范冰冰明確否認陰陽合同

6月3號下午,崔永元在接受江蘇新聞廣播記者採訪時表示,願意配合稅務部門展開調查,同時他回覆記者,可以將他本人的聯繫方式直接提供給相關部門。

此外,他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自己已經從網絡知曉了此事,不過在他看來,無錫當地稅務部門如果真要調查此事,首先應該給自己聯繫核實,“我現在不能給你說,但如果聯繫我的話,我告訴他們怎麼查,這一查一個準兒。”

接二連三的在網絡爆料,崔永元接下來還有什麼“大招”?對此,崔永元告訴記者,一切看心情,如果對方有什麼反應和舉動,自己一定奉陪。對於自己爆料後的人身安全,崔永元笑言,已經在網絡收到威脅的信息,不過這一切與此前攻擊轉基因時收到的威脅少了很多。

崔永元表示,自己之前在網絡主要是發洩對劉震雲、馮小剛的不滿,沒想到引起了那麼大的關注,“還是有那麼多人支持我,看來我做的是對的。”

對此,范冰冰工作室負責人獨家回應新浪娛樂,稱:依法納稅是每位演員應盡的法定義務,本工作室及演員范冰冰女士從未通過“陰陽合同”的方式進行簽約,並已於2018年5月29日通過工作室聲明予以明確否認。接下來,本工作室及范冰冰女士會全力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核查,希望相關部門儘快公佈權威調查結果,以解公眾質疑。

刷屏文:崔永元向范冰冰、徐帆、劉震雲女兒道歉

然而,昨日晚些時候,再有一篇來自微信公號“火星實驗室”的文章刷屏,該文章稱對崔永元進行了專訪。內文指出,崔永元明確表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所指並非范冰冰,並向受到牽連的范冰冰、徐帆、劉震雲女兒劉雨霖三位女性道歉。崔永元還透露,影視行業偷稅漏稅現象比大家想得嚴重得多,

涉案金額遠超目前曝光金額的10倍以上。至於5月28日微博中所曝光的涉事明星,他透露並非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團伙”,並透露該團伙涉及到此次《手機2》。

針對有網友懷疑此刷屏文是假的,該文章還對質疑評論置頂進行了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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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回顧:

為什麼崔永元開撕

為啥崔永元這次“撕得那麼深,那麼認真”,以致於鬧得如此沸沸揚揚?

2004年馮小剛拍攝的電影《手機》被認為影射當時任職央視《實話實說》欄目主持人崔永元。

《手機》的主人公叫嚴守一,是電視臺《有一說一》欄目的主持人。電影講述了他出軌、離婚的一系列故事。而當年的小崔,正靠著《實話實說》的節目如日中天。

《手機》一上映,不少人把崔永元代入角色,輿論沸沸揚揚,最後崔永元還發表了萬字文章炮轟這部電影,更直接和馮小剛劉震雲結了樑子。

今年,馮小剛再拍《手機2》,崔永元放出了和劉震雲的溝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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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崔永元就此事憤怒,微博連續發文,掛人,掛合同,矛頭直指《手機》導演馮小剛、編劇劉震雲,主演范冰冰。

反轉?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了?國家出手調查“陰陽合同”,崔永元、范冰冰這樣回應!偷稅或可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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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現在為止,焦點卻都聚集到了范冰冰出演電影《手機2》時簽訂的“大小合同”上!

陰陽合同偷稅的“套路”是什麼?

偷稅或可入刑

“陰陽合同”一般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

首都經貿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劉穎告訴南都記者,范冰冰是否涉嫌逃稅問題,仍有待稅務部門核實,但以往確有明星通過“陰陽合同”偷稅的案例。

劉穎表示,通過陰陽合同逃避繳納稅款或有可能觸犯刑法。

她分析,當前,明星和另一方簽訂協議大多都是稅後合同,雖然稅款大多由另一方承擔,但為了躲避稅務局的徵稅,另一方往往拿出與明星簽訂的金額較小的合同繳稅,明星往往即便知情也是認可;在這種情況下,明星也負有相關責任,“這等同明星也參與了對稅務機關的欺騙。”

劉穎表示,採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繳納稅款,這個在徵管法上稱之為“偷稅”,在刑法中則稱之為“逃稅”。“一般而言,逃避繳稅行為一定涉及‘偷稅’問題,然後,再根據偷稅金額佔整體應納稅款的比重來看是否觸犯刑法,是否構成‘逃稅’,原來規定一般比重超過10%,如今規定超過30%,便會觸犯刑法。”

據瞭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作出明確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劉穎對此解釋,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是初犯,稅務機關會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罰款、滯納金,可免於刑事處罰,但如果是第二次就可能涉刑。

南都記者瞭解到,存在“偷稅”行為的當事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補繳稅款,交納滯納金、處以罰款等行政責任。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演員的片酬屬於勞務報酬,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稅收徵收管理法》還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明星常通過籤稅後合同來避稅

劉穎也告訴南都,明星通過“陰陽合同偷稅”背後的動因之一,是由於明星群體屬於高收入群體,稅收負擔相對較高。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於勞務報酬,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徵收方法為:不超過2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0%,2萬元到5萬元部分稅率為30%,超過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40%.因此,明星會想方設法避稅。

比如,有的明星片酬只拿“稅後”,將繳稅成本轉嫁給企業;還有的掛名成立工作室走個體戶納稅通道,不但可以大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還可以將個稅稅率最高檔由45%降至35%.還有的選擇在稅收優惠地區註冊公司、工作室,包括橫店影視城所在地浙江東陽、明星工作室齊聚的上海松江區以及無錫數字電影產業園等,甚至有的放棄國籍成為非居民納稅人,只需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明星簽訂“陰陽合同”的另一個因素,是考慮以此繞過廣電總局的限薪令。此前廣電總局曾要求:明星成本在電視劇總預算中的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30%,要嚴防超大合同出現。在實踐中,明星往往與製作方以“宣傳費”“特別勞務費”等名目,訂立多份合同,以此繞過上述限定。

不過,劉穎也向南都指出,採取簽訂稅後合同來“避稅”,將繳稅成本轉嫁給企業。不過,稅後合同並不能讓明星免除偷稅應承擔的責任。

她舉例,上世紀80年代,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因偷稅漏稅被媒體報道,引起全國公憤,毛阿敏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

劉穎分析,該事件之所以涉及偷稅爭議,並非明星故意避稅,而是企業並沒有按照毛阿敏的實際勞務費進行繳納。

法網恢恢,

期待調查結果!

來源: 南方都市報(ID:nddaily)、澎湃新聞(ID:thepapernews)、成都商報(ID:cdsb86612222)、新浪娛樂、遼瀋晚報(lswbwx)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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